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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

2020-10-27 10:18:24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对象 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对象为:由县直各部门管理使用的落实“*”政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乡镇管理使用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小额扶贫信贷贴息资金、雨露计划及其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精准扶贫资金监管责任 (一)县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落实“*”政策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对本单位收到、使用的精准扶贫资金建立收支台账,每月对精准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向县统筹办实行月报表制度,年终实行综合报告制度。

(二)县农村财政局。负责对乡镇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覆盖检查,收集汇总分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各乡镇财政管理所。负责本乡镇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乡镇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同时对县直各部门下达至乡镇拨付使用的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监管。对本乡镇收到、使用的精准扶贫资金建立收支台账,每月对精准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向农村财政管理局实行月报表制度,年终实行综合报告制度。

(四) 财政监督局。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综合审计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月一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上交。

三、精准扶贫资金监管措施 (一)信息通达 资金监管信息传递的内容包括正向信息和反馈信息两个方面。正向信息包括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由上往下传递。反馈信息包括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结果及建议等,由下至上传递。

1. 信息传递的主体。

各乡镇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部门、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直各部门、县财政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各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信息传递记录备查。

2.县直各部门资金信息传递的路径。

县直各部门在申请拨付落实“*”政策专项资金时,应将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使用方案等信息向县财政局传递。

县直各部门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及建议等,向县财政监督局反馈。县财政监督局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乡镇资金信息传递的路径。

县财政局在拨付各乡镇财政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时,应将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信息向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各乡镇财政所传递。

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及建议等,向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反馈。县农村财政管理局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二)公示、公开 1.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县直各部门负责公开公示本部门落实“*”政策专项资金信息,各乡镇扶贫办负责公开公示本乡镇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信息;
各乡镇财政所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配合。

2.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1)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2)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3)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4)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3.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间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1)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对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2)项目类资金必须在项目批复、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示;

(3)公开公示的形式要根据补助类资金和项目类资金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补助类资金除了在村组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外,还应采取一表知全组的方式进行公示。项目类资金除了在村级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外,还应采取在项目所在地树立大型公示牌的办法进行公示。

(三)督导检查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原则实施督导检查。县直各部门、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县财政监督局、各乡镇财政所应将督导检查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和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1.责任分工。县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或系统的精准扶贫资金督导检查工作;
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对乡镇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工作开展情况;
各乡镇财政所对所有乡镇财政精准扶贫资金开展督导检查;
县财政监督局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综合审计、检查。

2.督导检查范围。由县直各部门管理使用的落实“*”政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乡镇管理使用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产业扶贫资金、小额扶贫信贷贴息资金、雨露计划及其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均为督导检查的范围。

3.督导检查内容。督导检查的内容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资金确定。

(1)对补助类资金进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
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2)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

项目是否真实可行;

是否符合政策;

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合规全程公开;
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的现象;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等。

4.督导检查的时间和节奏。督导检查的时间要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财政补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涉及个人补助性资金原则应通过“一折通”发放。对涉及个人补助性资金纳入“一折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发放后进行抽查核实;对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要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对尚未纳入“一折通”发放的项目,乡镇财政所根据县财政局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各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
乡镇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要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及县直有关部门下达落实的“*”政策专项资金,各乡镇财政所根据县财政局的委托进行检查。

四、精准扶贫资金问题整改 各单位对在资金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要进行记录,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问题属实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报。对属实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一)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题整改实行销号制度。

(二)及时反馈问题信息。按照信息通达的要求,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县直各部门报县财政监督局,各乡镇财政所报县农村财政管理局。

(三)分类及时处理。因工作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因制度规定存在漏洞的要完善相关制度;
涉及到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抽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巩固整改成果,切实加强我县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使精准扶贫资金落到实处。

Tags: 精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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