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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改进设想【论增值税的设计思想和我国增值税的改进设想】

2019-12-01 07:38:04
[摘要]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它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不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对增值税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说,毋容置疑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理想的选择,也应是我们改革的最终取向,但稳定财政收入又是另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约束,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将会大幅减少财政收入,据测算将会减收670亿元左右,在我国目前财政收支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大幅地减税缺乏现实基础。

  一、增值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应构建在以下基本原则基础之上:

  1.税收中性。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具体到每一税种来说,其侧重点又各不相同,间接税侧重于效率,直接税更关注公平因素。按税收的归类原则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类,因此效率是增值税设计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因素。税收的效率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税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即经济效率二是税务行政的效率。中性原则指的主要是税收的经济效率。在盎格鲁一萨克逊传统下,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税收的非中性缘于税收改变了商品与商品、劳务与劳务、商品及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体系即产生了替代效应,破坏了帕累托最优的一系列边际条件,也改变了相关利益主体的生产、投资、消费函数和决策。要减少税收替代效应带来的效率损失要求对所有的课税主体和客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地区、行业、产业、产品等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2.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一种税制无论在理论上是多么的最优,但如不具备可操作的现实基础条件,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行政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综合素质,那么该税制就没有什么实用价值。例如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一个在街边卖茶叶蛋的老太太建立、保存完整的税务会计资料,以准确地确定其应税所得。

  3.稳定取得收入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0%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4.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的增长包括量的和质的增长两方面,是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中投资水平与产业结构适时调整的作用尤为明显。就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来说,属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收,税收服务于经济建设。增值税的设计也应从如何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计划,发挥税收利益杠杆的调节功能以引导企业的行为方式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角度加以考虑。

  5.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世界经济的联合国WT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成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来说,就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二、基本原则对税制设计的具体要求

  1.征收范围的广化。即要求对所有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活动都应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国际上较早征收增值税国家的发展实践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总体的发展趋势是由选择性征收趋近于普遍征收,普遍拓展到了生产、流通、服务领域(含家庭自我服务),法国等国家还将农业纳入了征税范围。通过征收范围的广化,一方面可避免由于从事性质相同的经济活动主体有的纳税、有的不纳税或纳税数量不等等不公平因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扭曲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增加政府的财源,实现政府的可持续税收发展战略。

  2.税制的简化和透明化。税制的简化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减少交易费用,有效地做到应收尽收和防止人情税、过头税、偷税、漏税等违法现象。透明化则要求增值税新政策的制定、修改、立法等活动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并提高立法层次以增强其权威性和统一性,使纳税人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纳税、纳多少税、自己是否遭到了非公平待遇等问题,这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3.纳税人待遇平等化和奉行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告诉我们,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花时间计算应纳税收。上办税厅排队缴税等,这是要付出时间、心理或货币成本的;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若某一纳税人感觉自己与相同境况的纳税人相比遭受了更重的课税,不公平感会促使其产生以逃税等不合法手段逃避税收责任的动机,而逃税理论证明逃税会将税负转移给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

  4.税收优惠从少化。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减免税及零税率,一般来说,一国政府实行增值税优惠是为了激励经济主体从事某种符合政府意图的经济行为,如为促进出口,对出口产品免税、退税;为鼓励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设备免税等。但减免税具有很多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最终销售环节(即零售环节)减免税等优惠导致增值税税基的侵蚀和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从增值税的主要功能来看,一国开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税收优惠有违此初衷;其次,如纳税人销售的不是最终消费品,享受减免税不仅意味着本环节对上环节税款抵扣权的放弃,也意味着下环节税款抵扣权的失去,所减免的税在下环节又被征上来,违背了对增值额征收的课税原理,而且造成增值税税负分配不公爆后,针对不同对象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纳税人偷漏税的机会,另一方面造成了不平等待遇、非国民待遇或超国民待遇等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在增值税设计时,税收优惠措施要严格控制和管理,优惠措施尽量从少,优惠目的要明确,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优惠范围不宜太宽,否则失去激励的本意。

  5.有利于激励提高企业投资意愿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增值税的经济增长原则及稳定收入和充分弹性要求增值税的设计具有促进经济增长并分享经济增长利益的功能。具体来说,增值税的设计应有利于激励投资、扩大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职能,这涉及到投入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高新产品等有益品的优惠待遇、高科技产业及国家鼓励产业的激励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总之增值税的设计应在组织必要的收入前提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通过给予特定主体适当的税收支出利益刺激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合符政府的意图,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税源的开发。

  6.有利于增进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全球一体化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来看都已进入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已成为各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往往也以不含税价格输入进口国,实行彻底的退税,增值税的消费地税收管辖权和边界调整原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从WTO的税收协议框架来看,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也是为数不多的被许可而不被认为是倾销的出口鼓励手段,按国际惯例的要求对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优化已成为完善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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