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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办管理实施办法

2020-03-16 18:21:09

  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办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1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城镇小区和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XX县范围内的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或控规规划的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人民政府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产权均一律归属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章  开办方式

   第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要求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合幼儿园采取两种方式办园。一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企事业单位举办县属公办幼儿园;二是县人民政府通过竞标确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对于已经开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确立其“普惠”等级,如举办者认可评估等级并接受相关条款,由县教育局与原举办者直接签订举办协议。对还没有开办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标者举办。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六条  县教育局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XX县小区配套幼儿园招投标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县教育局参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公开竞标,竞标文件由县教育局拟定,经专家评估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县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在县政府官网和县教育局信息网公布公开竞标办法和结果公告。

   第九条  县教育局将专家评标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教育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办园协议,签订的协议书同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移交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县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其收费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个人全额投资,其收费按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竞标(或直接签订协议)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协议期满后,县教育局收回资产和举办权并重新组织竞标。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公开招标竞标后(或直接签订协议的)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县人民政府免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金,并依据年度考核情况适度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办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ags: 移交   开办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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