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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反洗钱协查制度

2020-05-12 13:37:20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

 反洗钱协查制度

 第一条  各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打击洗钱违法行为,依法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第二条  各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接到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洗钱案件侦查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协查编号、协查方式、调查人、调查内容、接到通知时间、反馈时间等逐一登记,积极配合协查工作。

  第三条  各机构营业网点在接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书面临时冻结通知和侦查机关的资金冻结通知后,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资金。

  第四条  各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要求汇总本行业务部门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报表,如需各营业网点或部门直接报送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各机构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及本行反洗钱管理的要求,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每年或每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报相关《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人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九台龙嘉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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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协查   村镇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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