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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探讨

2023-05-02 18:15:11

刘 倩

(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阳大数据金融学院))

近年来,金融系统性风险相互间传染性加强,影子银行的出现,对于不同市场活动和市场主体风险控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引致危机的影子银行问题在各国仍有遗留,且随着时代发展,国内外环境更加复杂,对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影子银行产生的一大原因是其受到监管更宽松,商业银行为规避传统监管手段衍生出了影子银行业务,使得影子银行不仅拥有传统银行业务的信用扩张等功能,在正规金融管控上约束更少,但由此也给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带来了更高的风险,影子银行监管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科技发展在各行各业产生了不同的革新,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加深,数字革命给金融产业带来了新动力,数字金融出现对于影子银行势必会产生影响,监管机构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探寻可能随势而变。研究在数字金融发展背景下,影子银行业务变化和政府的应对策略,以及数字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现实发展和理论衍生具有较强的意义。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初是由国外学者提出的。Paul McCulley(2007)指出影子银行是指从事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业务,但所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却相对更少的一类金融机构[1]。一方面,影子银行在业务上还有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功能[2],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相类似。另一方面,Ricks(2010)指出影子银行开展着金融中介活动,却不似商业银行一样提供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保障[3]。金融理事会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运用更广泛,指出影子银行是那些不受金融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概率更高。许多学者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面,也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文维虎、陈荣(2020)提出影子银行既有利也有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要有针对性、分类性,避免盲目、无序,控制风险增强,合理引导其社会功能[4]。同时,龚明华等(2011)提出影子银行的监管要审时度势,根据我国不同国情不同处理,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5],莉萍(2012)同样认为不能生搬硬套国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6]。刘小嘉(2020)认为我国监管当局要注意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的尺度,建立更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填补漏洞,加快相关立法[7]。李鹏(2019)提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是独特的,现有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风险防控作用有待改进,应改善宏观审慎体系,扩大范围[8]。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与新兴技术的融合更深,传统金融的模式逐步改变,更加智能化、科技化,由此影子银行的业务与服务的模式也会随着产生变化。数字金融将网络信息技术融入金融产业,包含更多的数据和信息,应用科技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提供的服务更高效、简单,能为客户满足更高的需求。部分学者探讨了数字金融对于传统信用中介商业银行的影响。一方面,数字金融影响是有利的。胡颖(2019)提出数字普惠金融具有“长尾效应”优势,能有效补足传统银行金融机构“盲区”,帮助实现信息共享、减少环节等[9]。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陆珉锋(2020)研究指出数字金融能为银行提供线上运营、支持,帮助缓解冲击[10]。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对于银行也存在消极影响。Acharya(2004)研究发现数字金融是银行在科技成本上有增加,同时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也有所加强[11]。在影子银行的相关研究上,王达(2014)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之于影子银行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井喷式发展[12],同时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蕴含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应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微观金融数据收集和监测[13]。

通过上述研究可发现,从影子银行的定义出发,影子银行的监管是应有之义,但不能盲目,要合理分配各类资源使其功能最优化。但现有文献仍有一定缺陷:关于影子银行监管效率和方式等的研究,几乎没有考虑数字金融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影响和差异,大多对于宏观环境背景的考虑不足。数字金融发展带来了新兴的科学技术,对于现有影子银行监管影响的相关研究是迎合时代发展需求的。因此,本文从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状况和监管情况出发,纳入数字金融发展进行探讨,从而为影子银行监管措施提供建议。

(一)我国影子银行基本特征

1.资产规模

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商业银行审批,促使影子银行为其融通部分资金[14];
另一方面由于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影子银行业务受到国家的监管更宽松[15]。根据我国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影子银行大致划分为三类:一是无金融牌照、无监管的;
二是无金融牌照、有相对监管但不足的;
三是有金融牌照,但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

我国的影子银行规模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明显小很多,但资产规模增长速率较快。结合穆迪中国影子银行监测报告,得到我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发展趋势图,如图1所示。根据图1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规模正逐步增长,2017年我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达到高峰65.5万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数倍。2016年后规模增加放缓,2018年增加量已为-4.2万亿元,这与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是分不开的,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和规范化管理[13]。但整个规模的下降幅度不大,整体规模水平仍是较高的,我国影子银行在持续的发展。

2.业务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业务有着独特的发展特点,不同于其他国家,因为在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发展阶段不同于他国,导致了影子银行业务也存在差距。我国的广义影子银行业务一般包含信托贷款业务、外币贷款等七种,如图2所示,业务发展逐渐变得复杂,范围扩大。

