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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

2020-06-07 20:06:44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 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情形) 16、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17、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职责。

18、向债务人移交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19、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
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2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21、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终止监督职责。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Tags: 重整   管理人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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