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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国土局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2019-12-17 07:41:01

规范征地行为 确保社会稳定

国土局 刘广生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基础设施及市级、区级重点工程上马,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一直为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就土地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2006年起,我国相继出台

了一些新的土地政策政策,我区也进一步严格了征地程序,规范了征地拆迁行为,依法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提高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征地秩序,减少由此而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化解了征地矛盾;制订了与被征地农民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障,就业培训等配套政策,逐步建立了“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使土地征收工作逐步得到广大农民的配合与支持。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有: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亟待进一步细化。相对征地来说,拆迁工作难度更大,因为在拆迁补偿安置上的投入往往大于征地补偿安置,利益驱动明显。其次征地有比较明确、统一的政策,而拆迁情况十分复杂,涉及政策面广,难以统一标准。如在城郊,在户籍上有祖籍户、外来户和挂户的区别,而每家每户的住房在结构、区位、地面附着物皆不相同,尤其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房和违章建筑、突击建房的认定和补偿安置上,矛盾更加突出。有时即使在同一户中也有多种情况并存,需要实行一户一策,深入细致的工作。但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拆迁户之间往往相攀比或钻政策不严的空子,导致工作强度、难度都很大,影响征收工作全局。

二、城郊结合部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由于区片综合价的实行,过去低补偿的土地,农民要求按区片综合价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对现行的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如高速公路的土地补偿标准更加偏低,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三、没有很好地建立和健全用地预审制度,所谓用地预审就是由国土资源局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双控指标等用地条件,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虽然建立了用地预审制度,但没有认真严格的把关,与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欠默契,使各工业开发区打着招商引资的招牌,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擅自征地,无论是否批准征用,大面积填土,一是造成大面积抛荒,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严重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造成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急增,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四是给我市今后的统一征地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四、由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相当多的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搭建临时管理用房,加上临时用房赔偿标准不一,给征地工作中的地上物补偿工作带来了严重的阻力。

五、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旧村改造过程中对原集体土地中的房屋征用,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六、严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发展有一定影响。调研中基层纷纷反映,许多地区当前正面临着大发展的机遇,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已成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制约因素。

针对以上的情况,我们对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按拆迁范围进行调查动员。按照红线圈定的范围,就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面附着物、人口居住状态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据调查结果搞好拆迁动员,分层召开好动员大会,对拆迁户做好宣传工作,讲清拆迁的意义,对拆迁对象提出的各种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历年的失地农民和因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失地农民,不论在城市或农村,都应全面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现行保障标准,使之达到名符其实的保障水平,而不是象征性的补贴。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要进一步向民生倾斜,建议从土地收益或预期增值收益中切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上岗培训、进城务工岗位补贴、自谋职业的政策补贴等,阳光工程培训要取消户籍限制,将失地农民作为培训对象,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改革目前对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方式变为多措并举的就业型安置方式,除常规的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外地移民安置外,探索或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如土地入股分红安置、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出租安置、住宅出租房安置、非农岗位择业技能培训安置等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涉及户籍、规划、土地、物权等多部政策、法规,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总之,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开拓性的立法和政策,使农民的土地同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

权,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的定价与收益分配,使他们真正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四、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渠道、新方法。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刚性,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渠道,推进土地的开发整理,严格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奖励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在建设中“抠”地,提高容积率。加大闲置土处置力度。探索政策引导下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农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五、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活动,建立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制。继续严历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拖欠、截留、挪用征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将土地执法常态化,切实做到既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真正有效地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建立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制,对地方行政辖区内发生较大比例的土地违法、发生重大土地案件、因不积极作为致使土地违法案件扩大而造成难以排除后果等情形,要追究地方领导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土地征收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对土地征收信访的实地核实工作,加大对土地征收违法问题信访的复查和复核力度,切实畅通土地征收工作的信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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