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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规章制度汇编(条例类)

2020-11-15 10:40:48

 村“两委”规章制度汇编(条例类)

 ××村村民自治章程

 (二〇〇八年×月×日村民会议通过 )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推选为村民代表,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要督促村委会整改;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村**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村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月×日

 ××村村规民约

 (二〇〇八年×月×日全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

 村“两委”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严禁吸毒以、贩毒、赌博违法行为。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扬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

 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毁林开荒或在空地上开荒,不准在田边、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二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三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在我村长期居住并购买了房屋或对我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的外地公民在经村民小组签署意见、村委会同意后可在我村落户。

                                      二、村风民俗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六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七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九条 服从村乡(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三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房屋出租户如将房屋出租给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居住,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老人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村民委员会每年对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人、特困残疾人进行慰问。

  第二十九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三十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一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情况记录考勤。

  第三十二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大专学校者,村民委员会应协调社会各界给予支持。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四条 土地属国家、村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

 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签署意见,交村民委员会核实并上报乡(镇)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签署意见,交村民委员会核实并上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民委员会将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不得私自乱开、乱挖集体土地。已经开荒的,应无偿恢复原状。如遇开发建设需征占土地时,村委会将按土地承包册上的田地亩分计算,其余均按开荒地处理。

  (一)如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委员会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田、地及附着物的赔偿按政府部门同期的地方赔偿标准执行。

  (二)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私自开荒使用的土地以及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时只赔付青苗费或只赔付附着物(附着物按政府同期相关规定赔付),不再作其它任何赔偿。

  (三)机耕道路、乡村公路属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能蚕食机耕道路、乡村公路,违者将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民委员会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民委员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合理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委员会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调解费50至200元;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于二〇〇八年×月×日起执行,原村规民约自行作废,涉及到的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村支两委成员大会另行讨论决定。

  中共××村支部委员会

 ××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月×日

 ××村村务管理规则

 (二〇〇八年×月×日全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增强村级组织效能,促进村务管理民主有序运行。

  第二章 村级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实行全面领导,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村支部委员会负责村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日常工作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村共青团是农村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村妇代会是联系村妇女的群众性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村民兵组织是党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军队助手和后备力量;村治保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村调解会协助村委会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内部的纠纷和矛盾。 

 第七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计生等村级配套及社团组织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上级和本村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是处理本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商后共同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村务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本村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

 (二)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财务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及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村内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五)协查信访,并如实向村民解释。

  第三章 村务类别及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村务重要程度、性质不同,将本村村务分为重大村务、重要村务及一般性村务;村务管理分为组织人事管理、集体经济管理、财务收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及其它事务管理等类型。 

 第十二条 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大村务事项是: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干部;

 (二)制订和修改村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和修改村级财务审批权限;

 (三)通过村镇建设规划,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四)决定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分配方案;

 (五)5万元以上的村道路、桥梁、办公楼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村民筹资的方案;

 (七)决定价值1万元以上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3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投资及资源的承包;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的方案,农村低保、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安排方案;

 (九)制订和修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本规则;

 (十一)决定或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属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要村务事项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议和决定,安排乡(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研究部署村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措施;

 (三)研究通过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人事问题;

 (四)审议或起草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提交议案;

 (五)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及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制订、执行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

 (七)研究落实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审批、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

 (八)研究年度村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安排财务收支,决定2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安排及1万元以下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出租等事项;

 (九)研究制定并落实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容村貌建设、村民慰问、救济、奖学金及补助计划等事项;

 (十)讨论以村两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或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性村务,是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权限能自主处理的村务。 

 第四章 村务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属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村务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第十三条规定的重要村务事项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性村务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第十六条 村务决策程序一般分议题的提出、讨论、确定、表决、执行、监督等六个环节。 

 第十七条 重大村务决策方案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会、配套组织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的,一般须提请党支部研究后,提出方案。重要村务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协商、酝酿后提出方案。 

