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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

2020-03-23 13:01:25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排查情况告知书

 工作依据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0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省法院、省检查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疫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告知时间

 告知地点

 本

 人

 承

 诺

 书

 人员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手机号码

 旅

 居

 史

 自今日起倒推前14天旅居住行动轨迹,包括到达哪些具体城区、乡镇:

 1.

 2.

 3.

 密切

 接触

 是否接触

 确认病例人员

 是

 否

 人员

 是否接触

 疑似病例人员

 是

 否

 健康

 状况

 是否有

 发热、乏力、

 干咳等症状

 是

 否

 其他症状

 本人签字

 以上内容属实,承诺人: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制

Tags: 冠状   排查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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