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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2020-06-18 11:16:27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 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 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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