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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2020-06-06 10:32:46

XX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所有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展清理清查,全面摸清各单位经营性房产、土地、闲置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进一步明晰产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闲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清(3月19日—31日) 各单位在2018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作进一步全面细致地清理核实后(乡镇校舍资产、国有林场不在此次自查自清申报范围内),填报自查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申报承诺书,并拟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闲置未用、对外投资使用的各类资产作详细说明,与不动产权证(若未办理的,应对土地、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证件缺失情况作出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31日前一并报送县国资中心。

(二)资产核实(4月1日—20日) 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牵头,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及督导检查。

(三)资产移交(4月1日—4月30日) 县国资中心根据各单位自查自清及资产核实情况进行甄别、梳理,确定资产移交清单,分类建立统一划转资产台帐。各单位将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县国资中心名下,由县国资中心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四)集中办证 对全县统一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单位积极协调配合,集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因权属证明材料缺失的不动产,由县国资中心梳理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办证事宜。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权属维持不变,资产经营权和管理权由县国资中心统一管理。

三、管理措施 按照遵循客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

(一)公平公开,依法处置。县国资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化、规范化管理导向,根据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区位价值和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拍卖、转让。

(二)尊重事实,分类实施。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且尚未到期的,各单位将合同(协议)原件及有关资料移交至县国资中心,由县国资中心视情办理合同(协议)变更或解除手续;未签订合同(协议)或已合同(协议)已到期,各单位不得签订或续签合同(协议)。由县国资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或转让。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及期限。拟对外租赁、转让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租赁底价;因特殊原因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经营收益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全部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是规范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从提高政府效能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XX同志担任,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机关、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在资产核实及移交阶段,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妥善解决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切实加强对落实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资产清查申报和移交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在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合同(协议)移交期间,不得隐瞒、漏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绝移交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凡有上述行为或逾期不报、拖延移交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XX县经营性国有资产自查申报表 XX县经营性国有资产自查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填报时间: 序号 经营性资产类别 数量/面积 坐落位置 产权证号 资产现状 合同(协议)期限        (起止日期) 年收益(元) 备注 土地 房产 其他 注:资产现状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闲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ags: 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   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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