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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调查报告|基金组织

2019-12-20 07:37:35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六个一号文件都无一例外地阐述了“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相关政策。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本文对省市和省市、市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以下是这次调查的情况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思考。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起以及苏浙地区的试点情况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同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这两份中央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由农民自发阶段进入到政府推动阶段。随后银监会颁布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13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展12家;其三,在贫困地区,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由财政扶持性融资15万元,村经济合作社再按照1∶1或者1∶2配套,组建资金互助社,目前,此类互助合作社在滨海县已建成5家。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类型及典型案例

苏浙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依托合作社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主体形式是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组建资金互助社,另外一种方式是在贫困地区,依托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由政府扶持性融资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二是不依托合作社,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建的资金互助社案例1:“1+1”模式: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参加资金互助社,共吸收基础股金48万元,加上该专业合作社集体股东的20万元,共计基础股68万元,另外,向合作社社员吸收存款余额76万元。累计向本社社员贷出互助金118万元,主要用于扩大苗木种植、承包绿化工程、营销流动资金等项目。调查当日,该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库存现金27万元。资金互助案例3:以“赊销赊购”为纽带的融资活动:苍南县太昌养蜂专业合作社

(二)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

不依托合作社,而以乡(镇)或行政村地域范围为边界,以“进入自愿、退出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为原则组建资金互助社。市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采取这种形式,比如建湖县冈西镇农民资金互助社、阜宁县新沟镇丰庆农民资金互助社、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社。这种资金互助社以乡镇或者行政村为单元,10名以上发起人发起,由上级农办或农业部门审批同意并作为主管单位,然后再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发起人资格和机构设立条件都符合《暂行规定》,按照《示范章程》运营;其不是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是经过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机制及其评价

(一)机构设立基本符合银监会的《暂行规定》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的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还是市以乡镇或者行政村为地域边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发起人的条件、注册资本、社员资格以及吸纳互助金的办法等基本符合《暂行规定》,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但是,资金互助社没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不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股金设置的多样化(三)风险管理制度的设定

一是社员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本人股金的5倍。如果借款额度5000元及5000元以下,且借款额度不超过其股金的社员可进行信用贷款;超过股金额度的借款。单笔投放资金一般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放期3个月、6个月不等,最长的不超过1年。充分体现了“小额、短期”的特点。二是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确保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资产投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备付金比率不低于15%。严格互助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及财产清查。

(三)企业治理结构、资金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

资金互助社一般都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及营业厅等机构,定期召开各项会议。通过这四位一体且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形成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效能,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在资金安全上防范比较严格,比如:婺雅花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货币统一存入雅畈信用社,以理事长姓名开户,密码由出纳设置;在信用社只设立账户,主要业务由互助社自行办理。市的资金互助社大多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对其安全措施全部按照金融部门的相同要求配置到位,监控24小时保证开机。规范会计核算,当天业务当天核对盖章,实行“人防”到位,确保资金运营的安全。

(四)实行有差别的利率

婺雅花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利率比信用社的活期利率高出一个档次,即信用社6个月的利率互助社作为3个月的利率;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贷款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10%,即0.506%/月;冈西镇资金互助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四、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和社会定位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如何确认哪些专业合作社具备筹建资金互助社的条件。按照《暂行规定》,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有以下方面: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章程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问题在于: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和社区合作内发展的资金互助社?另外,按照《暂行规定》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界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却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银监会的《暂行规定》和《示范章程》,应适合于不同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社区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不依托合作社在乡(镇)和新政村范围组建的资金互助社都应该纳入规章的调节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二)如何选择资金互助社的不同模式和控制规模

在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成立资金互助社,这样融资规模较大,帮扶农民的作用更大;鼓励成立时间长、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多、赢利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内部设立资金互助社,将两者有机的结合,促进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通过投资与融资实现双赢,将供、产、销紧密联系起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要时成立资金互助联合会,互助的平台将明显扩大,调剂规模更大,覆盖成员面更广,利用经营季节的错位来满足社员不同时节的资金需求。对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村,可以成立政府资助型的互助社,通过政府搭建农户自主参与的组织平台,为贫困农户提供更直接的金融服务。另外,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控制至关重要。规模太小,资金少,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致使互助社覆盖面不广,对农民帮扶有限;规模和区域过大,就会失去信息灵通和地缘、人缘等优势,同时如果资金链因农产品市场行情的剧烈变动而在某个环节上出现断裂,将导致社员大范围的贷款拖欠,甚至可能出现大范围呆坏账的现象,这将直接影响到经营的稳定。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营和监管机制

为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结构,要把知情权、议事权、决策权交给农民,民主制定决策方案和互助社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实现规范发展的目标。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监分局可在各个层面进行指导:在每个村设立联络员,并参照农信社的授信评级办法,指导互助社起草《农户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在业务模式上,专门针对生产、生活不同种类的贷款,设立比较简单、容易操作的信贷方式,即一个贷款品种、一种贷款利率、一种还款方式,只为社员服务。同时还要提高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透明度,要将一切业务公示于众。为经营稳健顺畅,要求农信社以及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进入监事会或做业务顾问,由监管部门对互助社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素养,确保项目的良性运转并达到预期目标。

(四)如何保持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旺盛的生命力

农村信用社被异化以及农村合作基金被清理关闭的历史教训异常深刻。从某种程度上说,今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设,是在完成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未能完成的任务,是补历史的课。为避免农村资金互助社重蹈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关键是:农民真心拥护、积极参与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动力源泉,也是保证农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能够在强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下求生存求发展的秘诀;始终保持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制、社员制、非逐利性等合作社特质和治理结构,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原则,则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发展和长盛不衰的根本;国家政策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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