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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

2023-03-10 10:15:10

□耿子建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2021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该文件突出强调了要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出发点应从助力脱贫攻坚战转移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2020 年2 月2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推动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合力服务“三农”工作,对现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改革创新,为山西省农村农业现代化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是山西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走深落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提供山西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山西统计年鉴2021》显示,山西省农村人口数量为1 307.72 万人,占比37.47%[1]。农村作为承载人口与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山西省加快完善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改革与创新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就。

1.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完善

山西省对标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和发展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可持续性和市场导向两大原则为标准,初步构建了以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等正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主、以非正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辅助共同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格局。

同时,山西省积极推进增加涉农银行数量,基本做到乡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全覆盖,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呈现增加趋势,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硬件设施。

1.2 创新农村信用组成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成功建设山西省农村信用体系的平台,解决农村信用体系突出问题,搭建操作性强的信用体系平台,减轻银行发放贷款的担忧。

同时,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符合山西省农村发展实际的信用数据采集方法,配套完善农民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落实信用体系责任工作制,将山西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当地党政绩效考核挂钩,有计划地推进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改革提供可参考的信用体系平台,使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更好地发力于乡村振兴战略。

1.3 推进支付结算体系有序改革

山西省金融机构依托科技进步对支付结算体系的软硬件进行有序改革,逐步打造城乡一体化支付结算体系,推进支付系统建设进程,有效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同时,积极利用线上办公,搭建线上支付结算体系,开通线上缴纳水电费、贷款预约与申请、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运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服务农业农村建设,助力农村农业现代化。各地市还结合实际情况定制当地的特色卡发行业务,比如运城地区的“关公卡”、临汾地区的“天河卡”等,使服务更加便利化、智能化、人性化。

1.4 搭建山西省村级服务体系

山西省金融机构针对农民缺乏金融基本知识、贷款耗力耗时等突出问题,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常住人口较多的行政村设立“山西省普惠金融服务点”“一村一点”,扎实推进高效便民金融服务,将普及金融知识、采集信用信息、贷款资信调查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下沉到村[2],为当地农民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开阔当地农民的金融视野。村级服务体系的建设为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了较为完善的村级平台。

农村金融需求侧分析包括农户金融需求侧与农村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侧分析。基于对山西省绛县、山西省翼城县100 户居民(包含10 户小微企业主)的资金需求情况实地调研,分析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为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改革创新进而更好地发力于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佐证。

2.1 农户的金融需求

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已基本满足农户存款、取款、汇兑等基本金融诉求,但农户的融资需求较难得到满足。农户的融资渠道分为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与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3]。

根据走访调查显示,农村农户生产性贷款(比如扩大养殖、种植规模)多选择官方融资渠道与非官方融资渠道共同融资,农村农户生活生存贷款(比如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购房)主要从非官方机构融资。对于农户生活生存贷款,官方融资渠道出于对降低自身贷款风险的考虑,对农户贷款审核非常严格,且较少设置相关贷款条目,农户被迫选择从非官方金融机构贷款。

2.2 农户的融资特点

农户可分为纯农户、农业兼养户和种植养殖专业大户。纯农户和农业兼养户的融资目的主要为生活性消费,种植养殖专业大户的融资需求主要是为生产性资料消费。农户融资呈现出4 个特点。

一是以小额融资需求为主,主要为家庭生活开支及突发性事件需要资金。近年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农民工作不稳定,融资需求量不断扩大。

二是房贷和彩礼。农户作为刚需购房者,房价快速上涨导致农户融资需求急剧上升。同时,山西省农村彩礼较高。以调研地为例,彩礼已达到22.8 万元左右,且呈现逐渐上涨趋势。因房贷、彩礼导致农村地区负债20 万以上的人群逐年增多,农户需长时间背负巨额债务。

三是小额融资以短期借款为主,季节性明显。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种植业,有明显的季节性。种植初期需要资金购买化肥及种子,农户贷款意愿较强,在出售农产品后资金回笼,及时还款。

四是农业种植受天气、水源等影响巨大,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颗粒无收状况时有发生,种植户需借款维持生计。

2.3 农村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农村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融资规模较小。农村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远小于大型企业及城市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多为百万元以下。

二是以周转性短期融资为主。农村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为了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建造厂房、购买设备,用于生产周转的融资需求较大,呈现出较短的周期性,企业融资只有较少部分用于长期性投资。

