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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2020-12-24 2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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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选题

  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方向性

 B.公共性

  C.平等性

 D.终身性

  3.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称为(

 )。

 A.学习权

 B.教育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权

  4.下列各项中,(

 )由国务院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 《教师资格条例》

  5.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

 A.担任代理

 B.采取强行措施

  C.创造便利条件

 D.收取手续费 6.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

 )及其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A.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意识

 D.教育法律现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平等性

 B.终身性

  C.公共性

 D.方向性

  8.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受教育权表现出向追求(

 )的方向发展。

 A. 心理健康权

 B.教学权

  C.学习权

 D.隐私权

  9.《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教育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

 A. 知识分子

  B.公务人员

  C.专业人员

  D.劳动者 1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

 )的总和。

 A. 道德规范

  B.行为规范

  C.法律规范

  D.教育规范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称为(

 )。

 A.国家教育权

 B.教育司法权

  C.教育行政权

 D.教育立法权

  13.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14.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A.荣誉称号

  B.学术称号

  C.名誉称号

 D.学历证明

  15.教师(

 )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A. 资格

  B.职务

  C.培训

  D.聘任 1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面:(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A. 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法律行为

  C.教育法律关系

  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的规定,属于(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禁止性

 D.说明性

  18.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学生实习

 D.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1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

 )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A.教育评估中心

  B.教育机构 C.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

  D.学校

  20.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

 A. 专业人员

  B.公务人员

  C.知识分子

  D.劳动者

  2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参与或举办教育活动的权利。

 A.社会组织

  B.公民

  C.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D.社会组织或个人

  23.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结构

  24.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A.5

 B.6 C.7

 D.8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C.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D.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下列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D.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3.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

 )。

 A.融资职能

  B.保险金给付职能

  C.经济补偿职能

  D.防灾防损职能

  4.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处分的方式。

 A.警告

 B.记大过

  C.行政拘留

 D.开除

  5.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

 A.诉讼性

 B.特定性

  C.法律性

 D.非诉讼性 6.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法规。

 A.《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C.《教师资格条例》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学生的学习权

 B.教师授课

  C.教学仪器

 D.教育机构

  8.下列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C.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D.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A.裁决机关不同

 B.审查范围不同

  C.适用程序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11.下列各项中,(

 )属于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2.下列各项中,(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

 A.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D.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13.以下行为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

 A.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B.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C.多次偷盗

  D.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14.与社会保险不同,学校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为:(

 )。

 A.福利性

 B.自愿性

  C.互济性

 D.契约性

  1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A. 提出申诉

  B.申诉的受理 C.申诉的处理

  D.行政复议 16.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室

 B.教师授课

  C.学生肖像

 D.人身权

  17.下列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生源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18.下列各项中,(

 )属于我国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A.国籍要求

 B.思想道德要求

  C.职务要求

 D.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19.下列各项中,(

 )属于人身权。

 A.财产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生命健康权

  20.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坚持(

 )的基本原则。

 A.公平

 B.量力

  C.自愿

 D.互惠 21.下列法律规定中,(

 )属于授权性规范。

 A.“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B.“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C.“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D.“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2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

 A.教育法的适用

 B.教育法的补充

  C.教育法的解释

 D.教育法的遵守

  23.下列各项中,(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24.教师资格制度、(

 )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A.教师奖惩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培训制度

 D.教师聘任制度

  25.下列各项中,(

 )属于学校的商业保险。

 A.学校的医疗保险

 B.学校的财产保险

  C.学校的人身保险

 D.学校的养老保险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

 ×

 )

  2.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对受教育权的揭示来看,受教育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

 √

 )

  3.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

 )

  4.学校的人身保险属社会保险性质。(

 ×

 )

  5.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

 ) 6.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

  7.教育法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

  8.学校“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

 )

  9.行政处分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等。(

 ×

  )

  10.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此项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

 )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13.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权限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

 )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

 ) 16.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 )

  17.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

  18.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

  20.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此项规定为授权性规范。(×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

  2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

 )

  25.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 四、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6.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8.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9. 在教育法制监督中,国家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

 的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1.根据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2.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13.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15.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16.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

 17.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18.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21.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i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的教师”合格。

 23.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社区教育。

 24.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五、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答:(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②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

 ③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依法对教师的申诉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4.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答:(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5.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①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②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一经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对学生进行统一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能力,依据国家有关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招生办法,决定招生的数量、人员、范围等。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对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7.简述教育法律规范含义及特性。

 答:(1)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种类型。

 ①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心应当”“义务”等字样。

 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③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等字样。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9.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①提出申诉,是指申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讲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并提出申诉的具体要求。

 ②申诉受理,是指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受理、不受理或作出修改的决定。

 ③申诉处理,是指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0.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指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还应特

 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密切相关的

 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指学校在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又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指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是指学校应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这是指学校应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11.简述法律救济的含义和途径。