图2 我国广义影子银行业务

影子银行业务经营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杠杆率高。影子银行没有受到资本金要求,没有和商业银行一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通过财务高杠杆举债开展业务,形成了较高的杠杆率。在此情境下,影子银行的风险会被放大,同时严重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如果发生负向的外部冲击,如资产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子银行的风险加大,还会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另外,影子银行监管松弛,信息不对称程度比较高,资源错配更严重,杠杆进一步加大,隐患更大。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银行的影子”,大部分业务为银行信用,需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存在大量的市场交叉业务,风险传染性增强。资金在市场流通,可能经过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风险就会在金融市场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传递,从而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且蔓延迅速、范围广。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纵观金融发展历史,从20世纪30年代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到2008年金融危机,再到今天,金融监管也随之变化,从“自由”到“管制”,再从“管制”到“自由”“再管制”,危机的发生引发对监管效率的思考。2008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显现了金融脆弱性,影子银行也是此次危机的元凶,引起了对其新的监管改革调整。

我国最初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随后市场经济确立,又逐步改为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发展加快,我国监管当局希望重归混业监管,整个监管政策变化是以金融市场发展进行改革变化的。在“一行三会”体制领导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要求各行归各行,分开单独管理,各司其职,也具有其好处。但也存在一定弊端,分业监管下各行业各部门只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负责,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各监管机构不统一,存在监管盲区,可能产生“钻空子”行为。影子银行业务开展即存在受监管不足的漏洞,同时产品不断创新,与其他证券、保险、基金等各行业结合,使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下风险各自消化更加困难,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年我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与保险监管委员会进行合并,我国成为新的“一行两会一委”监管机构体系,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被强调,同时更加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及防范系统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

(一)数字金融

数字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体,新型的科技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提供并改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实现更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数字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等概念之间既相似又有不同,互联网金融使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更突出互联网公司对传统金融服务的作用。在互联网基础上,大数据与金融行业有更深的接触和融合,充实数据,实现数据的金融化。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能更加精准的获取用户信息、交易数据等,专业性更强。各种金融行为由于互联网的支撑从线下转至线上,背后的数据进一步整合起来,相互融合、重构,促进基于数字金融的智能、高效发展。

(二)数字金融对影子银行监管影响

数字金融影响影子银行业务开展。首先,数字金融发展提高了网上支付的业务交易数量,交易支付更加频繁,特别是支付宝、微信支付规模的扩大,资金流动性需求加大,加大了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其次,数字金融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业务办理的时间,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业务,信贷业务开展的门槛相对降低,但对于正规商业银行来说,在信贷审查流程上依然要较好地防控风险,信贷率不会出现较多下降,从而增强了相对审核宽松的影子银行的竞争力。在数字金融推动下,影子银行市场抢占能力更强,但也蕴含着更多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会进一步强化。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足,相互角度和立场有差异,难免疏忽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数字金融发展下,数据传输壁垒减小,相互之前应打通渠道,从而更好地协调沟通,打通部门之间协调性不足的弊端,进一步加快了混业监管的脚步。同时,数字金融技术促进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子银行在此推动下会结合数字金融增强金融产品、技术、服务创新,因此也影响监管部门的创新型监管,会更加严格地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在数字金融影响下,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会更加智能、全面。

当前,全球金融业均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加快了金融发展,将各项技术融合在金融领域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创新,使金融行业更高、更快地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经济、金融危机也警醒着我们要合理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是“银行的影子”,业务存在信用扩张,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我国的影子银行与其他欧美国家相比复杂性更低,但仍不可忽视其威力和潜在的风险,在数字化发展时代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也要创新而为。数字金融发展催化影子银行的扩张,同时也要求更高水平的监管能力,扩大监管范围。影子银行系统应在当前去杠杆化的进程中更合规、合理,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提升市场活力。

(一)明确监管尺度

数字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兴的技术,要利用大数据的创新与时俱进,完善影子银行风险控制管理。影子银行在数字金融基础上要完善自身业务能力,利用科学技术对业务进行转型升级,将资金更合理地投向实体企业,提供更完整的信息搜寻服务和支持。同时,监管部门合理控制,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客观看待影子银行的发展,控制其负面作用的同时不扼杀其正面影响,做到有的放矢、监管有弹性。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完善监管体系,对影子银行风险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动态监管。

(二)完善信息管理

影子银行一大特点则是数据缺乏,公开性不足,监管当局可加强数字金融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联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影子银行数据、信息的透明度,保持数据的及时性、可用性、准确性,做好宏观审慎管理。影子银行业务涉及其他行业,以及金融机构,对于影子银行和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的监管也应纳入范围,增强信息传导,预防危机大规模爆发。同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要求应设立一定阈值或监管限度,控制风险情况,并且实时监测,及时止损。

(三)加快立法和制度完善

监管要“有法可依”,对影子银行进行规范约束。我国出台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其中有少量涉及影子银行业务的内容,但不够全面,也没有专门关于影子银行的法律文献,对于影子银行的业务仍然是存在模糊的界限和可乘之机。对此,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出台有更明确的业务范围界定或相关的法律限定制度,使监管机构监管更细致、全面,社会公众能进一步了解影子银行运作和产品情况。严格清晰地界定影子银行的资金和业务,预防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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