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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

2019-11-27 07:38:08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的统一体,健全和完善法制是发扬民主的基础,同时民主的发展又促进法制的完备。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国理论,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变革的指导思想,它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努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用完善的机制,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正式提出,是我党治国理论发展历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范式,以及建国后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全面专政”与“无法无天”政治状态的彻底否定;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站在时代的高度,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出发,把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他一再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邓小平摒弃了过去那种把法制当作一种实现政治意图工具的浅薄观点,把法制建设问题提升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法制建设作为中国政治发展根本取向之一的重要意义。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就不可能有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制离开了民主,就可能蜕变为“刑民之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才有可能,民主离开了法制,就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正如邓小平所一再强调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1]法制建设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作用,突出表现在:一是民主政治只有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威性与稳定性,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保证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的治理方式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民主政治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运作,才能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与有序化,避免以往“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那种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1]三是只有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作出明晰的界定,以法律作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形成稳定的规范秩序时,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要实现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自主的商品交换,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平等地位加以严格的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大多借助于市场主体之间自主达成的契约进行。契约是市场关系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契约方式、契约过程及其结果的确认和保护,就不可能有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不同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要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竞争的规则加以界定,用法律来保护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现代市场经济是同适当的政府调节相匹配的市场经济,合理、有效的政府调节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保证。

但是,只有当政府调节的领域、方式、规则及界线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界定时,政府的调节才不会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现代市场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同国际市场接轨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市场的接轨必然要求行为规范的接轨,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国际通行的法律体系,学会“按国际惯例办事”。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律经济,它根本特点即是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以法律作为规范和调整经济行为的基本方式。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与方式的法制化过程。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关系就不可能有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状态,直接制约着市场体系的发育与成熟水平。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表现。法治精神体现的是一切社会成员平等的地位,是社会行为准则的普适性与规范性,以及对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而“人治”反映的则是“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秩序,是社会规范的特殊主义取向,以及对普通民众权利与地位的漠视。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的封建主义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这是对旧的文化传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它将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朝着法治文明这一人类文明的高级形态飞跃。

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努力营造法治文明,本身即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这正是邓小平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深刻寓意所在。法制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途径和重要保障。法律是带有价值判断和道德寓意的行为规范,它不仅直接强制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还会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遵循法律形成良好的懂法、守法的行为习惯,逐步将外在的强制规范,内化为自律的行为准则、价值信念以及道德良知,正是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机制。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使得大量传统的道德观念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社会迫切需要塑造形成新的与社会实际生活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因而法律规范不仅可以及时填补传统道德失范留下的社会规范的空白,而且还将为新的道德观念生成提供现实的基础。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其刚性约束机制实现的,这使得法律规范在道德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致人们感到难以适从的情况下,对人们的行为调整具有思想道德教育难以比拟的普遍有效性。因而在迈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将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渗透到法律规范中去,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道德教育,也只有取得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获得法律秩序的保障,才能真正取得广泛的社会成效。在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环境中,希望社会成员普遍本着一心向善的精神,严以律己,表现出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毕竟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概括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不仅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具有深远的全局性意义。

二、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转型的重要途径

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没有相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政治制度构架的支撑,再完备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不仅意味着有完备的法律,使国家的治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相比于传统的“人治”以及政策治国、运动治国,它涉及的是政治权力运作方式、规则、范围的重要变革,后者正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或者说政治转型的重要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就是说,法律对任何人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谁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由来已久。但严格地讲,这在古代实际上只能是人们的一种政治理想的投射和憧憬,而不具有现实性。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被确立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文明形式,毫无疑问,应当以彻底贯彻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政治”、“金钱法律”的丑恶现象,来体现自身的进步性。

要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最主要的政治实践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用有效的法律制度杜绝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现象。应当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和“人治”传统,以及过去政策治国、运动治国传统的长期影响,使得特权思想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违法行政,利用政治地位或社会关系逃避法律规范约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见不鲜。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强化执法监督,用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消除这种同法治原则格格不入的特权现象。邓小平曾经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有干部制度、司法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既从制度上限制特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一切特权现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是切实保障普通公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行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法律不是统治者奴役、压制民众的工具,而是民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生活空间免遭国家权力及其他外部势力侵犯的武器,这是现代法治精神区别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的根本所在。漠视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肆意挤压民众的自由生活空间,总是同特权现象相伴随的,甚至可说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有从根本上限制和消除特权现象,普通民众的权利与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反过来,只有普通民众的权利与自由空间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特权现象才会丧失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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