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领导讲话 > 农业讲话 / 正文

2020年残联精准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2020-06-06 10:34:53
<p>**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 前言: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人群按残疾类别分为: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每个类别按年龄分为学龄前(0-6岁)、学龄期(7-17岁)、成人(18岁以上)人群服务。康复服务对象包括并不限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本标准重点规范服务机构承接较多的康复类别及年龄组。

听力残疾 一、0-6岁听觉言语康复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或内设康复部门应积极申请、获取医疗和幼儿园等相关资质。已取得幼儿园资质、纳入全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的机构优先选择。

2.场地环境:(1)机构的场地、设施环境等应符合我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88教基字108号)相关文件的条款要求;
(2)设置个别化训练室。个别化训练室与在训听障儿童比例按1:6的标准设置,面积8&mdash;12m2,室内应有隔声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
(3)具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①每班活动室(集体课教室)每生应&ge;3㎡,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小于0.6秒。②亲子教室面积参照集体活动教室标准。③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ge;10㎡,且厕所需为水冲式。④设置保健室1间,面积按机构规模在14-18㎡。⑤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生应&ge;2㎡,有适合听力障碍儿童的大型玩具及安全提示;
(4)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
(5)支持性服务(家长学校),一次性能够满足20名家长培训需要。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1)教师。在具备教师资质,年度体检达标,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基础上,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康复教师。按1:6师生比配置。具备听力语言康复学科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接受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员轮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听觉口语法专业培训与认证。②学前教师、保育员。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学前教育每班应配有2名教师、1名保育员;
(2)听力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人员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并接受小儿听力学专项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应具有与听觉言语康复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全面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全面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2.设施设备:(1)学前教育教学设备。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园舍、设备要求执行。配备适合听障儿童使用的桌、椅、床、地垫、图书、玩教具及电教学多媒体设备。图书、玩教具人均>4件(册);
(2)听能管理服务设备。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不低于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设施要求执行,并配有听觉言语评估工具、助听设备保养检测包、声响玩具和专业用书籍;
(3)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设备。根据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康复需求,提供适宜其康复训练需要的相关玩教学具及设备,优先选择配有多媒体教学、无线调频系统等设备的机构。

(三)服务能力。

1.能够为听障儿童开展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服务,平均日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10名。承接耳蜗术后康复任务的机构,耳蜗术后儿童平均日收训不少于6名;
2.开展听障儿童全面康复,包括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服务流程规范;
3.为听障儿童提供助听器、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和康复培训等支持性服务,家长培训率100%;
4.建立家长联系制度,为家庭提供后续康复指导,有相关记录和资料;
5.建立康复教育档案,包括听障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计划及康复教学、各种活动等的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
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7岁及以上听力残疾支持性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已被国家、省认定的听觉言语康复服务机构;
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特教学校、幼儿园、社会办听力康复服务机构、听力残疾辅具验配机构;
残联系统直属听觉言语康复服务机构。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有相应业务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精准康复工作要求,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

2.设施设备:根据听力残疾人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康复需求,提供适宜康复训练需要的相关教学用具及设备。听能管理设备应不低于《残联系统康复建设规范(试行)》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要求。

3.环境场地:开展听觉言语康复训练的机构,场地面积参照0-6岁服务机构设置。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机构,场地面积与机构服务量相适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环境要求。

(三)服务能力。

1.参照0-6岁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内容提供相应训练服务;
2.开展(0-17岁)听障儿童家长听觉言语康复相关知识培训、咨询和转介等服务;
3.开展听力辅助器具适应性训练,提供听能管理服务,至少完成1个月的短期训练,给出家庭指导意见。4.提供随访、回访服务,开展家庭康复指导,能就近就便以入户或集中的形式开展一对一或小组家庭康复指导,提供安置、转介方案;
5.开展心理辅导,能开展一对一、小组或社区的听力残疾人心理辅导。

