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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金融脆弱的根源 [农村金融制度渐进性改革的经济根源探析]

2019-11-29 07:36:34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家庭的生存经济特征、农户贷款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生产性农贷资金供给不足、与非生产性农贷资金供给的不可替代性特征等,决定了我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变化轨迹。本文认为,只有深入剖析我国小农家庭的经济特征与社会功能,真正了解小农的各种动机、需求与偏好,才能准确、合理的描绘出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图景。

在金融与经济的基本关系问题上,首先表现为经济发展对金融起决定性作用,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金融只有为经济发展服务并与之紧密结合,其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和持久的动力。因此,探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轨迹,必须深入剖析我国农村经济演进的属性、特点及规律。而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属性,应以该领域成熟的理论如社会学家费孝通、经济学家和著名学者林毅夫、温铁军、费正清、张杰等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经济学家如贝克尔的理论等作为研究的指导。

由于我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因此家庭才是当地政权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因此,对我国小农家庭的研究就成为分析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换句话说,不了解和掌握我国农村家庭的属性和特点,就不可能深刻理解农村借贷制度变化的根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家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户,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农户;另一种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实现了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村镇农户。本文以前者为研究对象。

农村家庭的生存经济特征与农贷格局的形成

我国农村问题有其特殊性,现有的主流理论无法予以整体解释。几百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赚取非农收入即佣工收入,其次是谋求熟人借贷,最后是国家对小农家庭提供的信贷支持。国家其所以要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是因为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以这种剩余为生存基础,国家靠这种剩余而运作,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维持着脆弱的均衡关系。

当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对剩余依赖程度不断提高,或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村剩余攫取压力不断上升以后,一旦遭遇天灾人祸,这种均衡关系的脆弱性就会显现,此时,维持小农温饱无忧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之间的微弱均衡关系,这正是国家农贷体系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国家农贷体系周期性废止与重立但其性质与格局却没有多大改变的主要原因。可以推断,小农家庭追求以生存与安全为目标而不是产出最大化,这种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国家来提供,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所作为的。

农贷供求结构的特征与农贷供给渠道的决定

我国农贷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

我国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和崇拜祖先,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多数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出。今天的我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屋、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多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羡慕,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处幼稚或不成熟时期,与之相适应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这同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是不相关的,因为后者崇尚效率与节约(成本最低)。我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非生产性特征决定了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民间的高利贷多半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或以保障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这种农贷资金是不可能通过正规或商业性金融来满足的。

我国农贷供给结构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正式与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十分狭小。一方面,正式贷款被严格限制于生产用途,其期限与生产周期相近,这种生产性信贷供给约束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于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非正式贷款通常不增加农业贷款中的净流动资金。而正式农贷资金的缺口又不能由非正式信贷提供,这就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求结构,这种正式与非正式信贷市场的分割是我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国农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

农村家庭收入等式

我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不济时的产物和补充,且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我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弥补,只能依赖非正式借贷、非农收入的增加以及国家的正式借贷支持,如目前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和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而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我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

农村商业化非正式信贷供给困难

同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的商业性非正式信贷交易不发达的原因之一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确认,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原因是对大多数农户而言,缺乏可作为抵押贷款的财产,最主要的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的普遍出现,或者说我国的家庭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业信贷。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经营,因此,我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以下逻辑次序: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首先寻求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求助于高利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不可及的金融制度。

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农贷制度决定

在我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机构,因为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

对我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小农家庭的利他主义特征和西方现代经济制度的利己主义难以兼容,但我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破与立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虽然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种激励源泉,但他需要更多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可以推断:当小农家庭的财富与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时,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失。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和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需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而目前农村家庭的有效保险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利贷相伴随。

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以农村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的转变及正常金融需求为基础。因此,当前我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性、缺乏产出最大化的市场经营性、农村经济增长的缓慢性和农地制度改革的困难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变化轨迹,即在农户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农户会寻求非农收入、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甚至在迫不得已时会求助于高利贷,只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积累更多的财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才具备产生的条件,才能谈得上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的确立问题,金融制度安排才有必要。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道路慢长,不可能一步到位。从根本上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取决于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实际促进作用的发挥程度,最终取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制度实施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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