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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伦理内涵及实现路径

2023-05-03 11:00:05

□ 谢 娟

在国家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政策引领下,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成为当前教育研究的热点之一。合乎伦理、追求实效,一直是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发展的重要议题。那么,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研究现状如何?其伦理内涵和伦理目标是否清晰?又如何实现?只有切实解答这些基本问题,辨别“禁为”与“应为”的伦理边界,才能避免出现融合不深入、创新不完全等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人工智能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塑成的人工智能体。

关于“人工智能与教育”的研究,很多学者对二者相契合的技术理路和内在逻辑进行了探讨,为它们的融合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由于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在教育领域的不断凸显,更多研究者日益追求“富有伦理的研究与实践”,突出表现在对“风险问题”的警醒、对“应对策略”的诉求、对“伦理内涵”的揭示等方面。

(一)对伦理风险的深刻警觉

近五年来,关于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研究呈现逐年升温的趋势。这些研究主要从关注道德失范、强调伦理规约、防范教育异化等维度,呼吁人们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给教育的伦理风险。例如,有研究警惕了人工智能技术存有违背教育规律、沦为不良教育“帮凶”的可能性(张坤颖&张家年,2017),围绕替代人脑、人机一体、失去控制、道德焦虑等难题追问了智能时代教育的价值和伦理抉择(唐汉卫,2018),反思了人与教育的分离脱节、人文教育的缺失让位、教师职业的沦陷取代(刘盾等,2019),以及学习之社会化特性的削弱(Reiss,2021)等伦理危机,辨识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嬗变、学生个性的发展异化、人机互动的情感危机、教育数据的价值困境等伦理难题(冯锐等,2020),厘清了师生之间失去地缘、业缘和类血缘关系所引发的伦理失序(刘霞,2020),枚举了智能算法的技术缺陷、数据赋能缺乏情感体验、资源服务价值遮蔽等伦理风险(赵磊磊等,2021),调查了教育自主权让渡和学习自主性丧失、过度情感劳动、情感遮蔽等伦理现状(罗江华等,2022),梳理了数据安全隐患、数字鸿沟危机、教师职业威胁和社会美德冲击等失范现象(高山冰&杨丹,2022),分析了伦理规范缺乏、价值引领缺位、资源建设粗放等研究难题(胡小勇等,2022)。

对伦理风险的多方位警觉,一方面凸显了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需要伦理研究的迫切程度,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相应伦理策略不足所引发的惶恐不安。不可否认,目前存在的伦理失序、道德失范等问题,违背了教育发展的人文关怀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创新,阻碍了二者的融合进程,需要从伦理策略上寻求应对方案。如何缩短伦理原则与具体伦理实践之间的差距、如何为行为者提供道德规范和行为界限,以及如何满足道德要求、技术标准、有效实践等具体需要,仍然是当前争论的焦点(Jobin et al.,2019;Morley et al.,2020)。然而,这些问题都与伦理关涉吗?诸如人工智能操作失误、智能技术本身需要更新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能通过伦理策略进行应对吗?可见,经过了伦理风险的深刻警觉之后,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策略研究越发必要。

(二)对伦理策略的强烈诉求

目前,关于伦理策略的研究存在两种思路:一种侧重于制定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伦理规范,另一种关注教育对人工智能的同化或渗透作用。前者着重探讨伦理规范的重要性,有的从伦理制度建设和人工智能监督等层面(王军,2018),或基于规约人工智能设计者和行为者、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健全法律法规的角度(闫坤如&马少卿,2018),或面向技术内生和技术应用两个维度,进行区分应对(赵志耘等,2021),有的提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者要代表公共利益参与伦理政策制定(Schiff,2021),有的从人工智能负责任的角度建构教育指导方针和监管框架(Dignum,2021)。而后者主要从教育自适应的角度寻找出路,有的认为只要教育担负起提升全社会智能素养的责任,就能确保人们恰当、有效、合乎道德地使用人工智能(Luckin et al.,2016,p.39),有的从政策制定的角度认为理解人工智能应用的动机和目的比理解使用方法更重要(Ilkka,2018,p.34),有的主张通过对技术批判来防范教育异化风险(苏明&陈·巴特尔,2019),有的认为辨识人工智能机器属性和“人造物”本质是关键(李子运,2021),有的倡导以人文主义精神和“人的主体性”需求来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侯红霞&梁欢欢,2021),有的提出以社会规范弥补伦理失范、以文化和谐超越伦理冲突(徐瑞萍等,2021),有的重视道德律令设置、价值理性转化和人本主义引导等伦理方式(娄延强,2022)。