三、全年龄段助听器验配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
(3)具有包括助听器服务内容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4)近三年无违法纪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按CLB/T 0002.3〔助听器验配服务、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准)〕中8.1的要求,前一年的质量评价应达合格或以上。

2.场地环境:(1)服务场地和环境设计应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要,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大于40㎡。档案室、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等各功能区域应合理规划;(2)测听室:用于对听力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应不少于6㎡。如对0-6岁儿童开展测听服务,测听室应为双室隔声室;(3)服务场地的区域内各类设施应摆放有序、便于使用,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4)服务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明示助听器验配服务流程、验配师照片简介、服务人员行为规范等;(5)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GB 50763〔无障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3.3-3.6、4.6、8.5-8.6的要求;(6)测听室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403中11的要求,评估室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6296中4、5和6的要求;(7)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专业要求。

1.人员要求:(1)人员数量应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
至少应有1名取得四级及以上助听器验配师,或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持有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人员;
(2)专业人员需接受业务领域知识再培训及继续教育不少于20小时,应满足CLB/T 0002.2〔助听器验配服务、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标准)〕中4.1.3的要求。

2.设备设施:(1)应至少具有助听器验配所必须的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电耳镜、耳模制作设备、助听器编程设备、声级计、声场校准设备等;(2)对0-6岁儿童进行测听服务,应具备小儿听力评估的相关仪器及设备,如响声玩具、听放玩具和视觉强化辅助测听仪等;(3)所有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应具备计量监督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准报告。

(三)服务能力。

1.咨询指导。能够为听力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关于助听器行业发展、服务政策、产品信息、服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2.助听器验配。能通过对听力残疾人的听力情况、使用环境、使用需求等进行测听检查、综合分析和判断,评估、选配助听器、效果评价及转诊;3.使用指导及维修。能够对助听器使用、存放、维护等事项进行说明和指导,提供助听器维修、维护保养等服务;4.跟踪随访。能根据需要对助听器交付使用情况进行随访,了解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5.转诊。对于不适合验配助听器或验配助听器后需要进行言语训练的听力残疾人,能够及时转诊到相关的医疗或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机构。

智力残疾 一、0-6岁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儿童康复教育的机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在此基础上,优先选择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的机构和承担过贫困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任务且服务质量、社会反响好的机构。

2.场地环境:(1)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训练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2)基本训练场所使用面积至少100㎡。其中: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每生应&ge;3㎡,至少1间,每间至少30㎡;
个别训练室与在训儿童比例不高于1:6-7,至少2间,每间不少于8 ㎡;
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不少于50㎡;
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至少1间,每间至少20㎡;
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
(3)有条件的机构应增设:语言/认知训练室、音乐游戏活动室(治疗室)、生活辅导室等专用训练室。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由机构主任或分管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经过管理专项培训;
(2)教师:专业背景为幼儿教育、特殊教育;
医疗、康复、心理等专业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达到进行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的也可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教师与儿童的比例为1:3&mdash;1:5。骨干教师要有3年以上特殊教育或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实践经验,具有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
(3)康复治疗人员:具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进行过相关专业领域的学习,基本达到实施康复训练的工作要求;
康复治疗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为1:10&mdash;1:15。

2.场地、设施设备:(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
(2)个别训练室。配备个别化康复训练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3)专用训练室。①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②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ldquo;看图说话&rdquo;用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③音乐游戏活动室(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
④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物品等。⑤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配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
⑥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滑梯、秋千等大型玩具。

