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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2020-03-25 21:40:26

  书记讲党课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同志们: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就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学习,希望通过这样一次学习,我们都能够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强化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我们今天学习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条例》修订后的亮点 《条例》修订的意义和内容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7年2月,中国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防腐等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于是,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开始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2015年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这是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纪律条例的修改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背景下展开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条例》修订后的亮点 此次《条例》的修改,按照要求,对征求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都认证研究、细致琢磨、反复论证,力求建议和意见的应用可以达到最大化,并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把党章以及党内的其他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强调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把中央八项规定转化为纪律规范并把作风建设落到实处,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修改后新增11处,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三、《条例》修订的意义和内容 党的十九大后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的生动体现。 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 1.总则:3处增写 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2.政治纪律:着重补充完善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案列: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过去,继续他的讲座。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案例——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在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把大量酒钢公司的亲信调到兰州市核心部门、核心岗位任职。虞海燕还整合设立了一个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部门,先后选调141名青年干部进入督查室“锻炼”,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岗位工作。虞海燕让亲信金晋哲主管督查室,经常通过“培训”向这些青年干部灌输效忠观念,培植个人势力,严重损害了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 案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视为“自留地”,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项目当成了“唐僧肉”,许多承担该课题的单位都以各种方式向孟伟进行了利益输送。把中央的大政方针隔在了环科院的围墙之外,在院里自行其是、另搞一套,严重破坏了该院的政治生态。选人用人上,孟伟不是以推进事业为出发点,而是看是否“圈里人”、听不听话、对自己有无帮助。为提拔使用“自己人”,孟伟不惜采取改变测评范围、量身定制岗位等违规手段。孟伟的司机苗某,人称环科院“二院长”,经常打着孟伟的旗号替人办事收钱,初步查明,苗某涉嫌受贿犯罪,数额巨大。曾有多人向孟伟反映苗某有问题,但孟伟称“谁说苗某不好就是对我有意见”,并违规将苗某聘任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物业公司副经理。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控股的北京某环评公司脱钩改制过程中,擅自变更脱钩方案,帮助某私营环保企业承接了甲级环评资质和相关业务,事后收受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数百万元的好处费。2005年12月,孟伟在明知某科技公司正在全力推动上市的情况下,却以“上市无望”为由,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即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折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孟伟本人则从该公司得到了巨额回报。 案例——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王兴田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了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案例——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常常把“守纪律讲规矩”挂在嘴上,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王敏将许多纪律和规矩写在文章里、讲在会议上。说起用人,他讲“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说到反腐,他讲“要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惩处”。这些义正言辞的讲话,表面上热热闹闹、振振有词。就在他落马当天,还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廉政警示教育报告。可他内心却视党纪如无物,私底下疯狂敛财,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甚至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潜入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北京的会所吃喝玩乐。2005年,王敏结识济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赵某,从此拉开了相互利用、权钱交易的“二人转”序幕。在王敏的力挺下,赵某的生意顺风顺水,财源广进。基于为赵某提供了诸多便利,王敏向其索贿的底气十足,俨然把赵某当成了自家的“钱袋子”和“提款机”。赵某则对王敏“知恩图报”,先后向其行贿现金、房产、名人字画等钱物累计达人民币1800余万元。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权相交,权尽则弃。赵某被捕后,王敏害怕与其经济交往被牵出,惶惶不可终日,极度煎熬,几乎崩溃。他在《忏悔书》中说:“夜夜难以入睡,几乎天天半夜惊出一身冷汗,醒来就再也睡不着,总想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出事。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发泄胸中压力。”即便如此,王敏仍心存侥幸,总觉得赵某不会将他供出来,直至被带走接受组织调查那一天,还对其抱有幻想。 (4)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任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他都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该,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修订的条例作出的以上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部分,为了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新条例要求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为了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新条例新增一条,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组织纪律,进一步完善组织原则。 (1)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安徽省天长市张浦镇兴隆村两委借集体名义违规,多名村干部“抱团”优亲厚友。几年来,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村干部们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福利。 对于这种行为,在新的《条例》中要进行处分。 (2)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 案例——辽宁贿选案,在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这三次选举中,连续出现违规提名、身份造假、拉票贿选。辽宁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阳、郑玉焯,都是通过拉票贿选当选。郑玉焯授意多名下属帮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属采取送美元、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的贿赂方式拉票,共涉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内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案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陕西省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为了“攀附”魏民洲,掏空了心思。为了酷爱面食的魏民洲出差在外能随时吃上一碗面,他安排大厨随行,以备魏民洲随时想吃就吃。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拉票贿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的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影响极其恶劣。