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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2020-12-28 10:17:48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
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表”;

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

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

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
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

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

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
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贯穿于: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工作;
布置工作时,布置安全工作;
检查工作时,检查安全工作;
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工作。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驾驶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职业道德、技术操作、事故分析)。公司每季出安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2期。

Tags: 机动车驾驶员   制度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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