无论是外在的人工智能应用规约,还是内在的教育顺应与自我调节,这些伦理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工具理性的张扬和人之主体的式微所致的教育异化等问题,有助于引导人们理性防范人工智能被嫁接运用而偏离教育目标的行为。不难发现,这些研究大多仍停留在“呼吁”阶段,提出的应对方案还浮在表面。尤其令人遗憾的是,教育领域尚未制定相关伦理规范框架、指导方针、政策法规以解决在教育中人工智能应用所引发的具体道德问题(Holmes et al.,2021)。实际上,对伦理策略的研究离不开对伦理问题的辨识与分析,归根结底离不开对“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所内蕴的伦理内涵的系统认识。这种缺失容易使研究迷失在“泛伦理”的泥潭中,甚至会带来更多“不道德”的行为方式。因此,阐释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内涵,明确伦理目标,是深入开展伦理研究的必要前提。

(三)伦理内涵成为研究重点

鉴于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包含智能技术应用和教育目标达成两个维度,有研究关注到二者融合发展的伦理边界,指出行为结果要在信息伦理和教育伦理共同允许之内,并归纳了技术和教育两个层面的“禁区”(张坤颖&张家年,2017),明确了技术伦理与教育伦理两种内容范畴杂糅交错的困境(李晓岩等,2021),遗憾的是,没有论述内容边界的划定依据;
有研究从责任角度提出防范对策,对道德规范、法律、教育与基本社会制度等维度进行全面布局(莫宏伟,2018),然而多重伦理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明显;
有研究把教育人工智能的伦理内涵等同于伦理问题和伦理原则,认为其伦理内涵包括人类利益、安全、隐私、责任等关键要素(杜静等,2019),却未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价值及其本质属性;
有研究强调促进人工智能与人的协同共生是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内涵的核心,提出人机协同、学生福祉、持续发展、安全可控等伦理内涵框架(胡小勇等,2022),但只看到了人机关系所需要的外在约束,忽视了教育的“自净能力”及其与人工智能的天然伦理秩序。

可见,当前研究正处于多种伦理原则相融合的规范架构与协同运行的发展阶段。虽有研究界定与阐释了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内涵,但成果相对较少,且研究内容相似,关于伦理内涵的内容边界与实现方法等基本问题,尚未引起足够关注,暴露出理论依据不明显、实现途径不聚焦等研究趋向。而对伦理内涵的探寻,实际上是在为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寻找伦理策略的学理支撑,从理论上证明其伦理正当性,明确“人工智能与教育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伦理目标,从而指导具体的伦理实践。

然而,被人们广泛谈论的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本质上究竟是什么?有人称之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意在突出其技术应用特征;
有人用“教育人工智能”命名之,强调人工智能被赋予的教育功效;
有人借助“人工智能+教育”的表达方式以体现二者彼此独立又相互促进的状态;
有人以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关系来阐明二者的融合过程和创新结果。作为一个被持续关注的信息化教育研究话题,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和指向性,尚未得到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明确的界定,这必然妨碍人们对其伦理内涵的深入理解。

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教育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与高等教育的融合发展、人工智能与职业教育的融合创新、人工智能赋能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等类似的概念已随处可见,均被用于表述人工智能时代的多种教育形态,共同表征了人工智能与教育的融合创新。

(一)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概念表征

早在几年前,习近平主席(2015)在致首届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就提出“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的指示,“融合创新”这个组合名词开始不断被提及和使用。之后,教育部(2016)印发《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其中描述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水平上存在的差距,提出“坚持融合创新”的原则,即通过“融合创新”提升教育信息化质量。接着,教育部(2018)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再次强调“坚持融合创新”基本原则,指出教育信息化“从融合应用向创新发展转变”的目标。事实上,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发展一般会经历“起步”“应用”“融合”“创新”四个基本阶段(杨宗凯等,2019,p.2)。当前,人工智能作为信息技术的集大成者,其教育角色已全面显现为“重构教育形态”,迈入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的重要阶段。以政策为引领,把握“应用驱动”的基本原则,是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20,p.171)。

可见,在概念上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就是人工智能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旨在创造一种教育与人工智能共生发展的和谐关系。这是智能时代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充分应用于教育情境之后的必然结果,最终促成一种教育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和谐共生的生态关系。所以,融合创新的逻辑起点是“应用”,经由“融合”的过程,走向“创新”的终点。这个过程自始至终都关涉教育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因素,因而能够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论分析。