(三)服务能力。

1.能够开展系统的康复训练,年均在机构内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及以上的智障儿童不少于10名。2.每日基本康复训练至少3小时(集体训练1小时、组别训练0.5小时、个别训练0.5小时、运动训练/感统训练1小时);
康复评估与训练建档率100%;
康复训练总有效率&ge;85%。3.康复训练活动。每名儿童每周开展音乐游戏活动至少1次,每次至少0.5小时;
每月开展社会融合活动至少1次,每次至少0.5小时。康复评估与训练建档率100%;
康复训练总有效率&ge;85%。4.开展家长指导和培训等支持性服务。亲子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每周至少1次,每次至少0.5小时;
家长培训每月至少2次,每次至少0.5小时。儿童家长培训率100%。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ge;85%。有相关记录和资料。5.建立康复档案。建立在训智障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计划、康复教学和各项活动等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7岁及以上智力残疾支持性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的医疗机构,合法登记注册的智力残疾康复教育社会机构等。人员资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服务能力等符合相关行业审批标准要求。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康复教师应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其他康复技术人员应具备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并接受省级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在职学习,能够开展阶段评估及教学活动及按精准康复服务要求开展工作;
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

2.设施设备:学龄期儿童康复场地环境参照0-6岁康复服务机构设置,具备适宜儿童个体身心特点的玩教学具及设备。成人服务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配备适合智力残疾人开展认知及适应性康复训练服务以及日间照料、长期护理等所需的康复设施设备,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三)服务能力 1.参照0-6岁智力康复训练内容提供相应康复服务;
2.开展(0-17岁)智力儿童家长相关康复知识培训、咨询和转介等服务;
3.开展成人职业康复训练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开展日间照料、居家护理、社会融合活动等支持性服务,每月至少一次,每次至少30分钟;
4.提供随访、回访服务,开展家庭康复指导,能就近就便以入户或集中的形式开展一对一或小组家庭康复指导;
5.按阶段和项目要求开展相应的服务评估,做好分析整理,为调整康复训练计划提供依据。

精神残疾 一、0-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业批准(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工商等),符合国家对儿童医疗、康复和教育机构相关要求的公办、民办及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组织等机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在此基础上,优先选择承担过贫困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任务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

2.场地和环境:(1)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区域内,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设有安全应急通道,符合儿童心理特点,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
(2)有固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儿童训练场地,基本使用面积110㎡以上,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①集体训练室每生应&ge;3㎡。至少1间,每间至少30㎡;
②个别训练室与在训儿童比例不高于1:6-7。至少3间,每间不少于8㎡;
③运动训练室面积应不少于50㎡;
多功能教室至少1间,至少20㎡,留存家长咨询、培训指导、儿童评估资料。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所有用工人员须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具备教育等相关专业高等学历,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2)教师:①按照专业教师、康复训练人员与在训儿童小于1:4的比例配备。②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或特殊教育专业背景;
康复训练人员应具备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达到康复训练工作要求;
具备医疗、康复、心理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达到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的也可承担部分康复教学任务;
③专业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超过40学时以上的孤独症康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比例应不少于20%。

2.设施设备:(1)集体训练室:配备儿童课座椅、大小白(黑)板、电视机、录音机、电脑、电子琴、适合儿童特点的认知游戏、音乐等玩具、教具等;
(2)感知觉运动训练室:配备基本万象组合包如:球类、平衡木、滑板、羊角球、蹦床等,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等;
(3)个别化训练区域:配备个训用的桌椅、玩教具等;
(4)多功能教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
配备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
配备供教师、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训练相关书籍不少于100册;
(5)配有标准化评估工具:C-PEP-3(中国大陆版)或PEP-3(香港版)或VB-MAPP。(6)户外活动场地应配备滑梯、秋千等大型玩具。

(三)服务能力。

1.年收训孤独症儿童市域机构不少于30名、县域机构不少于20名。生源稳定,在训半年以上儿童达到60%,一年以上达到20%。2.规范开展全日制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孤独症儿童康复效果评估,合理调整、改进康复训练计划。3.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在全国助残日、世界自闭症日等主题活动中开展社会倡导活动。4.建立在训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包括医学诊断、康复评估、康复计划、康复教学及活动记录、图片和音像资料。在训儿童建档率100%。5.开展家长培训、咨询和指导等支持性服务,传授孤独症儿童康复知识,指导家长开展家庭训练,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家长培训率100%,家长满意率达到80%,随访覆盖率&ge;95%。有相关记录和资料。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7岁及以上精神残疾支持性康复服务机构 (一)基本条件。

