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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法律七进”工作制度

2020-08-01 18:46:25

 **县“法律七进”工作制度

     一、“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据《**省法制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机关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依治办备案。

  第三条 各机关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工作办法。将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机关财政预算,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各机关、各部门建立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每年法律知识学习或讲座不少于2次,公务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60个学时,并有完整的年度学法笔记。

  第六条 征订普法教材和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教材,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参加考试人员参考率95%以上,合格率达95%以上。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并把考试考核成绩特别是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之一,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配合县依治办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七进”活动,组织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不低于95%,合格率达95%以上。

  第八条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政法部门全面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九条 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法律进机关”联系点,培育典型,推广经验。

  第十条 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刊、网络、门户网站等大众媒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宣传“法律进机关”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创作具有本部门本行业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展演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二、“法律进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单位管理人员、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据《**省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单位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机构或组织,包括具有服务职能的窗口单位,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人,有专人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办法,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将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单位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学法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有完整的年度学法笔记。把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者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 征订普法教材和与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建立职工学法制度,每年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学习、考试、参加考试人员达95%以上,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设施,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落实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法治化管理。

  第九条 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单位依法管理,努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建立“法律进单位”联系点制度,培育典型、推广经验。

  第十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法律进单位”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三、“法律进学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学校依法办校,依法管理水平,依据《**省法制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部门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学校实施。

  第三条 各学校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评办法。并报教育部门备案,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人,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将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各学校财政预算。

  第四条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时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各学校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需求,在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基础上,学习宣传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征订普法教材和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教材。    

  第七条 教育部门发挥中小学校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落实”。

  第八条 教育部门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各学校管理层、教职工特别是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力度,规范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建设,把法制教育作为校长岗位培训内容之一,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第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征文等活动,积极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

  第十条 以创建 “法治示范学校”活动为载体,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依法做好学校食品、交通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校园门户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

 “法律进校园”活动情况。建立“法律进校园”工作联系点,推广典型,总结经验。

  第十二条加强档案建设、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四、“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乡村居民法律素质,建设幸福、美好、和谐乡村,依据《**省法制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各村委会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及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各村委会报乡(镇)备案、各乡(镇)报县依治办备案。

  第三条 各乡(镇)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评办法,将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给予各行政村必要的经费,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学法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举办乡(镇)村干部参加的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积极组织参加全县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公职人员参考率不低于95%,合格率不低于95%。

  第六条 要把法制教育纳入乡(镇)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公职人员、村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知识考试,公职人员、村干部参考率不低于9

 5%,合格率不低于95%,并把法律知识的考核成绩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行政村要突出学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涉及农村生产经营、土地管理、土地流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在“六五”普法期间,各相关部门、“双联”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开展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或轮训。赠送各种法律法规书籍,每年党员冬训时进行1次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学法制度,开展乡村“五个一”工程。每年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赠法律书籍等(群众需要解决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条 相关部门每年对进城务工人员在进城前和返乡后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一条 以建设幸福美好、和谐乡村为契机,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为载体,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建立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村务公开,健全农村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在广场、车站、集镇、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地段设立法制宣传广告牌或宣传橱窗,乡(镇)建立标志性普法宣传设施或标识。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法治文艺、法治电影下乡活动。各乡(镇)结合各自实际特色,通过各种形式创新学法载体。利用村广播站、法制宣传橱窗、广场等阵地举办法治节目,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群众,发现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高创新水平。

  第十四条 宣传部门、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法律进乡村”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档案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五、“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美好社区,依据《**省法制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社区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报乡(镇)备案。

  第三条 各社区确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各乡(镇)每年给予社区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并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各社区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涉及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土地、资产、财产、拆迁安置补偿、就业教育、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方面和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在“六五”普法期间,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开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知识培训或轮训,每年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学习并进行相关考试。

  第六条 各乡(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学法制度,开展社区“六个一”活动,利用社会法律资源,每年开展1次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对残疾人、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法律上门服务。

  第七条 各社区加强社区内青少年、下岗职工、闲散人员、回归人员、流动人员、社区矫正等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社区电子显示屏、法制宣传橱窗,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

  第八条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居民议事决策制度,实现居民自治,居务公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第九条 加强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秧歌队、花鼓队、舞蹈队)文艺队、退休老职工、法律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条 以“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社区依法管理活动,促进社区各项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现民主自治。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

 “法律进社区”活动情况。建立“法律进社区”联系点培育典型、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六、“法律进宗教场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素质,做到爱国爱教、团结和谐,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宗教场所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名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评办法,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指导宗教场所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适当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对教职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寺院庙道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宗教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 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每个规模较大的宗教场所都要有一定的普法教材及学习资料,教育督促宗教教职人员自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均要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庙会、道场、主麻日等大型活动期间,组织熟悉宗教事务法律法规的普法骨干,向信教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把做“好信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第九条 加强档案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七、“法律进企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治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依据《**省宣传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企业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评办法,接受县依治办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设立普法依法治理专项经费。

  第三条 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条 各企业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产品质量、清洁生产、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安全生产、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等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企业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有完整的年度学法笔记。

  第六条 征订普法教材和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材料,有关部门应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参加考试人员达95%以上,合格率达95%以上,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学法制度,每年组织企业职工参加本行业法律知识培训或法制讲座1-2次。

  第八条 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报刊、门户网站,宣传“法律进企业”活动情况。建立“法律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培育典型、推广经验,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深入开展依法治企工作,国有企业,大型股份制企业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实行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十条 各企业开通“职工维权热线”,利用班组会、宣传橱窗、门户网站、企业内部刊物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

  第十一条 大力加强企业法制文化建设、积极创作具有企业特点、行业特点的法治文化作品,利用厂办文艺演出队,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展演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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