具体而言,“融合”是指人工智能应用于教育活动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不同于应用初期所具有的“辅助教育”的点缀性和“适应教育”的促进性,而以普及应用之后所形成的“改革教育”的重构性为突出特点,强调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的过程。达不到“融合”的状态,教育与人工智能仅仅是脆弱的依附关系,相互之间的影响力微弱,产生的教育效果不过是技术应用成分的“量的累计”,难以带来教育形态方面“质的变化”。而“创新”是人工智能应用所引发的教育创新。所谓教育创新,就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对教育的整体或部分进行变革,使教育得以更新与发展的活动(张武升,2000,p.31)。所以,这种革新强调教育形态的“变化”,即通过人工智能应用对教育的目标、观念、内容、形式等产生影响,从而形成智能化教育形态。这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具有社会效益协同提升、创新路径更具包容性等特点,体现为技术设计思维、教育理念及实践的彻底变革(陈小平,2020)。可见,如果“融合”是“量变”的话,那么“创新”就是“质变”。

总之,在理论上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关系应该沿着“彼此适应-相互尊重-和谐共生”这样一条路径演进和发展,最终呈现出“融合创新”的形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在方法上还是在内容上二者都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它们的关系也容易受到观念冲突、秩序改变、规范失灵等现实问题的影响,需要伦理的调和。

(二)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内涵

作为教育实践活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过程,一方面蕴含了与教育发展相关的价值诉求,触及了人与技术的关系,必然关涉伦理价值;
另一方面,处于创新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指引,行为过程及结果必定要受到既有伦理规范的约束。所以,无论是创新目标负荷的伦理价值,还是创新主体具有的道德观念,以及创新过程及结果受到的伦理约束,都属于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伦理属性的具体表征。概括而言,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包含两种伦理内涵:一是良好的伦理秩序,属于内在的价值特性,引导人们积极迎接教育的创新机遇;
二是必要的伦理规约,体现了外在规范的约束性,启示人们要警惕教育被异化的可能性。

其一,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内蕴了良好的伦理秩序。人工智能在充当学、教、管、评等工具角色的同时,充分显现出技术“先进性”及其所代表的文明与进步。加之技术先天具有的渗透性,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教育信息化的支柱力量,与教育的关系呈现出融通和谐的状态,印证了二者之间稳固的伦理关系。因此,从根本性上讲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所内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不证自明的。融合创新的结果并非生成一种新的教育或人工智能的实体,而是带来一种美好的联姻式关系。这种良好关系构成了稳固的伦理秩序,不仅有助于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而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在通过一定方式固定为制度化安排后能够表现为伦理规范要求(高兆明,2006)。在智能化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人工智能与教育的融合创新必然要面临伦理关系更替所导致的伦理秩序紊乱等发展困境。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与教育目的的融合关系经由《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等政策性安排之后,已通过《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规范要求被固定下来。

其二,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需要外在的伦理规约进行排忧解难。当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在教育领域迅速扩散后,需要建立相应的伦理规则及实施对策,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与结果进行规约。当前技术规约主要面临主体控制和成果控制两种困境(夏冰,2013),表现为对技术行为主体之道德性和技术应用效果之伦理性的忧虑。因此,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引导与约束,对人工智能应用后果进行道德评判并应对,是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主要伦理任务。这依赖于外在伦理规范的支撑与指导——既要对行为主体进行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技术伦理等方面的德育关切,明确“人本原则”是所有各级伦理原则的“基点”和“统领”(孙伟平&李扬,2022),又要从成果控制方面进行技术应用约束,通过建立伦理评价标准和伦理审查机制保障融合创新的目的、过程和结果的合乎教育性。

显然,这两种内涵表征既召唤了积极伦理的调节作用,也凸显了消极伦理的限制特点。实际上,人工智能伦理宗旨是回答人工智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陈小平,2021,p.1)。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也是如此,其伦理内涵必然是“应为”与“禁为”这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要尽可能消除低层次、局限性认识所造成的伦理限制,即明确“教育与人工智能应该做什么”;
二是要尽可能通过伦理规范来规避人工智能技术的缺约束、不节制等非理性应用,即界定“教育与人工智能不应该做什么”。无论如何,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在本质上是技术理性与教育人文的共通与交融,其伦理目标绝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一份约束人工智能的戒律清单,而且还在于引导人工智能朝着有益于教育发展的方向发展,从而捍卫教育不被异化、不受强制的自由和意志,保障教育获得最大发展空间。那么,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应为”与“禁为”之伦理边界应该如何明确与实现?这需要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共同作用。