具有合法登记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等;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人员资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服务能力等符合相关行业审批标准要求。具体参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医疗机构标准分册》相关要求执行。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康复教师应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其他康复技术人员应具备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并接受省级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在职学习,能够开展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包括职业康复教育及按精准康复服务要求开展工作。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

2.设施设备:学龄期儿童康复场地环境参照0-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设置,具备适宜儿童个体身心特点的玩教学具及设备。成人服务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及要求,配备适合精神残疾人所需的康复设施设备。

(三)服务能力。

1.参照0-6岁孤独症康复训练内容提供相应康复服务;
2.开展孤独症儿童(0-17岁)家长相关康复知识培训、咨询和转介等服务;
3.开展学龄期精神残疾人沟通与适应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行为、生活自理、社交能力、青春期教育、职业康复等训练。每月至少一次,每次至少30分钟;
4.为成年精神残疾人制定康复服务计划和目标,按时评估,适时调整康复计划。5.提供随访服务,开展家庭康复指导,对应服务的精神残疾人每月至少随访1次。

肢体残疾 一、0-6岁脑瘫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依法登记注册的综合医院儿童康复科、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儿童医院康复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证》及核准科目的社会办脑瘫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残联系统康复中心;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差错。

2.场地环境:(1)具有符合脑瘫儿童康复的室内外场地,设有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训练室和其他教室,其中运动疗法室不少于40㎡,作业治疗室不小于30㎡,培训教室不少于20㎡,多功能室等1间,不少于15㎡,用于评估、咨询、接待等,有条件的机构个训教室、言语治疗室各1间,不少于10㎡;
(2)儿童通行区域和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有无障碍设计(如卫生间、盥洗室、儿童餐厅等)、地面防滑、走廊墙壁有扶手装置。(3)有户外游乐运动场所。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
康复治疗人员(OT、PT、ST)与脑瘫儿童比例应&le;1:5;
特教/幼教老师与脑瘫儿童比例应&le;1:10。

2.设施设备:配有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训练的评估量表和工具;
必要的康复训练设备,涵盖运动功能、语言、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训练和辅助设备。如运动垫或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椅、分指等基本训练器具;
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
平衡杠、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用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
木钉盘、砂袋、套圈、手功能综合训练板、生活自助器具等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器具;
残疾基础知识、康复训练常识、相关政策、心理健康、健康常识、休闲娱乐等康复知识普及资料;
儿童玩教具等。

(三)服务能力。

1.能够开展脑瘫儿童功能测评、康复计划制定;
进行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自理及言语交流等康复训练活动;
定期培训脑瘫儿童家长。平均日康复训练人数不少于20名;
2.能够开展全日流程的训练服务,有生活时段的训练内容(茶点、午饭、午休、洗手、入厕、穿脱衣服及鞋袜等活动);
3.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每月1次,每次至少30分钟;
提供家长培训等支持性服务,家长培训每月1次,每次不少30分钟家长培训率100%,家长满意率达到80%。离园后儿童随访覆盖率大于95%;
4.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包括康复评估及康复计划和康复教学和各项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二、0-18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机构标准 (一)基本条件。

具有合法登记注册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科目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或三级专科医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手术及相关科室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
在此基础上,有康复科且能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专业条件 1.手术科室:(1)手术科室应为骨科、矫形外科、小儿骨科等,科室床位不少于20张;
(2)手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骨科或矫形外科或小儿骨科相关专业10年以上;
(3)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应不少于2名;
(4)手术医师应具有丰富的骨科常见病种手术矫治经验,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

2.麻醉科及手术室:(1)手术室达到规定的标准;
(2)科室有中级以上麻醉医师2名以上。

(三)服务能力。

1.科室和手术人员具有较丰富的马蹄内翻足、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先天性髋关节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病种的手术矫治经验。2.能够对术后患者提出康复训练和矫形器配置的指导建议或转介服务。

