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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论国家严惩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及理解建议》论文

2020-06-07 10:04:05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国家严惩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及理解建议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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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国家严惩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及理解建议 2 一、我国饮酒驾车的现状和危害 3 (一)我国饮酒驾车的现状 3 (二)饮酒驾车的危害 4 二、国际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4 (一)我国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4 (二)其他国家对饮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6 三、我国原刑法规定的对饮酒驾车定性及区别 7 四、对刑法关于饮酒驾车的粗浅理解及建议。

8 论国家严惩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及理解建议 【摘要】 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酒后驾车行为愈演愈烈,醉酒驾驶行为日趋严重,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驶不仅给交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构成巨大的损害与威胁。尽管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都对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了的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由于惩罚力度的不足以及执法本身的局限,醉酒驾驶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得遏制,而且还日趋严重。最近一段时间一系列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事故的发生,再次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有关部门针对醉酒驾驶开展了严打活动,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求国家严惩醉酒驾驶行为以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生命、财产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并以刑罚处罚正适应了国家严厉打击醉酒驾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有效惩处与遏制醉酒驾驶这一马路杀手的情况下,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以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去惩治醉酒驾驶行为,不仅有利于有效得打击与遏制此类行为,使人们基于对刑罚的忌惮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酒后驾驶,还有利于完善我国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层次。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各级司法机关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将进入新的时期。但是,对比了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认为修正案的规定仍然失之于轻,难于有效遏制酒驾大幅上升的势头。

【关键词】从严惩处 酒后驾车 刑事责任 理解建议 一、我国饮酒驾车的现状和危害 (一)我国饮酒驾车的现状 自古中国就有无酒不成席的习俗,酒文化已经成为一种现代社会宣泄情绪与交际的方式。现在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酒后驾车的现状被大家认为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的结果,却可能是让人悔恨不济的车毁人亡。

进入现代社会,喝酒还被衍生出了许多“新意”,酒成为结交朋友、求人办事、洽谈生意、亲朋聚会的一种“有效载体”,加之许多人因“碍面子,够朋友”等因素而推杯换盏。一些人本来开着车,但经不住三劝五敬,往往以不喝不够意思、没办法不喝、“身不由己”等理由,为自己的酒驾违法行为寻找所谓的“借口”。二是侥幸心理作祟。许多违法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诸如:或是自恃酒量大,开车没问题;
或是认为交警不会查吧,我就真能碰上;
或是我就驾驶一、两公里,不可能遇上交警等等,再加之“酒壮英雄胆”,于是便“铤而走险”。三是法规意识差。许多驾驶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禁止酒驾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一些人好像是因为交警查才不敢酒驾,没有真正从心灵深处意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性;
有的则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无知无畏”地成了酒驾违法行为者。四是特权思想壮胆。一些自恃“有权有势”的人,如:极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私营企业老板、暴发户等,倚仗个人或单位有权或手中有钱,及有盘根错节的“关系”,不把法律当回事,总认为自己能把事情摆平,于是便满不在乎地酒后驾车。正是这种特权思想壮胆,才催生出了“宝马女脚踹交警”、“我爸是李刚”、“追打执法交警”等典型酒驾案例始作俑者的嚣张气焰。五是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意识缺失。还没有在交通安全方面履行“主体责任”,没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在全社会齐抓共管交通安全方面还没有真正营造出浓厚氛围,因而使整治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少数媒体为追求商业利益,将主要的精力和内容对准能带来丰厚经济利益的商业广告、娱乐等板块,而没有真正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公益宣传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和警示人们树立遵法守规和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行为。六是违法成本低。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而言,法律法规对处罚酒驾交通违法行为无非就是罚点款,他们往往认为钱有的是,被逮着也就考个理论呗。酒驾的处罚对他们来说“不痛不痒”,难以受到足够的震慑和警示。  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酒后驾车已成为目前国内外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之一。另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车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注释:
佚名《谈酒后驾车》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iaotonglunwen/2010072038395.html 。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已上万买车网https://www.maiche.com/news/detail/1320823.html 。2016年中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864.3万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2846起,造成63093人死亡、2264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1亿元。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2.14,同比上升2.9%②。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0年11月27日,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者张明宝造成5死4伤的严重后果;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酒后驾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
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门称;
2009年6月30日晚8时15分许,张明保酒后驾车,事故造成了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
2009年8月6日晚,上海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一名4岁小男孩被当场撞死,3人受伤。2008年12月14日,成都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二)饮酒驾车的危害 根据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27%的酒后驾车者“安全意识不强”⑤。还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了惨剧的产生。而酒后驾车的危害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饮酒使视觉、听觉受到影响。酒精会使人对光、声刺激反映速度变慢,甚至可能使视力暂时受损,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发现或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等。酒精在血液中的浓度越高,视觉度将越缩减,从而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眼睛直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2、对判断力和控制力的影响。首先,由于酒精具有一定的麻痹作用,会使得四肢触觉相比平时降低,造成人对方向盘、油门、刹车等的操作能力降低。其次,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同时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员可能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从而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最后,由于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毒性作用,使人在酒后驾车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遇到意外情况时,判断力和控制力降低,甚至出现缺乏自我防御能力或造成应急处置不当,这样的损害与普通创伤性脑损伤相比,往往伤势更重。

