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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

2020-12-17 09:48:34

 钢材购销合同

 甲方(出卖人):

 景洪铭泰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

  乙方(本协议中的统称为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并自愿履行。

 第一条 采购信息确认 1.1 标的物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和价款:

 名称 材质 规格 数量(吨) 单价(元) 备注 建材 一批(昆钢、玉昆、仙福) 以双方确定的品种、规格、单价及实际提货重量为准,供货单价已当天“我的钢铁网”云南市场为参考,月结每吨上浮加150元每吨,供货时间由乙方提前报甲方的计划具体确定。

 合同金额: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1.2 采购货物确认:乙方每次采购前,应将所需钢材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或本合同确认的微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甲方;乙方直接转发其中标项目方采购计划给甲方的,视为乙方对甲方有效的采购计划;乙方对采购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1.3 采购价格确认:每次采购前双方以书面形式或以本合同确认的微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批次货物的采购价格进行认可。

 1.4 乙方采购负责人:

 1.4.1乙方指定采购负责人向甲方定货、定价、签对账单以及领取甲方的提货单证等,乙方对该采购人的一切行为均予以认可。

 1.4.2如乙方或乙方的采购负责人未能亲自领取甲方提货单证(或到甲方仓库提货)时,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员工、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等)。乙方或乙方的采购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代为办理人员的详细信息提供给甲方,该代为办理人员的提货等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

 第二条、货物交接方式 2.1 交货地点及收货确认:

 2.1.1交货地点:

 2.1.2收货确认:乙方指定收货人(提货人)验收货物,并在送货单或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乙方变更指定收货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微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更收货人(提货人)的详细信息提供给甲方,变更后收货人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乙方不得以收货人变更或无授权等理由拒绝付款。

 2.1.3乙方收货人(或提货人)在甲方送货单、销售单、库房出库磅单等单据上的签字代表乙方对甲方所供货物品牌、材质、规格、数量的确认,乙方认可甲方制作的送货单或销售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2.2 乙方自提货物的,从甲方出具提货单时起货物风险转移给乙方;甲方送货的,货物风险从交付之时转移给乙方。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第三条 产品计量方式 3.1 螺纹钢 按理计交货; 高线、盘螺 按磅计交货。

 3.2 若乙方复磅与甲方的过磅单中体现的重量存在差异,磅差在3‰以内(含3‰),则以甲方仓库过磅单为准,如超过3‰,乙方应通知甲方复磅,乙方未通知甲方复磅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重量。经双方最终核实如磅差在3‰以内(含3‰)的属于合理范围,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经双方最终核实如磅差超过3‰,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将超出3‰部分的重量从结算中扣出,按实际重量结算。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异议处理 4.1 甲方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钢厂质保书标准执行。

 4.2 甲方按照实际提货时生产厂家的质保书标准执行,负责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3 质量按照国标执行,如有质量异议,乙方经外观检验或物理检验后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在货到现场五日内提出,并附“复检报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报请生产厂家并配合生产厂家进行处理。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甲方货物质量问题,视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条 付款、结算约定及账户信息:

 5.1 付款方式:

 电汇 。

 5.2 结算方式:月结

  。

 5.3 乙方所有款项应支付到甲方书面指定账户上,因未支付到甲方书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5.4 对账结算及发票:

 5.4.1票据结算:

  票制结算。

 5.4.2乙方需结清货款后才能开具发票,付款金额按实际支付到甲方账户上的为准,甲方开具的已交付给乙方的发票不能作为乙方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应保证所开具发票的真实性。若甲方开具的发票(全部或部分)是虚假发票、废票等,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重新开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并承担由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2 乙方如果逾期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停供或终止本合同。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5元/吨收取资金占用费。累计计算至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付清之日止;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支付的款项优先抵扣违约金。

 6.3 任何一方违约,相对方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向乙方主张合同项下债权,乙方同意甲方在债权额度30%范围内的实现债权费用(含律师费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除外)无须举证证明。甲方实现债权费用超过债权额度的30%部分,甲方应对此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

 第七条联系方式 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以下地址亦为双方一致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景洪市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9.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2合同到期不影响乙方对未付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金的计算。

 第九条、其他 10.1乙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作出的行为责任由乙方全体承担。

 10.2双方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及经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纠纷在平等、公平、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4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此项下后为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R1YPXP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景傣嘎栋至嘎洒新公路旁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嘎栋支行 公司账号:24091001040002626

 私人账户:建设银行,景洪民航路支行,唐小华,账号:6217003930002605094 法定代表人:

 唐小华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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