三、7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机构 (一)基本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级综合医院康复科、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许可资质和核准科目的各级残联康复中心、社会办康复机构等;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具备中级以上康复医师至少1人、初级以上康复治疗师至少2名,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专业技术人员需接受过残疾与康复相关专业培训及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培训。

2.场地环境:(1)能够满足开展肢体康复训练的需要;
(2)设有PT、OT、ST等训练室,并配备有相应训练所需的各种相关设施;
(3)具有开展肢体残疾社区居家康复服务的基本训练器具;
(4)有无障碍设施。

(三)业务能力。

1.具备开展肢体功能训练的康复服务机构各项业务能力;
2.能制定康复评估计划,并开展个性化康复训练,建立康复训练个人档案;
3.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
4.能开展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支持性服务和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及转介服务。5.定期回访。

视力残疾 一、低视力康复服务机构 (一)基本条件。

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科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和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或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合法登记注册的残联系统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

(二)专业条件。

1.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2)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助视器验配和视功能训练等相关业务培训。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至少有1名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具备中级以上医师(眼科)资格或验光师或辅助技术(视力方面)工程师资格。

2.场地设施:(1)场地设施能够满足开展视力康复评估、助视器验配和训练等业务需要;
(2)视条件设有训练区、弱视训练康复室、配镜制镜室等;
(3)有无障碍设施;
(4)配备视障患者康复训练所需的各种相关设施:①有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和低视力专用视力表;
②有助视器配镜箱、常用的屈光检测和视功能检查、训练设备;
③视情况配备眼底镜、检影镜、裂隙灯等眼科常用设备及制镜器、磨片机等设备;
④有一定数量的助视器样品陈列专柜及转介相关资料。

(三)服务能力。

1.具备视功能评估能力;
能制定个性化评估、康复计划,并建立视力康复个人档案;
2.能提供辅助器具的验(适)配、使用和视功能训练等服务(含弱视儿童),提供跟踪随访使用情况,定期评估使用效果(至少半年评估1次);
3.能为辖区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宣传视力预防、早期干预、普及视障康复知识等;
4.协助当地残联组织推动社区视障康复工作。

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机构 (一)基本条件 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特教学校(盲校)、医疗机构、残联康复机构、社会办服务机构以及社区服务站点。

(二)专业条件。

训练指导师1-2 名(可兼任),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能够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
人员数量应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

(三)服务能力。

1.环境设施能够满足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需求,无障碍设施健全;
2.具备康复评估能力:包括对患者运动、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评估和定向行走能力、环境支持、康复训练等评估;
3.能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各项训练每周一次,每次2小时,不少于2个月;
4.能开展盲人支持性服务,并提供转介服务;
5.建档率100%,服务对象/家属满意率&ge;80%,社会康复服务率&ge;85%。

辅助器具评估适配 一、评估机构标准 (一)假肢矫形器评估 1、一级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县(市、区)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以上民营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假肢矫形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县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县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假肢装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可兼任),具备骨外科医学、康复医学或假肢职业(执业)、矫形器职业(执业)相关资格证书,懂得骨外科医学、康复医学和假肢、矫形器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残肢检查、评估。

(3)业务用房:不少于1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取形椅(凳)1张、取形床1张、办公桌(椅)1套、隔断帘或隔断屏1张、人体骨骼、肌肉结构示意挂图若干。

2、二级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省及设区市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级以上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假肢矫形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级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市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假肢装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可兼任),具备骨外科医学、康复医学或假肢职业(执业)、矫形器职业(执业)相关资格证书,懂得相关截肢手术、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残肢检查、评估,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相关专业培训。

(3)业务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取形椅(凳)1张、取形床1张、办公桌(椅)1套、隔断帘或隔断屏1张、人体骨骼、肌肉挂图若干。

