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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2021-01-02 11:08:37

XX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2020年底,县城区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长期目标。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和乡镇都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的照护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和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严禁用人用工单位以任何理由取消或缩短法定产假和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要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临时调配工作任务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工作岗位信息,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利用县直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学校、社团组织等资源,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形式,提升群众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和技能。

3.做好家庭婴幼儿安全健康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和家庭签约医生作用,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残疾筛查等服务,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加强早期干预,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统筹规划建设。今年起,凡新小区达到五分钟生活圈标准的居住区,按照每千人8—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限期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任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建设要考虑流动人口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人口密度大且集中的农村社区原则上要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强化老旧设施改造。老旧居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并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所、居民健身场所等资源,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3.强化社会力量参与。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和医生,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
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县卫生健康局共享。

2.重点建设普惠性和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给定的条件主动参与试点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支持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以单独或联合附近相关单位共同承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托位充裕的情况下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老年康养机构开设托育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安全、卫生、环保,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规范水、电、气和消防、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搞好传染病预防控制,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采取由政府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优先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注重人才培养。XX职中、县卫培中心要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课程,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岗位,把有育儿经验的待业人员优先纳入分配,增设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强化信息支撑。管理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业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监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教科、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特点,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召开1次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定期通报推进情况。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责任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营造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县教科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负责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的督促落实。

县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Tags: 照护   实施方案   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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