二、国际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一)我国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酒驾整治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

  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当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

  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更凸显法治公平正义。丁扬声说,晋江市建立了醉酒驾驶案件“7天办结制”,即公安局2日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2日内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3日内作出判决,“无缝对接”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

  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说,受人情压力、权力压力等影响,治理酒驾工作困难重重。“为确保严格执法、取信于民,我们专门建立了酒后驾车‘严查快处’机制,对检测为饮酒驾车且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律当场处罚”;检测为醉酒驾车的,当场传唤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并立即送拘。同时,建立了专业酒精检测室,对醉酒嫌疑的当场抽血送检,不超3个小时即可出检测结果,确定为醉酒驾车的,当场传唤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并立即执行拘留,有效压缩了说情空间。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承恩说,“两法修正案”实施三年来,一些名人、官员酒驾被查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这昭示社会,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酒后驾驶都是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并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mg为饮酒后驾车;
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为醉酒驾车。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所以,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在驾驶人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记12分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凡“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处将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处1至6个月拘役和罚金。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和与之配套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醉驾公务员一旦被查获并判刑,最终将被开除公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车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生禁驾。

(二)其他国家对饮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 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

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

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大标题下示众。

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法国:即使只是属于微醉,司机的驾驶证也会被当场注销,如果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将支付巨额赔偿。

瑞士:警察可以把每宗交通违例看作醉酒驾车对待,而司机也有权利证实自己没有醉酒,如果属于重犯,就会被判至少三年监禁。

加拿大:凡酒后行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

俄罗斯:规定驾驶员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年~3年驾驶车辆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年~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分。

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就把他们的姓名、年龄、所驾驶汽车的型号和牌照、被扣地点和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外加司机近照,都上传警方专设的网站,再发给全国的大报刊,在指定的版面上曝光。这一招比单罚款更让人“难受”,这对找工作,做生意都会有负面影响。

马来西亚:有独特的惩罚方式,一旦某位男性司机被发现酒后驾车,警方会立即拘留他,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送进拘留处,关在一起,让妻子“彻夜”教育丈夫。

立陶宛: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

南非: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在法国 ,如果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8毫克就要按醉酒驾车来处置,司机可能面临两年的牢狱之灾和4500欧元的罚款,而且法院会视情节吊销司机一段时间的驾照。这些还都是对初犯者的从轻处罚,如果是重犯处罚会翻倍,也就是说有可能要坐牢4年、罚款9000欧元。

按照西班牙现行法规,如发现司机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每毫升0.6毫克,那么不管有否造成交通事故,司机都会面临刑事处罚,将被判处3到6个月的监禁或者处以高额罚款加上31天到90天的社区劳动,同时吊销驾照1年到4年。如果因酒后驾驶酿成事故,司机还会被追加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整治酒后驾车的一味“猛药”,说明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整治越来越严厉,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之下,无论是从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还是对其处罚力度,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明显较轻,其威慑力依然不足以抑制酒后驾车的频频出现,是对酒后驾车的一种变相纵容。

三、我国原刑法规定的对饮酒驾车定性及区别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在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人在饮酒前对自己酗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所预见的。驾驶员更是应该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故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原刑法对酒后驾车罪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概念不同: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客体不同:1、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即指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通说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⑦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⑧还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特定多数”。

(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是一种故意。

(四)、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只有在发生严重的后果时才可能构成此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故只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达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无论有没有发生严重结果,都构成本罪。

(五)、量刑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

四、对刑法关于饮酒驾车的粗浅理解及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酒后驾车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这意味着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各级司法机关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将由行政处罚阶段进入刑事处罚阶段。笔者对比了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认为修正案的规定仍然失之于轻,难于有效遏制酒驾大幅上升的势头。

《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提高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民的整体的安全意识。

(二)笔者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

首先,我国可以提高刑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如将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其次,重新制定更为严格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标准。如规定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无需考虑赔偿能力,从而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

最后,将买酒和劝酒人与酒后驾车的司机列为共犯。美国是实行买酒特许制度,即使有资格卖酒也不得卖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在日本,卖酒给司机是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的。笔者建议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做法,比如:禁止向司机卖酒,禁止对司机劝酒,否者,出了交通事故依法将买酒和劝酒人与酒后驾车肇事司机列为同犯,让其负连带刑事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刑法对酒后驾车的容忍度,从而增强刑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威慑力,有效减少酒后驾车的出现。

总之,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刑法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是行之有效的遏制其频频发生的方法之一。通过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完善和配合,酒后驾车的问题将被历史洪流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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