 第十八条 议题的讨论应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村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重大事项议题经讨论后,一般须在一周内提请法律、政策部门进行咨询,对暂时不提请咨询的,必须向提出者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应经过法律政策咨询。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经营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意向性项目、准备签署的合同、各项规章制度、村规民约草案等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其它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咨询决定的事项,就内容合法性或程序性问题,应向法律服务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咨询。没有通过法律**策论证的,不能提交决策。 

 第二十条 议题的表决应根据权限通过村党员大会、村委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会议表决可以用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通过,决议有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有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且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执行决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它配套组织根据各自职责或授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议执行情况由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和村民进行有效监督。对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的问题,村有关组织应在7天内予以正式答复。 

 第五章 办事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村级配套组织(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人事问题由村党支部在听取多方意见提出,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根据有关章程和管理权限决定。村委会成员分工及其调解会、治保会、护村联防队成员等人事问题由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协商后,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乡(镇)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设×名,一般应有村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普通村民等各方人员。其人选由村党支部酝酿后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委会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由村党支部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选举与村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本村村民代表设×名,其人选一般由村党支部提名(村党支部成员、优秀党员、村委会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可按法定程序进入村民代表),经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投票,并经本小组全体村民的半数以上通过,即行生效。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联名或会议表决罢免本小组村民代表的,即行罢免。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根据授权协助管理涉及本小组村民的各项村务。本村村民小组长设×名,其人选由村党支部提名,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同意即当选;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提出罢免或会议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属本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属村集体所有的房产、鱼塘、果园、山林、企业等实行承包或者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公益事业、村级组织开支等。 

 第二十八条 统一管理全村用水。采用承包经营管理自来水,应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承包指标及管理费用,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公开竞标,签订合同,依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严格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推行村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财务开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联签审批。

  (二)20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签署,2000元以上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委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签署。生产性开支应根据合同、会议决议授权由村委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审签。

  (三)村财务主管、当事人违反村财务规定而招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村干部报酬及补贴等。

  (一)本村村干部月固定工资基数不超过520元,视工作岗位分开档次,具体数额由村两委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其它不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制,每人每工时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5元。

  (二)实行村两委干部年度评议奖罚制。在年度村两委干部(包括村办公室主任)评议中村干部个人被评“优秀” 等次的奖100元,“不称职” 等次的扣发村干部个人年固定工资的10%。奖金按年度发放。

  (三)村干部因公事出县差旅费报销执行县财政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差报销标准。

  第三十一条 编制村乡(镇)规划,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后,提请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实施。村民**、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设用地,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按照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要村民筹资的,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并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内矛盾的控制和化解,实现村内组织间、村级组织与村民间、村民与村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在村范围内能妥善解决。

  (一)推行村干部民情值勤制。村两委成员和配套组织负责人等3名干部组成每周三、周日夜间值勤,办理事务,受理村民咨询、信访,协调纠纷,化解矛盾等。

  (二)推行村干部民情访谈制。村两委成员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村民家中访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村民情访谈会,组织村民与村干部交流。

  (三)推行村干部探视村民制。遇村民重病或去世以及出现突发事件等,应安排村干部探视慰问(党员一般由村支部书记前往探视)。

  第三十四条 会议管理。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题的确定。村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邀请镇党委召集并主持;村委会会议由村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提议,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务监督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实行会前预告。召开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应提前1-2天(村民会议应提前7天,村民代表会议须在提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口头、电话或广播等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村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委会会议、村民大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村党支部换届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办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到会,会议有效。

 与会者参加会议应签名,由办公室主任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决议一般应通过广播、公开栏张贴等形式告知党员、村民(涉及机密不得公开)。对上级下达指示、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不能及时召开村级有关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配套组织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党委、政府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印鉴管理。村支部委员会印鉴由支委会组织委员保管。村委会印鉴由村副主任保管,村委会主任长监督使用。其它村级配套组织的印鉴根据章程由各自负责人保管。印鉴保管人离**工作岗位时,须同时移交印鉴。不及时移交印鉴、滥用印章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村内各个组织会议记录、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经济合同、文书档案以及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等各种类型的档案,由村委会副主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推行村干部任期承诺制。村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在党员、选民投票前,应向党员、村民公开书面承诺(承诺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表达当选后本人的任期承诺。当选后的村两委成员,须将承诺书列入档案管理,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接受党员、村民、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另选他人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也按此规定进行补办。 

