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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19-12-01 07:38:08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于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后经不断修订、完善,逐步形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其应税所得项目共11项,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范畴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本文讨论的税务筹划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个人所得税中应税所得额分九档,不同档对应的税率不同。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及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计算方法,使税务筹划成为可能。但由于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其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没有规律性,故本文税务筹划中“全年一次性奖金余额”是指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差额后的“奖金余额”,以及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税纳所得额某档的最上限数据时,和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相邻上一档的最下限数据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相差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少相差0.12元时,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即可能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多0.12元的雇员实际得到的奖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奖金少0.12元的雇员得到的奖金还要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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