 答:(1)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卒}救的法律制度。

 (2)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其中,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的方式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六、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②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③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②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②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7)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结合实际,说明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防范措施。

 答:(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排查包括检查和排除两个方面。检查是排除的前提,排除是检查的目的。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学校应当建立的责任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责任制度、行政人员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职能人员责任制度和学校自护制度等。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专业化的含义与实施的理解和认识。

  答:(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①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教师资格制度保证了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与专业性。

  ②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法律保障。

  ③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打破了教师终身任用制度,以制度促进了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3)在论述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对教师专业化问题进行阐述。

 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③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试纪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 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义务的认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也可简称为遵守法律义务。这是指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还应特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密切相关的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也可简称为贯彻方针义务。这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又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义务,也可简称为维护权益义务。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义务,也可简称为提供情况义务。这是指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义务,也可简称为照规收费义务。这是指学校应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具体收取费用。同时,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义务,也可简称为接受监督义务。这是指学校应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6.结合实际,说明学校能否开除违纪的未成年学生。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为此,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可见,学校不能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对于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结合实际,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否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为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如若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则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部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和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该法明确提出了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8.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

 权利。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

 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9.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10.结合实际,谈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其防范措施。

 答:(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案例分析题 1. 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

  【案情简介】

  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该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尽快恢复该生的学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纪先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依法尊重孩子的受教育权,不能因为学生违纪而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不能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认真履行自身义务。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如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师生课上起争执学生放学后殴打教师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某日,陕西某中学音乐课上,两名学生与音乐教师发生争执,放学后这两名高一学生刚好碰到该教师,双方口角后,这两名学生竟疯狂殴打该教师,他们用膝猛撞该教师的腹部,有唐民见状上前喝止,但两名学生完全不理会劝阻,继续轮番殴打该教师,致其受伤,居民只好拍下两人行径后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将该教师送医院治疗,两名学生则被带返警局训诫后放回。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教师、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师生争执而引发的殴打教师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本案中,两学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师拳脚相加,轮番殴打,致使其人院治疗,侵犯了该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本案中,两学生殴打教师致其人院治疗,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尊敬教师,不得侵犯教师的权利,更不能殴打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

 ②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严格学生管理制度,严惩殴打教师,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 教师怒摔学生手机案 【案情简介】

  武汉某中学掀起搜查手机的突击行动。在全校大会上,分管主任发话:如果学生私带手机没有上交教师保管,一旦搜出,就会被当场砸烂。

 5月25日晚自习,德育处的两名教师来到高二某班教室,让学生们全出去,然后进行搜查。在翻看了全部书桌、书包后,他们搜出了三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小米、一部苹果6。而后,他们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将三部手机都摔碎了。对这一“严打”行动,学生们大都觉得有些过头了。家长们大多支持学校严查行动,但却反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怒摔学生手机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将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砸烂的制度和教师将学生手机摔碎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此外,未经学生允许,教师私自翻看学生书包的行为,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不合法校规为涉事教师摔手机的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为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时撤销违法校规;涉事教师应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学校应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向几位被侵权的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并对他们的手机进行修复或赔偿。

 (4)启示分析:本案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①学校应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尊重学生的私有财产,对违规带手机到校的学生,可规定由教师暂时没收或代为保管他们的手机,但事后应归还给学生或其家长,而不能将其砸烂。

 ②教师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执教,应积极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未经学生允许,不得擅自翻查学生的书包,更不能摔坏学生的手机。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学生救济制度,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

 ③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

  4. 学生打扫卫生不幸摔伤,学校是否该担责?

  【案情简介】

  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刘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

 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落。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保险公司、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该校的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将学生处于危险之中,使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受伤的悲剧,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本案中,该校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却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的悲剧,因此,学校对于事故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此,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事故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②学生应加强安全和维权意识,当发现校内有不安全隐患时,应小心规避,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责任部门报告,以督促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方式进行维权。

 5.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乡镇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为提高本校考上重点高中的学生比例,在初三年级采取了一项措施。即: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分班级,将成绩最差的学生“分配到最差的教室,配备代课老师”,因此,有家长将其称为“学渣班”。

 “差生班”的学习环境用“乱”来形容并不为过。在班上,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早恋等问题一大堆,有调皮捣蛋的学生甚至连班主任都敢打,这让任课老师倍感无奈。最荒唐的是竟然有学生在课堂上炒菜。老师在讲台上授课,几个后排的学生,用自制设备炒菜,大家轮流带烹饪材料、酒精、食用油,最后连女生也加入炒菜队伍。一些男生还经常聚众赌博、看黄色录像,为了筹钱甚至去撬锁偷盗等,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分班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利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而本案中,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一些学生(尤其是“差班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而该校却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考试成绩分班,且配以不同的教师和教室,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在本案中,“差生班”的一些学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破坏课堂纪律,违纪事件花样繁多,未能履行学生义务,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该校限期整改;或对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有效监管,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②学校应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配备各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尊重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与此同时,对违法或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

 ③学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得侵犯教师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选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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