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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问题浅析

2023-03-04 08:35:09

王嘉明

浙江追梦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对于国家而言,民法就是万法之源,它的领域基础性与综合性表现突出,在规范各类法律主体与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作用。我国目前已经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其中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也开始面临各种问题。所以为了构建相对鲜明的、具有中国特色与实践特色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以及话语体系,就需要深入分析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各种基本问题。

在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好自身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若干基本问题,下文分析了以下两点基本问题:

(一)二元分立问题

在民法典时代,文化传播大行其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打破了我国诸法合体的传统结构。如果从结构形式层面来谈,目前中华法系中的诸法合体结构是面临全面瓦解的,它所形成的部门法成为了法律体系的新型结构,而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也相互分离,形成了典型的二元分立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二元分立问题。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其工作起草内容中就涉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类型民事诉讼法,它在追求二元分立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容忽视[1]。

(二)时代发展问题

在民法与民事诉讼制度相互吸引过程中,需要确保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有效明确,即要在成熟时机颁布明确立法原则,并做好宏观指导工作,这十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的客观事实。当然,民事诉讼法在运行过程中也需要获得民法制度支持。在民事诉讼法解决债务纠纷过程中,也需要深入思考如何解决权利归属这些重要民法问题。换言之,要确保民事诉讼法顺利运行推进过程中配合民法,在民法所规范权利基础上创建民事诉讼法救治保障机制,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民法规则体系内容,对于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运行推进,同时确保民事裁判工作正常延展。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一点,民法在助力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能够形成以民事法律为根基的基本法律框架,在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助力塑造民事领域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方面也能发挥一定作用,提升并规范民法中的某些强制性内容,进而达到强化民事权利保障的目的。当然,在民事法律规范共同性与同源性方面也需要思考民事诉讼法在保障民法中民事权利以及救济民事权利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2]。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二者共有法律理念,所以它们在价值倾向上相互吸引,在法律概念方面相互交叉融合,在调整方式方面相互影响,下文简单研究两点[3]: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概念上相互交叉融合

无论是民法抑或是民事诉讼法,二者在法律概念上都有所交叉合集,这主要是因为二者都属于部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元素,在法律概念上具有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一致性,甚至二者已经形成了民事一体化法律体系,二者都作为实体法中的民法内容存在,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相互辅助作用明显。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其最终认定被告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为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了重要法律行为参考根据。当然,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概念上也是具有一定趋同性的,二者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加深了相互特性融合,其中的交叉融合特性体现就相当明显,因此说二者在内涵表现上非常到位,基本保证了代理内容的有效诉讼。而如果从外部角度来谈,则民事代理的内容相比于诉讼代理更加宽泛,应用内容更加丰富,且在民事代理内容中不但包含了诉讼代理内容,同时也包含了诉讼代理活动内容,二者都源自于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对民事权利处分分析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以及民事性基本特征。不过,二者在立法目的以及适用场合上则有所不同,在民法规则设立方面存在民事诉讼法证据中需要分析数据可采集性问题以及某些固定性问题。如果从客观角度来讲,目前我国在推进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上还有待完善,其法律概念在完全融通方面还需要吸收大量内容,确保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与司法业务科学性与准确性[4]。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方式上相互影响

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方式相互影响方面,它们主要反映在法律规范体系上,它们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与路径基本保持一致,都能作为民法标准,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同样重大。就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同部门法而言,还需要在它们的内在规律中发现问题,调整权威以及自治两种不同形态,同时围绕权威调整方式管理权力命令内容,做到自上而下管理,同时确保自治调整方式多体现主体之间的相互协商与平等性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基于主体平等层面上优化调整社会关系,保证自治调整方式体现民法规范,客观真实反映目前存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细节内容,真正做到对民法诉讼方式的有效调整[5]。另外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充分结合自治方式基础构建最终的实体民法法律体系,但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民事诉讼法应该作为民法法律程序调整的关键所在。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方式上的相互影响还表现在一点,那就是民事执行法律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方面是有权选择执行和解的,这种执行和解行为带有任意性质的法律规范内容,在民法崇尚当事人自治这一调整方法原则下对于民事诉讼法调整方式的影响也是势必存在的[6]。