一般地,按照思考伦理问题的立场,伦理学理论有消极和积极两种类型(威廉斯,2017,pp.89-92)。有关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区分,并非为了说明哪一种伦理理论是好的,而是为了降低或避免伦理选择的模糊性(马越,2016)。消极伦理表现为应该允许享有不被打扰的自由和应该尊重不容强制的品格,而积极伦理表现为允许形成对美好生活的看法以及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甘绍平,2018)。

(一)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相结合的实现路径之必要性

从伦理层面来讲,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旨在创造一种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关系,从而调节乐观追捧和悲观忧虑的观念冲突。然而,教育现实中在谈及如何应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时,人们多习惯秉持审慎的态度,强调用教育的伦理要求来约束人工智能应用行为,表现出过多的控制忧虑。究其原因,一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应用之后必然对原有的教育观念带来更新,这种变革令人不知所措;
二是基于教育的育人本质,人工智能带给教育的不确定性令人生畏。这些担忧都根源于人们对人工智能抱有的低层次、局限性的控制心理,轻视了教育的净化能力,属于消极的伦理观念。这种观念为人们预设了悲观的认知视角,引导人们不断追问人工智能对教育的危险,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审查清单,一旦滑入“反智能”的泥潭,就会很容易背离融合创新的初衷。

实际上,伦理讨论的根本目的并非告诉人们不该做什么,而是应该怎么做,朝向践行善的生活(王小伟,2017)。也就是说,实现伦理目标、应对伦理难题,不仅需要消极伦理学给以审查、约束与限制的审慎支持,而且需要积极伦理学提供信心、鼓励和希望等乐观指引。表1从伦理目标、基本形式、规范内容、行为特征等方面梳理了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主要区别,为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伦理内涵的实现指明了方向,有助于相应伦理规范的描述与建设。

表1 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主要区别

具体而言,积极伦理的立场是调节和维持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和谐关系,主要特点有:融合创新的基本准则的规定性是发散的,人工智能教育应用行为的界限比较宽泛,创新主体的道德选择的自主性强,并且需要行为主体耗费必要的时间或精力对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关系进行理性思考才能做出选择。消极伦理的基本立场是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提供道德禁令,它把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清晰的行为边界和准确的价值定位描述出来,为人们提供一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的直接路径,使行为主体无须花费过多精力去判别是非对错即可知悉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行动界限,因而其所提供的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强。

可见,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是相互支持、制约、补充的整体,它们共同组成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策略和规范体系,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合理的。积极伦理规范强调能为、有所为,表明道德规范重在引导行为者“应该做什么”;
消极伦理规范则强调不应为、有所不为,表明道德始于禁止的律令,重在要求行为者“禁止做什么”。换言之,只有积极伦理和消极伦理共同作用,才能引导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实践既“求善”又“避恶”,在提供“应该的行为准则”的同时,也列出“不应该的审查清单”,以确定哪些事应当做、哪些事不应当做、哪些事现在应当做、哪些事永远不能做,从而明确人工智能之于教育的“应为”与“禁为”的边界。这样的伦理策略体系才是全面、系统的,才能更好地指导伦理规范的施行和伦理难题的应对。

总之,无论是在强调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应用的伦理价值时,还是在维护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和谐伦理秩序时,还是在塑造人工智能设计者、管理者、使用者的良好道德品质时,都离不开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共同辩护、指导与支持。在实现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内涵时,只有把内在的伦理秩序和外在的伦理规约用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相结合的道德准则表现出来,以消弭人工智能伦理与教育伦理两种伦理界限的模糊性,才能形成系统综合的伦理策略体系,从而在伦理原则与实践困境之间架起联结的桥梁,跳出“泛伦理”“呼吁多于应对”的尴尬境遇。

(二)实现融合创新之伦理内涵的一般建议

面对不同的伦理诉求,人们如何在积极和消极两种伦理观念中做出选择?换言之,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具体情境中,为维护良好的伦理秩序和建立必要的伦理规约,应该如何确定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指导范围?事实上,无论是内在的伦理秩序还是外在的伦理规约,都需要消极伦理来明确“禁为”的边界、积极伦理来指示“应为”的内容。

1.消极伦理的适用范围

在追求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目标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规则和基本界限是不能逾越的,一旦触犯,必将带来不可控制的严重后果。这些界限就是底线伦理,通常采用消极伦理的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部,2021)第二十条指出:“禁止违规恶用。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从事不法活动,严禁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这里采用的就是消极伦理规范方式,即以最明确的表达列出边界清晰、定位准确的禁为清单,命令人们必须遵守,从而强制人们远离人工智能的“恶”,使“恶”最小化。也就是说,消极伦理规范适宜守护底线伦理。

