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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2020-10-17 16:22:06

 **镇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我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国家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经院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我镇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所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由卫生院统一动态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

      2、每月1号、14号早上九点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重大事情一律不得请假,如确实因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例会的需向卫生院请假并说明事由再附以请假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签字同意请假,但对谎言编造理由弄虚作假借故不参加例会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对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缺席一次扣工资1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一年缺席累计超过三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例会迟到、早退者,超过一小时以上一次扣工资50元,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一次扣工资30元,半小时以下一次扣工资20元。

  3、如有事外出超过10天者必须报请卫生院院办。

  4、所在村卫生室应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应经常在岗以方便人民群众求医看病就诊,及时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不参加者一次扣工资200元。

      6

 、爱护公共财产,乡卫生院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7、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接种,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1、自2009年起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在原来防疫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全体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内容,和防保工作一起统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计三类九项。乡村医生必须在我院医务人员的领导和指导下为自己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每月按时参加例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具体项目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年终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新卫发[xxxx]xx号文件)。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2、具体防疫工作细节由我院防疫工作人员安排部署。

  3、妇幼保健工作细节由我院保健工作人员安排部署。(详见与我院妇幼保健专干签订的责任目标书)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医疗服务,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长期在卫生室执业,如夜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私自抬高药品价格,药品差价由财政按照进价的10%统一补贴,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售药品金额的10至50倍罚款。村医使用药品由乡卫生院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发现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在每月例会时向我院缴清上月所购进药品款,并报下月用药计划。按时上报当月所销售药品金额,每半年清仓盘点一次库存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由我卫生院医务人员负责指导。

  4、开展医疗服务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提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院感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如发现1次医疗废弃物未按要求处理扣除50-100元。

  四、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执行我县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处方,并做好相关登记,健全档案按时将处方上报我镇合管办录入,发现开具虚假处方药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95%以上。

  3、其它未例项目参照我县合管办下发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执行。

  五、奖励办法

 1.村医年底考核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定级,工作业绩突出者,上报卫生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卫生院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和表彰。

  2、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自治区财政兑现工资外,我院给予1000元的奖励。

  3、由乡卫生院每月考核1次,每半年上报县卫生局一次。县卫生局将对各乡卫生院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其作为年底考核评选先进集体、个人的条件之一。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行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Tags: 卫生院   管理制度   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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