(二)辅具评估 1、一级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县(市、区)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以上民营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县级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县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辅具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可兼任),具备医学、康复医学或辅助技术相关资格证书,懂得相关医学、康复和辅具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残疾、生活环境、残疾人目标愿望检查、评估。

(3)业务用房:不少于1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坐椅(凳)1张、按摩床1张、办公桌(椅)1套、隔断帘或隔断屏1张、人体骨骼、肌肉结构示意挂图若干。

2、二级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省及设区市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级以上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级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市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辅具适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可兼任),具备医学或辅助技术相关资格证书,懂得相关医学、康复和辅具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残疾、生活环境、残疾人目标愿望检查、评估,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相关辅助器具专业培训。

(3)业务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坐椅(凳)1张、按摩床1张、办公桌(椅)1套、隔断帘或隔断屏1张、人体骨骼、肌肉结构示意挂图若干。

二、适配机构标准 (一)假肢、矫形器装配 1、一级装配机构 (1)基本条件:县(市、区)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康复医院;
一级以上民营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假肢矫形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县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县级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假肢装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可兼任),具备假肢职业(执业)四级、矫形器职业(执业)四级以上资格证书,懂得相关截肢手术、及康复和假肢设、矫形器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假肢取型、修型、成型、组装、训练指导等。

(3)业务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取形椅(凳)1张、取形床1张、打磨机1台、平板加热器(1砂轮机1台、真空泵1个、烤箱1台、台钻1台、热风枪1把、吸尘器1台、手持砂带机1把、手电钻1把、震动锯1把、工作台、移动工作台1个、台钳2把、平行杠1副、训练阶梯1副、五金工具若干、适配训练设施等。

2、二级装配机构 (1)基本条件:省及设区市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级以上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假肢矫形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级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市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假肢装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可兼任),至少有1名具备假肢职业(执业)四级、矫形器职业(执业)四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懂得相关截肢手术、及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开展基本的假肢取型、修型、成型、组装、训练指导等,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相关专业培训。

(3)业务用房:不少于600平方米。

(4)设备设施:取形椅(凳)1张、取形床1张、打磨机2台、砂轮机1台、、平板加热器1台,真空泵2个、烤箱1台、台钻1台、热风枪2把、吸尘器1台、手持砂带机1把、手电钻1把、震动锯1把、工作台、移动工作台2个、台钳4把、平行杠1副、训练阶梯1副、五金工具若干、适配训练设施等。

(二)辅具适配  1、一级适配机构 (1)基本条件:县(市、区)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一级以上民营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县级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县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辅具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辅助技术相关专业背景,如康复医学、康复工程、机构工程或社会工作学等,且需经过辅助技术专业培训,至少有1名专业人员具备辅助技术初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能够开展基本的残疾、生活环境、残疾人目标愿望检查、评估、辅助器具测量、检查、适配、定制、改造、维修。

(3)业务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4)设备设施:肢体辅具服务:打磨机、砂轮机、焊机、切割机、台钻、热风枪、手持砂带机、手电钻、震动锯、工作台、移动工作台、台钳、平行杠、训练阶梯、五金工具、适配训练设施等;
视力辅具服务:低视力远用视力表、低视力近用视力表;
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图谱、视野计;
带状光检影镜、电脑验光仪、试镜架、镜片箱;
低视力验配箱、各类光学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滤光镜、放大软件、读屏软件、护眼灯、阅读架、大字读物;
视功能训练图谱、光箱、视功能训练玩具等;
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耳模制作设备、声级计、额带镜、耳鼻科常用器械等。

2、二级适配机构 (1)基本条件:省及设区市残联、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级以上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登记注册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级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康复机构;
市残联康复机构。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1名(可兼任),熟悉辅具适配的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组织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可兼任),具有辅助技术相关专业背景,如康复医学、康复工程、机构工程或社会工作学等,且需经过辅助技术专业培训,至少有1名专业人员具备辅助技术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或2名人员具有辅助技术初级工程师资格 证书,能够开展基本的残疾、生活环境、残疾人目标愿望检查、评估、各类辅助器具测量、检查、适配、定制、改造、维修,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相关辅助器具专业培训。

