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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房产税的税务筹划空间]税务筹划怎么做

2019-12-01 07:3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示例一:改出租为转租A公司的一处两层楼房位于城市闹市区,专门用于对外出租。因该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设施陈旧,每年只能收取租金60万元。2006年,该公司准备花5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预计装修改造后,每年可收取租金2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测算中发现,装修改造前后对比,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收负担也大大加重了。装修改造前后税费负担对比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装修改造前的税费负担情况:应缴营业税:60×5%=3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应缴房产税:60×12%=7.2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3+0.3+7.2=10.5万元

装修改造后的税费负担情况:

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10+1+24=35万元,装修后比装修前增加税费负担35-10.5=24.5万元。

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先将装修改造前的房产出租给关联方B(B可以是个人,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如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并签订一个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为30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然后由B出资5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并对外转租,假设每年仍然收取租金2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费负担测算如下:

A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仍为10.5万元。

B应负担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B不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合计应纳税费11万元。

A公司和B的税费负担合计为10.5+11=21.5万元,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费35-21.5=13.5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其前提是对房产所有人征税。很显然,此例中产权所有人是A公司,B是房产转租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例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例A公司将房产出租给B应当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收取租金,如果A公司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向B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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