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违反组织原则,跑官要官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15条,修改5条。完善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近年来,一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暴露出来,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4.廉洁纪律,对反腐防腐进行补充和完善。 我们先说一个案例:安徽省全椒县经信委原主任唐陈利用职务之便借机敛财,唐陈以其弟弟名义入股滁州市某公司,急需200万元入股资金,以资金周转为由,从本县机械厂老板乐某手中借走其贷款的200万元。解决问题之后并未规划此笔款项,反而将这笔钱“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吃”起了3分的高利息,赚取利差。在连续5年赚了个盆满钵满之后,为在离任之际保住此条财路,打起了单位公款的主意,玩起了资金“腾挪”。他授意一家塑料厂老板金某向经信委借款200万元,随后他再从金某手中“借”走这200万元,归还了乐某。在唐陈的安排下,经信委将该笔借款的月息定为1分,即使这样他仍不满足,又借机召开党组会将月息由1分降到了8厘。就这样,唐陈又“借”着金某的钱继续“吃”了一年的高利息。 2018年5月,唐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该审慎用权、廉洁用权,为百姓办实事,而不是中饱私囊为己谋利。 (1)在廉洁纪律里增写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人吹捧为“安徽股神”,他曾多年在安徽国有金融证券企业担任一把手,利用自己熟悉股票、期货交易的专长以及在安徽金融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通过股票证券市场牟利。他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的幌子,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来获取暴利。 (2)增写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案例——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帮不少亲戚朋友办过事。例如:利用审批权为老板办事、批项目;利用影响力,帮助其弟王红彪的旺世公司通过商务部审批,被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27条,较2015年版新增2条,修改12条,主要用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守住廉洁的底线,筑牢廉洁的防线,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层层设防,时时提醒,防止“四风”隐形变异的情况出现,确保政治清明、政府清廉。 5.群众纪律,补充完善内容。 2016年6月,山西省公安厅在侦办以侯金发兄弟四人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件中,发现闻喜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景益民涉嫌盗掘古墓葬,并于2016年11月1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4年至2016年,侯金亮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涉案赌资达2.23亿余元。期间,侯金亮两次安排他人通过非法拘禁方式索要赌债。2013年11月,闻喜县桐城镇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任冲挪用新农合资金参与百家乐赌博,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案期间,经景益民协调,侯金亮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未被查处,之后又继续实施百家乐赌博,在闻喜构筑了一个庞大的赌博网络。 另外,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闻喜县公安局4次立案侦查了张保民伤害、非法拘禁案件4起。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景益民插手案件,最终在其授意、指使、安排下,张保民被取保候审。张保民被取保候审后,继续实施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5月22日闻喜县纪委监委对景益民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9月16日闻喜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3月26日,法院一审认定景益民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财产。4月18日,闻喜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近年来,利用公职之便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破坏干群关系,破坏党的形象的事件,在征服脱贫攻坚战中,贪污受贿、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现象处处存在,这直接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触碰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此新修订的《条例》针对侵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 其中,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增加了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6.工作纪律,增加了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 我们还是先说案例:三都县是贵州14个深度贫困县之一,也是黔南州唯一的深度贫困县。三都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曾承诺要“带领全国63%的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要和全国同步迈进小康,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但在实际操作中,他却换了一副面孔。2016年以来,三都县在建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他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了。对于贫困乡镇他很少进村,对于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未进行改善。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扶贫一线总指挥”,梁嘉庚面对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没有坚持到底的劲头,不肯下“绣花”功夫,大搞形象工程。2017年8月30日,针对三都县委、县政府存在的不聚焦精准脱贫工作、目标发散、力量分散等问题,黔南州委、州政府对三都提出批评并“约法三章”,梁嘉庚口头答应却不执行。2018年6月22日,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上述问题屡见不鲜,并非个例。 (1)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案例——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到2016年多次对祁连山环境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在督查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中央指示,不作为不落实,对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重大责任。 在工作纪律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尤其针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问题做出重要处分规定,要求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创新、协调、发展、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7.生活纪律,注重党员干部家风建设。 江苏省宿迁市卫生局党委原副书记、局长,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葛志健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在此前两天,其子葛腾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刑。 葛腾是原江苏有线宿迁分公司市场部大客户经理,他利用父亲职务便利,帮助其它公司在招标项目中中标,而自己从中得利,葛腾先后三次收受好处费共计45万元。2016年8月16日,葛腾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葛志健对孩子疏于管教,葛腾当兵退伍之后无所事事,开公司、修理厂等均已亏损告终,因此葛志健产生了积累财富为儿子成家立业打基础、谋发展的思想和行为。就这样,在父亲的纵容下,葛腾利用父亲的地位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葛志健对儿子葛腾从小未能尽职教育,未能营造良好家风,使其在成长道路上肆意任性,养成不良习惯。身为父亲,葛志健亦未能身体力行做好表率,畸形的价值观和扭曲的家庭观让葛腾愈发丧失做人做事的底线。 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大多是因为家风败坏、疏于管理导致的,领导干部自己大搞权钱交易,私下还纵容家属借机敛财,行贿受贿,这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十分严重的政治问题,家风的败坏直接导致党员干部的形象,甚至直接关系党的形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生活纪律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但不仅要严于律己,更要严于治家,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让自己与家人的行为都可以放在阳光下检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规范了党员的行为,彰显了时代性和政治性,也表明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建纵深发展的决心。今天我们在这里的学习也只是泛泛之谈,蜻蜓点水,希望大家回去之后,认真阅读原文,深刻领会。全体党员要做到在纪律面前守住底线,不触碰高压线,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条例》的修订释放出“越往后越严”的信号,要以铁的纪律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只有党员干部在监督和约束中工作生活,才能将纪律常态化,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取得成效,我们才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以上就是我学习上的一点收获和体会,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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