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基本伦理使命就是确保人工智能应用的底线伦理不被触碰,从而消除对教育的损害风险。而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底线突出表现为技术误用、技术失控和应用失控三种风险(陈小平,2019)。其中,技术误用风险是由人工智能不当应用带来的诸如隐私泄露等问题,对此可采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泄露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科技部,2021)等消极伦理的规范方式进行表达。技术失控风险和应用失控风险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不受控制而引发的人被技术奴役或取代、原有伦理规范分崩离析等严重伦理困境。这些伦理风险虽然距离现阶段较为遥远,但它们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必须采用消极伦理规范对其令行禁止,如“不从事违背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研发”“不得经营、销售或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服务”(科技部,2021)等。所以,从消极伦理的角度来讲,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要注意两条底线:一是不伤害教育主体,即人工智能对教育中的人不构成威胁,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
二是不制约教育发展,即教育不能受制于人工智能。

2.积极伦理的适用范围

与消极伦理的制约不同,基于积极伦理来实现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内涵,一方面强调教育以积极、乐观的态度接纳人工智能,进而规定教育自身“能够做什么”以适应人工智能应用;
另一方面注重更新原有伦理原则和规范体系来协调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关系,从而规定人工智能“应该做什么”以符合育人目标。可以说,除了底线伦理以外的原则体系与规范内容,基本都可以采用积极伦理的规约形式,以开阔的视角给出“必须”或者“应当”的行为规则,引导人们积极追求人工智能之“善”并使“善”最大化,从而促进新时代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高效性。实际上,《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出发点就是“增强全社会的人工智能伦理意识与行为自觉,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科技部,2021),它的6项基本伦理要求和18项具体伦理要求的表述,几乎90%以上都是积极规约,足见其积极伦理的基调。

其实,“融合”与“创新”本身就内蕴了积极伦理含义,前者体现了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后者更是对改造、变革的积极诉求。正如有研究提出的人工智能带来教育个性化希望、满足学习特殊需要的实用性与伦理问题共存(Reiss,2019)的观点那样,无须放弃、积极应对就好了。所以,积极伦理理应成为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伦理表达的重要方式。根据积极伦理的特点,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要符合四个基本原则:第一,肯定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不可回避性,强调智能时代教育发展的必然性;
第二,接受人工智能的工具身份和意向性特征,强调人工智能之于教育的积极意义;
第三,重视教育同化与浸润功能,强调人工智能能够被教育接纳与应用的基本前提;
第四,关注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和谐关系,强调二者共同促进、和谐发展的责任担当和历史使命。

当然,这种大篇幅的积极伦理论调并非说明消极伦理的稍逊地位,而是主张以积极伦理为主、消极伦理为辅的综合型伦理规约方式更适合当前阶段的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随着融合创新进程的不断深入,与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相关的伦理规范内容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因而必然会影响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之间的张力以及它们的适用比重,但二者相结合的伦理表达方式之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只有基本伦理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等各层次规范的制定与描述都综合了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的考量,才能把所有的道德要求和规范内容表达清楚,从而廓清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内容边界。需要说明的是,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只是从理念上给出了操作指南,以保障伦理规范以及策略体系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在面对具体伦理难题时,如由教育与人工智能的不同目的所引起的价值冲突问题、教育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的道德义务冲突带来的两难问题,还需要规范伦理学提供可操作的具体伦理方案。

关于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伦理研究,近两三年来其热度几乎呈现“井喷”状态。本文对研究现状的梳理总结,有助于提醒人们意识到明确伦理内涵是有效应对伦理难题的逻辑起点,从普遍意义上为人工智能向教育领域的迁移应用提供了理念指引;
从概念表征到伦理内涵的阐释,有利于人们深刻认识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天然关系及其内在伦理秩序和外在伦理规约,把对人工智能的价值争论转向对应用规范的讨论,使得融合创新的道德合理性得以印证;
提出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相结合的实践路径,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伦理决策的边界模糊性,调和了教育领域对人工智能所表现出来的乐观追捧和悲观忧虑的观念矛盾,从伦理内涵实现的角度回应了当前“伦理策略多停留在呼吁层面”的研究困境,能够为伦理目标的达成提供方法指导。这是对人工智能之道德基础与价值意义的教育领域追问,有助于提升二者融合创新的道德境界,企及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发展规约和伦理保障。同时,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创新之伦理内涵的学科交叉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应用伦理学提供了关切“人”与“技术”的实践材料和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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