(3)业务用房:不少于600平方米。

(4)设备设施:肢体辅具服务:打磨机、砂轮机、焊机、切割机、台钻、热风枪、手持砂带机、手电钻、震动锯、工作台、移动工作台、台钳、平行杠、训练阶梯、五金工具、适配训练设施等;
视力辅具服务:低视力远用视力表、低视力近用视力表;
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图谱、视野计;
带状光检影镜、电脑验光仪、试镜架、镜片箱;
低视力验配箱、各类光学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滤光镜、放大软件、读屏软件、护眼灯、阅读架、大字读物;
视功能训练图谱、光箱、视功能训练玩具等;
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耳模制作设备、声级计、额带镜、耳鼻科常用器械等。

申报机构 名称(盖章) 独立法人 是 □ 否□ 建筑面积 机构代码 隶属关系 □残联 □教育 □卫生计生 □民政 □民办 □社会组织 □其他_________ 法人姓名 电 话 E-mail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 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性质 □康复机构 □教育机构 □医疗机构 □社会组织 □民办机构 □其他 行业资质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许可证号 申报服务 类别 □学前期残疾儿童康复(0-6岁) □学龄期残疾人康复 (7-17岁) □成年残疾人康复( 18岁以上) □听力语言康复 □智力残疾康复 □肢体残疾康复 □精神残疾康复 □视力残疾康复(□低视力 □盲人定向行走) □其他 □脑瘫儿童康复 □孤独症儿童康复 机构(科室)基本情况 场地面积 平方米 收训 能力 日收训能力 ____人, 年平均收训能力____人;

平均训练时间:每天___小时,每年 天。

集体活动室 _ 间,共 _____㎡(使用面积) 个训室 __间,每间 ____㎡(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所面积 ___㎡,□地面硬化,□有安全设施 其他 食堂:□有□无 住宿:□有□无 设施设备 康复设备:
大型玩、教具:
电教设备:
人员情况 机构(科室) 人员总数 共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康复技术人员人,保育员人,其他 人。

专业人员 康复技术人员中:教师人;
医技人。

中级职称以上职业资格人,其中:
高级职称 人,占职称人员比例 _____%;

中级职称 人,占职称人员比例 _____%。

学历情况:研究生及以上 人,大学 人,大专 人。

业务开展 (可另附材料) 康复(教育)内容:。

在训儿童名(聋儿康复:助听器儿童名,人工耳蜗儿童名);
其中:全日制儿童 _名,非全日制儿童_ 名;
集体教学:个/班,名/班儿童;
个别化教学:次/天、小时/次;
家长培训:次/年人,小时/次人。

附件2 ***市残疾人(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申报审批表 申报 理由 (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设施、工作业绩等,可另附材料)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小组意见 审批意见:
评审组长:
成员:
认定地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市级残联、认定地残联及认定机构应存档备案。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地址 负责人 单位性质 独立法人□ 康复中心一部分□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总面积( )平方米 业务用房( )平方米 邮编 是 □ 否□ 设施设备 打磨机、平衡杆、电锯、模具等 业务开展 综合评估□ 基本辅具适配:肢障辅具适配□ 听障辅具适配□ 视障辅具适配□ 假肢装配□ 矫形器装配□ 无障碍设计改造□ 其他□ 人员配置 人员总数( )人,其中: 管理人员( )人,业务人员( )人。中级以上业务人员( )人;
副高级以上业务人员( )人 接受培训 国家:( )人;
省级:( )人 县(市、区)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市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备注: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纸质说明。

附件3 ***市残疾人康复定点救助服务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 成员:*** *** ***市残疾人康复定点救助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康复部,具体负责各申报单位上报资料的整理工作与汇总,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p>

Tags: 残联   精准   康复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