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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

2020-08-12 10:41:17

 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

       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公司治理上做了很多尝试,尤其是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健全了银行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但在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探索和创新还做得不够,影响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

    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现状

    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的公司治理架构。在这种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银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股权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三部分组成,并按要求设立了专门委员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但以往的公司治理实践表明,其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还比较有限,尚未真正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突出表现为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缺乏行使权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能真正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不到位。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较简单,监事会职权规定缺乏实质性内容,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手段,监事会开展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二是社会观念的影响。公司监事会制度作为分权制衡的产物,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监事会的工作受到不少人的排斥和抵制,有人甚至认为监事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这些思想和观念妨碍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专业素质不高,制约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权内容、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新要求。2006年我国修订生效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制度,丰富和充实了监事会的法定监督职权,加强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制约,强调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完善了监督手段和监事会的工作机制。这些制度创新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供了新契机。

    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定位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清晰、准确界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仍是所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难题。众所周知,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并存着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内部监督机制,前者是借鉴英美法制度,后者来源于大陆法制度。由于两种制度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当两种制度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架构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职权配置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叠,二者较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协调和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职责分工,是顺利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

    从各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虽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都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其基本功能具有一致性,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独立董事是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其作用的发挥主要依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事前和事中监督。而监事会是董事会外部的监督机制,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互相独立、互不隶属,不受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牵制,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虽然二者在不同法系中都有成功的实践经验,但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独立董事自身的独立性、投入任职公司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以及不能非常准确、完整和及时获取公司信息,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而主要作为事后监督的监事会,在监督效果和及时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两个法系在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融合和借鉴。美国在安然事件后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独立的,并强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使其享有较广泛的审计及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检查权力,将审计委员会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类似于监事会的一个专门监督机构。同时,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借鉴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来重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既有共同性,又有互补性,二者并不能简单地互相替代。我们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引进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及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事会制度。为更好地规范监事会的职责定位,协调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我们应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制度环境、社会观念、公司监督机制的功能等方面因素,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和划分:第一,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共同监督对象,但在

 “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公司治理发展趋势下,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和强化,对经营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与此相对应,独立董事的重点监督对象应为经营管理层。而监事会作为独立于董事会的外部监督机构,其监督的重点对象应是董事会,并通过对董事会的监督来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职能。第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权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行为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监督和效益性监督。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参与了银行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的事前酝酿、讨论和表决等各个环节,其职责应侧重于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科学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在公司战略决策、长远发展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银行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促进银行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而监事会应侧重于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督,避免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损害银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当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损害银行利益和股东利益时,监事会负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并追究责任的职责。第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有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但独立董事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来履行监督职责,其对董事会的监督重点应更侧重于对具体议案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的个案监督。而监事会作为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常设监督机构,一般设有专职监事会主席,强化了日常监督功能,更能客观、全面地了解董事会履职情况,因此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更侧重于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全面、整体监督评价。

    综上所述,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监督,即对董事会及董事、经营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二是经营管理活动监督,即对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三是问责和纠正,即当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不履行职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尽职,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损害银行利益和股东利益时,监事会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并追究责任。

    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法,提升监事会的监督水平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既是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优化监事人员构成,提高监事专业素质,围绕监事会职责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监事会作用。

    充分利用会议监督方式

    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会议,会议也是监事会监督的主要手段。监事会的会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要是一个通过会议行使集体职权的机构,监事们通过定期例会或临时会议,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和决议。任何监事会的决定不是监事个人的决定,而必须通过监事会会议,以表决的方式产生。为充分发挥监事会会议的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机制,优化监事成员结构,提高监事专业素质,充分发挥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提升监事会的专业水平。同时,监事会要周密安排会议议题,充分讨论,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收到实效。

    二是列席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及时监督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适时对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发表监督意见,表明监事会对董事讨论事项的态度,并充分全面地了解银行重大事项的决议背景、经过,有利于监事会及时开展有效监督,将监事会的监督落到实处。同时,监事会可以掌握出席会议的董事勤勉尽职情况,增强对董事履职监督的针对性。同时,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层对董事会决策意见的贯彻和实施,监事会还有必要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普遍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的方式来提高决策的专业化和科学性,因此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全面监督不能缺少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监督。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常用手段。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监事会的重点监督内容之一。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对银行的财务活动、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来实现的。为了提高监事会检查的效果,监事会检查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必须明确检查的目的。监事会的专项检查不同于外部审计机构和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机构的检查,它应不针对银行某个具体分支行或管理部门,而是面对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因此,监事会专项检查不应简单地查找某项业务中的个别违法违规行为,而是要通过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分析出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勤勉履行职责,维护银行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二是必须坚持检查的独立性。监事会应坚持独立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外部监事的作用,检查工作的立项、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查、确定报告等应由监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必须注重检查的实效性。监事会应向全体董事和经营管理层成员通报检查报告的全部内容,并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进行整改落实,并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后续审计,以保证监事会的检查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调研活动

    调研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比较常用的一种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监事会既要及时审阅各类经营管理信息材料,了解银行的总体经营管理情况;也要深入到基层分支行,实地调查和了解基层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情况,从而深入和全面地掌握银行经营管理状况,揭示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监事会作为一种监督机构,其调研工作的角度和出发点具有一定特殊性。为使监事会调研工作取得实效,调研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题要慎重。监事会应当紧紧围绕监事会职责范围,注意把握当期银行经营的特点和难点开展调研。二是准备要充分。监事会在调研前应针对调研主题全面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其他银行的实践经验和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等,深入研究国内外银行业动态,精心准备调研提纲。三是调研要深入。监事会在调研中必须坚持不干涉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不要对分支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指导或指令意见,要通过有效方式与基层分支行进行充分沟通,深入了解银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第一手资料。四是建议要合理。监事会要区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和完善董事和监事尽职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克服短期行为,注重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目前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建立和完善了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制度,但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评价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由于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监事会在履行对董事会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时,缺乏可操作的评价依据和程序,无法准确全面地作出评价,不利于监事会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同时,监事会自身无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无法调动监事们积极履职,极大地影响了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成果

   为克服监事会人员少、兼职监事用于监事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等不利因素,监事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充分借助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力量,综合利用外部和内部审计成果。具体而言,监事会应着重关注三点:一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能准确地指出银行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监事会应高度重视并及时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从而把握监管部门关注的监管重点,更客观地了解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发现银行存在的全局性问题,积极督促银行认真整改落实。二是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监事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并积极督促外部审计机构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银行经营状况。三是内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应与内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监事会应全面了解稽核工作情况,并对稽核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内审部门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交各类稽核报告,主动与监事会沟通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稽核所发现的问题,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Tags: 商业银行   股份制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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