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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传达学习提纲

2020-05-25 16:01:26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传达学习提纲

 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全县党组建设,现在常委会上再次开展集中学习。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对党组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党组制度运行各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党组的设立:《条例》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二)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的设立: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三)有关职责 《条例》强调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党组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党组应当贯彻当官干部原则,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对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党组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四)组织原则和议事决策 《条例》强化了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强调要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条例》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每年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条例》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在议事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条例》对党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对党组会议党组成员的到会人数、表决人数,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条例》规定,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五)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要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上级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根据《条例》规定内容追究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相关责任。

 (六)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学习传达完毕。

 

Tags: 中国共产党   工作条例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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