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影响过程中,需要明确共享基本原则,分析共享基本原则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平等原则问题、私人自治正常延展原则问题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问题,下文主要分析平等原则的基本问题。

所谓平等原则属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精神内容,它指导二者在程序化手段上不断丰富,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公民承担政府行为责任内容。在我国的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地位方面和权利方面。在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语境中,二者是享有平等权利的。而在我国,具有国家特色的民事基本法与民事法律规范都具有民事主体平等权利,在有效保护被侵犯权利方面也创建了有力的救济渠道,始终坚持“无救济、无权利”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为了有效减少违法现象的频繁发生。如果从当事人主义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在确立民事诉讼法律格局方面也希望推进并落实制度土壤与环境,保证为二者赋予平等原则下的较高地位。在参考我国《民法典》中第四条内容时就能明确一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然,平等原则中也明确指出了《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就体现在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程序权利内容上。如果综合二者特征关系上看来,还需要确保平等原则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实现不同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本文认为程序平等原则对于实体平等原则的落实与推进是非常有利的,二者发展相辅相成,在共同构建平等原则方面创建了基本法律框架[7]。

就我国民法法律体系而言,民事诉讼希望规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保规定存在于《民法典》内容之中。可以将这一说法理解为民法规范中相关内容,民事实体法内容中同时囊括民事程序法相关内容。就这一点来讲,还希望从侧面体现出我国民法规范与民事诉讼规范中的某些交叉融合现象问题。为此下文分析了《民法典》中的民事管辖规范问题[8]。

在《民法典》中,管辖是作为最为重要的程序法制度存在,它从表面看来就是要保证民事管辖与民事实体法建立直接关联关系,分析了解其中的交叉管理内容。在管辖过程中,需要对《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进行调整,确保民事实体法与民法、民事诉讼制度二者之间建立深层次关联关系。在当前《民法典》正式颁布以后,社会中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管辖划分日益清晰化,在专业化纵深推进过程中也需要分析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案件,并交由专业法庭进行审理,最终达到理论共识,然后付诸实践。在如此话语体系中,还需要结合专业化法院建立过程分析民事立案情况,了解管辖范围内的相关管理事项。在《民法典》的编撰体例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填充大量法律内容。例如我国在《民法典》中就借鉴采用了法国模式,而并非采用德国模式,在法国模式中就做到了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内容的有效体现,基于此明确《民法典》相关规范标准。这也证明了管辖制度在其本质上是走程序规范路线的,它离不开民法本身的制度支持[9]。

在本文研究看来,《民法典》在助推《民事诉讼法》快速发展方面作用巨大,其中也涉及诸多问题有待研究。例如《民法典》中民法在助推促进民事诉讼立法绿色化方面表现突出。就《民法典》本身而言,它希望结合权责编制内容完善其中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机制内容,有效强化环境侵权与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重要追究机制。而在《民法典》中专门注入绿色因子是能够帮助民法扩大绿色制度应用范畴的,在健全完善绿色制度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它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正常实施运行也有一定帮助,为民法以及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当然,《民法典》在助力民事诉讼规范适用性方面表现也十分出色,其重要程度是完全取决于程序法内涵的,在如此环境中也能确保《民事诉讼法》成为民法的重要附庸工具。就这一点来讲,还需要结合社会发展与法律观念的有效增强展开讨论,确保《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被有效激发出来。而在民事诉讼效率提升方面,也需要结合民事纠纷解决程序来优化其相关细节,确保民事诉讼制度规范的约束能力有所提升[10]。

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它在制定民法与民事诉讼制度过程中,主要希望做到大量汇编民事单行法内容,同时在其中增添相关原则与规则内容,确保我国立法技术达到一定水平。而在弘扬《民法典》相关精神内容过程中,也需要讨论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在保障公民私有权利的基础上体现约束公权力内容,充分发挥《民法典》法律根据,形成良好的民事裁判结果,充分辩证并吸收民法中的精神原则,做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中民法内容的相互衔接工作,体现民法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时代性价值意义,真正建立、夯实民法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和谐共进发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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