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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20-05-21 02:40:38

 **镇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从源头上杜绝传销、赌博、贩毒、制假售假等违法 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合力推进流动人 口社会化管理,现就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明确责任,细化分工 **镇派出所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 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传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镇工商所要加强外来经商人员的登记管理,严格按照 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经营主体资质,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准入程序。积极处理投诉举报,接到关于出租房屋存在传销、 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严 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 为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配合审批部 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权属有争议的;

 (五) 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员;

 (二) 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 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 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 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 入住后,及时到景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 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 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 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 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 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 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 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 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 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 作。对上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 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同时, 各部门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合拍,做到管理互补、 服务互动、信息互通,进一步形成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的整体合力。

 **镇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Tags: 流动人口   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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