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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2019-12-19 07:35:16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支持。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就此,笔者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识拙见。

一、人民调解与其它几类调解的主要区别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虽然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作为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各类调解活动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一)范围有所不同。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二)程序有所差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三)强制效力各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不足

作为一种由宪法、法律规定的注重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在正确处理各种纠纷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比较广。顺应昭通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市已建成各类调解组织1520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解组织143个,村(居)级调委会126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74个,区域、行业性调委会16个,其他调委会18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的基本形成,对及时有效地调处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创造了条件。

(二)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比较宽泛。由于人民调解是民间群众自治性活动,其受案范围除重特大刑事案件外,一般都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各级调解组织之间也没有严格的职级和秉属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认为可以受理,调解活动就可以开始。因此,大量的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出现的纠纷都可以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进行。

(三)人民调解的依据形式多样。法律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纠纷如果光靠政策、靠依法办事不一定能得到妥善处理。人民调解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主要采取的方法是对双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它不像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非常严格的调解依据,只要不与大政方针相冲突,不违反法律硬性规定,感情因素、公序良俗、调处者的个人威望等都可以影响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有利于定纷止讼。人民调解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这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参与。同时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方法灵活,程序简便,没有时效限制,特别对一些陈年旧事的处理有明显优势。同时人 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大多是邻里乡亲,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解也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调查取证、调处都更加方便,对妥善处理纠纷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民间有这样一种认识: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甚至形成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更有结为世代冤家者。而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簿公堂,面对的不是铁面无私的法官,而是本村组、本乡镇的可以信赖的“熟人”,调解人员在以实事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合情合理“和为贵’,调处的结果,并不是一纸判决,而是双方都同意的调解协议,调解以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化干戈为玉帛,成为友好的、不计前嫌的邻里乡亲。这对全面推进集体制度改革,不断增进农村社会和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看到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人民调解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概括起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作随意性大。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

(二)队伍素质不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

(三)缺乏强制效力。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出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但是总的说来仍然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这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特别随着昭通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在日渐增多。虽然,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也还的确存在很大差距。就下步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笔者谨提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提高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机遇,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宗旨,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不断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努力使人民调解全面覆盖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努力构建各种工作长效机制。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增强内部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坚持人民调解“六统一”要求,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运行和责任追究、奖惩激励等机制,特别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充分发挥镇、街道调解中心作用,重点加强对村一级调解员的配备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以努力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争取设置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机制。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人民调解毕竟只是一种民间组织,其主持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有必要这样操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符合某些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建议创设专门的、合理简便的司法机关确认程序,以便更合理地运用社会调解资源和司法资源。这不仅能有效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额外支出,也能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性。

(五)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如调查取证、制作材料、召开例会、组织培训、宣传教育、调解员补贴、总结表彰等。因此,各级政府应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健全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其尽心尽责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六)稳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特别在当前处于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务必要在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积极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口,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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