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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21 16:21:33 ℃XXX集团公司工会
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是反映困难职工基本状况、掌握职工困难动态、开展困难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全总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 困难职工档案分类
第三条 困难职工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依据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档案的内容填报,主要内容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等,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要相互一致,纸质档案是基层工会建档依据,上级工会审核以电子档案为主。
第四条 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五条 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集体文档、新闻报道资料、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本人户籍须在湖北省内;在省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实际退休人员);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但劳动关系在省内单位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下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累计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因上述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 农民工建档除符合第七条(二)、(三)款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需有1人常年在外务工;
(二)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加入了工会组织;
(三)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不得建档。
第九条 需要临时帮扶救助的各类困难职工,应建立专项临时档案。临时档案建档对象包括:接受一次性生活救助的职工(含送温暖等);接受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职介职培的职工;因其他原因遭遇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
第四章 困难职工档案必备资料
第十条 困难职工建档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成员户籍确实不在一起的,须提供供养人口无收入证明和供养关系证明);
(五)相关困难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可提供复印件。
第五章 困难职工建档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核实。基层工会在收到困难职工提出的申请后,要深入到职工家庭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填写困难职工纸质档案相关信息,填写内容要全面、真实、详细,不得漏填、错填职工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申报。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登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留存,同时将电子、纸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职工服务中心申报。
第十四条 审核。困难职工档案审核工作由各级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分公司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基层单位的档案审核;发生过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各部门的档案审核;集团公司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各部门、分公司的档案审核。基层工会要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困难职工申请表、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整理成册、存档备查,分公司以下基层单位的纸质档案整理存档工作建议由分公司职工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上报。分公司要将审核认定后的档案上报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认定合格后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及时通过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上报省总生活保障部。
第六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要按户籍制管理原则,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职工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档案在社区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社区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全省档案集中更新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第十八条 建档单位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员在做好本级建档工作的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上级工会应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利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使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对已建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工作人员在调离本工作岗位时,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困难职工档案遗失、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上级工会应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集团公司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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