三是企业融资的主要保证方式是抵押。信用与担保两种贷款保证方式因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设置门槛较高,较少运用。

四是农村小微企业通过官方的融资渠道所获融资低于期望,长期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原因是小微企业抵押物升值空间不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对农村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长期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有长期融资需求的农村小微企业,只能以短期融资代替长期融资来获得相对的长期融资,间接提高了农村小微企业融资的额外成本。

3.1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不完善

一是产业农业风险无法有效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转移有赖于农业保险的安全保障[4]。山西省农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现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局限于可以清晰测评损失和投保额度的行业,对难以测评损失的种植业提供的险种较少。当灾害发生时,农民的农业风险无法有效转移,造成农民收入骤减,因灾致贫、致困现象较常出现。农民的农业安全保障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大多数需要自身承担风险。

二是产业企业需求主体的信贷要求无法有效满足。企业贷款需求较大,但农村企业规模较小、发展缓慢,可抵押贷款的资产较少。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涉农贷款服务功能逐渐萎缩,供给侧逐渐减少,需求侧旺盛且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农村小微企业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企业较难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地就业、经济发展的带动性减弱。

三是需求主体多元化,现有体系难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企业法人等主体融资、担保等需求逐渐增加,现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无法提供这些需求,农村小微企业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寻找服务[5]。农民对理财的需求日益强烈,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以定期储蓄、活期储蓄为主,较少提供基金、证券、债券等基本的理财产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困难。

3.2 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未发挥出主体合力的优势

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定位渐趋模糊,逐利化明显。山西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5 类,分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各个县、市成立的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等,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以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的其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各自承担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共同发力,分工有序地为“三农”工作提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但当前由于逐利化明显,各类金融机构定位渐趋模糊,集中发力于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农村农业发展领域。

3.3 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缺乏行业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日益扭曲。与国有大型银行的从业人员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门槛较低,且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通过职业便利和地理优势选择借助合法的渠道进行高利贷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有限且不能吸纳存款进行运营,当需求过大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一般会选择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时常出现以高利率非法集资等现象。

非正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借贷包括非正规担保贷款、高利贷等,以放款速度快、抵押物要求少、准入门槛低、高利率为特点,长期存在于当地。非正规金融机构生命力旺盛,社会责任感极弱,趋利性明显,无行业准入门槛。

农村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因正规渠道贷款门槛较高或未设置贷款条目,只能选择承担高利率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还款额高于农民的收入水平,降低了农民自身的生活水平,阻碍了乡村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针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较少,且非正规金融机构隐蔽性强,难以对其采取有效措施。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

4.1 强化农村金融顶层设计

国家政策方面,强调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在普惠金融政策下注重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化运行,促进农村金融良性循环[6]。金融机构方面,国有大型银行不可全部撤离乡镇,国有大型银行因市场利益逐步撤离乡镇,农村信用社现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村合作社的贷款需求与日俱增,进而提高贷款准入门槛,优先贷款给国家支持领域放贷。国有大型银行应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支农支小力度。贷款规则方面,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扩大对农村小微企业有效抵押品范围,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或个人适当放低贷款门槛,保证其资金需求。

4.2 逐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供给侧改革

结合农村多元化主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进行产品供给改革,提供完善的金融产品供给。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产品供给,适应多元化的需求主体。农村金融服务点应轻形式、重内容构建,定期开展金融产品讲解,满足农民对获得金融知识的诉求。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人员工资性收入,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深入推进农村农业保险改革创新,为农业农村发展保驾护航。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研发力度,对不同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不同生长时期,深入细致展开研究,开发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领域[7]。

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改革推进农业保险与当地农民需求深度融合。对易发多发自然灾害着重研究。针对灾害频发的农村地区,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倾斜力度。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形成合力,应保尽保,共同服务于农民农业生产。同时,开展农业保险知识普及,提高农业保险农民参保意识,为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安全保障。

4.3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明确定位,增强合力

加强对山西省现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政策引导,推动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按照自身定位发展业务。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大监察力度,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展不符合自身定位的业务进行惩戒。同时,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性金融服务提供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

助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定位准确,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发挥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主体合力优势,共同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完善的金融保障。

4.4 完善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运行法律法规

一是建立和健全符合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民众和管理部门对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明确非官方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建立统一的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职责,执法必严,同时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结合山西省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实际,逐步设置符合非官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规范。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实现农村金融风清气正的局面,为山西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乡村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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