 第三十八条 村务和党务应及时公开。对村民关心的村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村财务结算实行月清月结季公开,严格按照乡(镇)政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开栏目、内容进行公开,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村务、财务公开日。 

 第三十九条 实行村民质询村务制。党员、村民就具体村务、村干部具体行为可以向村各个组织、村干部本人质询。质询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设在7月20日后一周内,下半年设在1月20日后一周内(与村干部年度报告、评议会同时召开)。

 质询会召开一周前,要进行村务公开,同时将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告。质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会议前二天提交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在质询会议上逐件予以答复。本级答复不了的,应当向村民作出说明、解释,并及时向上级咨询。

  第四十条 实行村两委年度报告和村干部述职制。村两委年度报告、村干部述职、质询会、干部评议会议应一并召开,由镇驻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月20日后一周内。具体时间、地点、报告内容、述职方式须在会前5天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支部委员会的报告由驻村干部审定),通知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并告示全体村民。

 村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报告一年来本村党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村党(党支部)支部副书记和每位支部委员就本人本年度工作情况应进行述职。村委会主任和每一名成员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就村委会履行职责、承诺,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述职。村干部述职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党员)讨论,并接受村民(党员)就具体村务当场质询,村干部应作出详尽的解释。当场答复不了,应承诺在会后

 7天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年度评议村干部制。年度评议村干部与第四十条规定同时进行。在村干部述职和村民当场质询结束后,即组织全体党员对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村民代表对村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当场予以公布。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表格上设满意、不满意两栏,评议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满意率超过80%的定为“优秀”等次,满意率超过65%的为“称职”等次,满意率在50%至65%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不满意率超过50%的为“不称职”。

 其中,村党支部或村委会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在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2/3,视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 

 第四十二条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按照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任期届中或届满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审计。正常审计有关费用由村集体支出。 

 第七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对村干部思想不正、行为不规、长期闹不团结、不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违反村务管理规则等等,情节较轻,由村党支部给予诫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镇)党委给予诫勉。 

 第四十四条 村干部存在下列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个人侵权行为造成村集体损失的,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实行村干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提出辞职经乡(镇)党委批准即可生效;党支部委员提出辞职经党员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应当集体辞职。村两委成员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与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条文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解。

  中共××村支部委员会

 ××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月×日

 ××村议事章程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证村委会按照法律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时,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村“两委”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涉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讨论。

  (三)坚持依法依章办事的原则。村“两委”讨论重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特别是商量需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议事内容

  (一)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两委”任期工作目标。

 (三)村级重大投资项目和超过村委会财务审批权限的财务开支。

 (四)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农业规模经营的变动,农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级土地的征用、补偿方案和农村建房宅基地的审批。

  (六)基建工程等村级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七)计划生育指标的下达。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救灾救济款的发放。

 (十)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十一)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或需提请上级党委、政府解决的事项。

 (十二)村务管理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一步:村“两委”联席议事。凡涉及上述内容的事项,均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就所议事项形成基本意见。

 第二步:党员议事。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两委”联席会议形成的基本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达成共识。

 第三步:村民或村民代表议事。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法审议,作出决定。

 四、议事要求

 (一)议事会议的召开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议。

 (二)议事会上讨论时,每个与会同志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

 (三)讨论议题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对讨论重大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意见取得一致后,再另作决议。

 (四)与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五)每次议事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

 五、决议执行

  (一)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坚决议事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

 (二)参加会议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围绕集体作出的决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拖拉。

 (三)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中共××村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月×日

                              ××村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凡居住在本村内的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本村村规民约外,还要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一、凡外来人员到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须在三天内报知村委会。

   二、出租户应在住户到来或离开后三天内到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处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或注销有关手续,真正落实好“人来登记,人走取消”,做好暂住人口信息变动记录。

                           中共××村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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