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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传达提纲

2020-08-05 10:01:0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传达提纲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3篇11章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其中八大方面值得关注,可以用“一个思想”、“两个坚决维护”、“三个重点”、“四个意识”、“四种形态”、五处纪法衔接、六个从严、“七个有之”、八种典型违纪行为来概括:“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具体的讲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和要求。

 一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主要有三个变化。即“一个思想”、“两个坚决维护”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主要调整了两部分内容。一是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二是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新《条例》细化了不同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此外,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对于开除党籍的党员多了一条限制,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同级或更高的党外职务;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这部分主要细化了几处条款。1.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了“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2.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党员,如果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的方式上,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两种方式;3.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增加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于影响党的形象、败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第五章 其他规定。比如,党员受处分后,除了职务、工资需要调整,新版《条例》还强调工作和其它有关待遇也应相应变更。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条例》第二编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

 第六章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增加1.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处分;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要处分。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要处分;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要处分;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要处分。同时,对信仰宗教的党员,《条例》新增了“柔和政策”,给出了选择:6.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7.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新增了两种情况:1.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2.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增加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调整为“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以上这些情形要处分,提高了可操作性。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增加了对金融资本方面的条款;党员不该收受的物品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述中,增加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情形。

 此外,第95条全部为新增内容,强调党员干部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都属于违纪行为。第九章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扶贫领域和涉黑涉恶的内容。同等情况下,扶贫领域违纪要加重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另外,新增加内容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也写进了《条例》。《条例》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也算违反群众纪律。第十章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新增了4种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应受到处分,包括: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

 三是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五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条例》增加了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查处三个重点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条例》还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六是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七是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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