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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XX县重点工作督查联动机制通知(全文)

2024-01-14 15:09: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立XX县重点工作督查联动机制通知(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XX县重点工作督查联动机制通知(全文)

关于建立XX县重点工作督查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湛江市重点工作督查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有力克服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保持政令畅通,更好地推进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现就建立XX县督查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机制适用于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副科以上单位,驻X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事项经办负责人。二、本机制所称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涉及XX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硬任务,接受上级机关考核(通报)事项,国家及省市挂牌督办事项;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四)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一)下达督办函。对推进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同意,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下达督办函,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督办函应载明责令整改事项、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等,明确由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动整改工作。责任单位收到督办函后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二)联席约谈。建立县委、县政府联席约谈制度,由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召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参加。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集相关情况,提出约谈初步意见,报请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对责任单位实施约谈。必要时,由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检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在约谈前要亲自制定整改方案,对整治期限作出承诺,并在约谈时提交书面报告。责任单位被约谈后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三)挂牌督办。对进度严重滞后,经多次督办或联席约谈后整改成效仍不明显的,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责任单位发出立项挂牌督办通知书,列明事项名称、责任主体和推进落实不力主要事实、整改要求、办理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等,通报各镇(街道)、各单位,并视情在新闻媒体公开。立项挂牌督办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抄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四、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督办情况,建立督办函、联席约谈、挂牌督办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项经办负责人)、工作进展及评价(较好推进/正常推进/进展滞后)、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督办函、联席约谈、挂牌督办项目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共享,作为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责任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大局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责任。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挂牌督办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

  (二)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力,导致县委、县政府受到上级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或导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受到上级约谈、问责的;

  (三)工作推动不力,导致牵头负责工作在上级机关年度考核考评(通报)中全市排名倒数三名内的;

  (四)重点工作落实不力,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失职失责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对照上述责任追究情形,按《XX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协同督查工作机制》(X办字〔2023〕27号)有关规定或经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将相关事项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追究责任。

  七、结果运用

  (一)干部任用方面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文件精神,注重在重点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对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口碑好的干部优先考虑作为提拔重用、晋升职级人选。

  在重点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方式予以处理;
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采取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绩效考评方面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一年内2次(含2次)以上的,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一等奖;
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的,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被通报问责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年度考核奖金按单位内部分配最低等次发放;
一年内被通报问责2次(含2次)以上,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的政务处分,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组织处理的,取消其当年度绩效奖金。

  (三)评优评先方面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在当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中,取消其先进集体参评资格;
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中,取消其当年度先进个人等参评资格。

  八、上级文件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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