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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区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2020-10-14 00:22:42

XX区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区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XX河、XX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

第三条 区水利局按照职责负责XX河、XX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XX河、XX河管理机构区城防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水利局要定期向城区河流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同时,区政府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捐献鱼苗经费。

第五条 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城区河流闸口的管理,防止城区河流鱼类流失。

第六条 区水利局要根据城区河流岸线的具体情况划定垂钓范围、禁钓范围,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垂钓范围内垂钓;

(二)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三)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不得炸鱼、毒鱼、电鱼;

(四)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及公共设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六)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七)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不得垂钓;

(八)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

未满16周岁的人垂钓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不得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区水利局要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垂钓的巡查,维护垂钓秩序和安全,发现有影响安全垂钓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区水利局要加强结垂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的,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区水利局按规定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承担免费垂钓具体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管理机构同步确定,管理规定照此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Tags: 管理规定   垂钓   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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