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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规定”解读

2020-03-10 16:41:00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从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主要内容

 1.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①在职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②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以上的干部。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婚姻事项包括:

 ①本人的婚姻情况;

 ②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③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事项包括:

 ①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②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③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4.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和配偶、子女从业事项包括:

 ①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5.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

 “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6.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谁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①市局处级干部属于省局管理干部,向省局政治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市局政治处转交。

 ②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的科级干部,报告材料直接交市局政治处保管;

 ③各县区地税局科级干部,报告材料由该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县区局人教股转交市局政治处。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谁可以查阅?

  ①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③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8.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间如何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个人有关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9.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方式和范围怎样规定?

 干部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①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抽查。

 ②重点查核对象包括:拟提拔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拟列入正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其他需要查核的。

 10.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②漏报、少报的;

 ③隐瞒不报的;

 ④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不一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①未报告本人因私持有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赴港澳、台湾情况的;

 ②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③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④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⑤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2.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①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②未报告本人持有因私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③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④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⑤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⑥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⑦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⑧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⑨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⑩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3.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如何处理?

 ①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

 ②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重的(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③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④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⑤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说明来源,必要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有哪些规定?

 ①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②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③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④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⑤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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