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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形态研究

2023-05-05 10:25:11

和 叶 (宁夏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社会建设方面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经历了社会管控、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国家实行以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单位管理为主要方式的社会管控体系。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成分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国家对社会的管控逐步放松,开始形成以政府为单一主体、多种社会力量辅助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开启了逐步实施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时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P30)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经验的系统总结和高度凝炼,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取得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形成了社会治理新形态。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团体等主体在互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参与以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过程。”[2]社会治理新形态既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关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形态,又区别于我国以往以政府为单一社会管理主体的治理形态。社会治理形态是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体,是包括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制度架构、治理机制运行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形态,在价值理念、目标导向、体制架构、机制运行等方面具有鲜明特征,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现实要求。

中国的社会治理始终坚守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理念,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3]“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4](P18)

(一)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不断深化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构建起了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有序的比较完整的治理制度体系和行动方案,有效推进了社会治理规范化、社会化、法治化,从而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社会治理有了新的期待,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此形势下,中国的社会治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关切、新愿望、新期盼,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中国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的发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政治,保证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的权益有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和实现路径。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各种形式的民主渠道把“百姓盼的”和“政府干的”紧紧地连在一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果看得见、摸得着,保障和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得以巩固。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司法系统的教育整顿,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社会和谐安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成为世界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

(三)坚守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追求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更加“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1](P27),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实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的坚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人类社会发展始终伴随着社会群体的交往与整合,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马克思指出:“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6]人类的生产生活是以群体的形式展开,群体生活离不开社会交往,交往必然会形成社会关系,从而就要构建调节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一)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客体的根本利益一致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形态中,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对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主体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采取的是奴役和压迫的方式,社会关系调节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对抗性。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夺取国家政权,提出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口号,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调节依然没有摆脱阶级社会的对抗性,只是阶级关系被资本关系所掩盖,整个社会关系形成了以资本为逻辑的运行模式,这一模式湮没了以人为逻辑的运行方式,社会关系调节是建立在资本占有基础上的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对抗。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党和政府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7]中国的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客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治理目标是共同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定有序、民族兴旺发达,这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社会关系调节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为建立真正的社会共同体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是以人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自然共同体”,资本主义时期是以物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虚假共同体”和“抽象共同体”。资产阶级在表面上作为一种普遍利益的代表,但其代表的并非每个人的利益而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将自身的特殊利益包装成社会的普遍利益,所以资产阶级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其仅仅具有共同体的形式而不具有共同体的实质[8]。例如,美国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枪支的泛滥、歧视性执法等问题都是社会利益对立的表现。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在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真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P30),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的具体实践和创新发展,它适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能够提高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客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成员认识相近、利益相连、关系相依、责任共担的共同体,这样的治理共同体是建立在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以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导向,赋予了所有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所有社会成员必须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社会治理的责任人、参与者、成果的受益者,应自觉承担起社会治理责任,不断增强认同、遵循社会治理制度的意识和行动力,共同打造和谐安定的美好家园。“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客体,是由这些参与其中的群体展开治理行动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这里的‘人人’不应该仅是指单个社会成员,很多时候是指共同组成社会的其他组织、单位、机构及团体等,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政府机构,都是社会成员之一,所有这些一起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9]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人人有责就是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都担负着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定有序、民族兴旺发达的责任,能够自觉认同社会治理主体的身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社会治理,以主体认知和整体观念为统领把地区、部门、行业、个人的利益和要求放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全局中认识和考量,改变以往只将党和政府看作社会治理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是治理对象的认识。人人尽责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都要主动履行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基层公共事务决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关系调节、社会矛盾处理等方面进行协商共治。同时,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整体目标的实现需要,自觉遵守各项社会治理制度和规范,共同营造共商共治、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坚决反对和抵制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人人享有就是所有社会成员以社会治理主体身份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切实履行社会治理责任,从而享有共同体建设取得的成果,其中既包括经济发展取得的物质成果,也包括文化发展的精神享受、生态建设的生活环境、政治发展的权益保障、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目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深刻揭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形态以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导向,要求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这是社会治理范式变革的重要政治宣示。”[10]共建共治共享是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增强社会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原则、是要求、是权利赋予,共建共治共享是路径、是行动、是具体实践。

(一)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共同参加社会建设

共建就是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共同参加社会建设,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就业、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安排进一步明确权责边界,有效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优势互补、各尽所能的社会服务格局,从而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利益需求。

(二)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共治就是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事业,要让亿万人民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多层次的利益诉求,做到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

人人参加社会建设,人人参与社会治理,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就要构建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体制机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民生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利益协调机制,让参加建设者和参与治理者劳有所得,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鲜明的社会整合特性,既能调动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又能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和行为,保持社会稳定有序,更好地实现社会活力与秩序的内在统一。

在社会治理机制的运行上,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形成了一体多元的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P30),明确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体系。多个主体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明晰各自的地位与职责,各主体之间要形成有机的联系,这种相互联系构成了系统完整的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形态,形成了主体多元、形式多样、运行一体的治理格局,是治理主体职责清晰、参与形式明确、保障健全的科学体系。

(一)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责任

一是党的领导是核心。党委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决定社会治理的方向、原则、重大战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作用。党的领导保证了多个治理主体目标一致、行动统一,确保了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现,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社会治理中的集中体现。

二是政府担负社会治理的重要责任,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政府要落实社会治理重大战略,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
要规范社会治理行为,正确处理和解决突出矛盾,协调重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各主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确保社会治理机制规范运行;
要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职能,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实现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精准管理,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是社会协同是社会治理体系运行的重要依托。要建立健全开放多元、互利合作的社会协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活动方式,体现社会组织在联系基层、贴近现实方面的优势,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

四是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治理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创新参与形式与方法,引领和推动每一位公民、每一个家庭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进程。同时,要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热情,培育公众的主体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做到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在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民主协商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

社会治理主体多元、领域广泛,只有各主体之间相互协商、团结协作,才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就是要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11]民主协商为公众经常、广泛、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实现路径,各治理主体通过民主协商可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找到群体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为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
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
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
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4](P17-18)当前,面对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思想观念的复杂多元,要不断健全民主协商机制,搭建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推动政府、市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平等协作、利益共享,努力形成社会治理各主体分工协作、互联互通互动的良好局面。

(三)社会治理体系运行的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治理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参与主体众多,矛盾和风险交织。因此,需要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要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义务、程序;
要依法赋予并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依法构建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和平衡利益关系,规范公众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数据时代下,社会发展正在由信息化迈向智能化,科技对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12],“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13]。没有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无法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数字科技的应用构建了社会生活新场景,为社会治理的智能化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要推动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利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同时,要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拓展沟通渠道、改进管理和服务,打造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化治理新模式,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多科技引擎,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还要善于将互联网新理念、新思维融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等社会治理具体过程中。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确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构建一体多元的治理格局,形成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科学体系,系统解决了社会发展活力与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相统一的难题,是独具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新形态,开辟了人类社会治理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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