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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2020-07-22 20:15:23

农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按照农资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或不同阶段,农资监管内容划分为:生产管理、使用管理、流通管理、产品(品种)管理。

①生产管理 1、农资生产管理职责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

2、农资生产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①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农药生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③肥料生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④兽药生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⑤饲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②流通管理 1、农业部的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2、市场主体的规范。

3、经营人员的素质规范。

各类农资法律法规都对人员素质提出了:“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但目前的状况令人担忧,对农资的使用范围、方法及贮藏要求一概不知的大有人在。

4、经营企业诚信建设。

1)概况:我国农资企业的诚信意识普遍较差,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时有发生;

2)诚信规范要求及具体措施介绍(典型说明)。

5、市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

1)监管抽查主体的法律规定及职责分工;

2)监督抽查的注意事项;

3)监督抽查的结果公告。

6、农资对外贸易即进出口管理(法律具体规定及实施)。

我国的农药进出口遵照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三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同时,我国农药进出口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公约。

2010年10月18日,农业部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实现电子联网核销功能。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
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③产品(品种)管理 1、产品许可管理 1)品种审定管理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3)肥料登记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标识规范 1)种子包装标识管理 ①一般标识《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②特殊标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混合种子”主要农作物种子、药剂处理种子、转基因种子、进口种子、分装种子、含杂种子(注明含杂种类比例)等作出规定。

2)农药标识包装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3)肥料产品标识 《肥料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份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区域,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登记批准的标注一致。

3、产品质量管理 1)种子质量 ①标准制订与实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②种子检验: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双认证的要求。

③假冒伪劣种子的判断方法。

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药产品质量 ①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建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②假冒伪劣农药判断方法;

③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肥料产品质量 ①登记标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临时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②判断假劣肥料方法。

③肥料产品质量抽查。

④使用管理 1、国家安全使用农资规定:
1)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2)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3)肥料使用规定:
根据标签、说明书使用(目前无具体规定)。

2、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
①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资;

②积极推广低毒高效农药;

③推广科学使用技术;

④发展生态农业。

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表现 (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
1.无证无照经营。

《种子法》规定三种情况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①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

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③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
如《种子法》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再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委托经营不规范。

4.委托合同不规范。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要求:
A、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人的委托事项必须在其经营范围之内,是自然人的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B、受委托人依约定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C、必须是双方约定,不是单方授权;

D、受托人以委托人身份处理事务;

E、受托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但目前委托代销合同不规范,表现在:
①委托权限不明,责任不明;

②不在受托人经营范围之内;

③有效期限不明。

(二)产品违法:
1、什么是产品。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产品指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经济学观点的产品分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产品――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使用价值的物体,它是指一切通过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生产消费、生活消费的需要的物质实体。

②广义的产品――指向市场提供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特定需要的一切物品、服务,是实物、服务、组织、意识、信誉等各种有形实体和无形性质的统一体。

(意义: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与之配套的服务信誉)。

③《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自己吃的不算,农产品、矿产品等自然生产的不在其中),各国法律不一(美国包括所用;
欧洲的产品质量法与中国类似)。

④《刑法》规定生产伪劣商品罪,包括:矿产品、农林产品、工业产品。

2、非法产品表现形式 ①侵犯所有权。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授权许可,而生产经营受专利保护、品种权保护的产品。

按《种子法》规定除利用新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外,均不得侵犯品种人权益,不经许可,不交纳使用费,而自行使用品种权保护品种。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规定处罚。

②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国家标准。

③标签包装不规范。

A、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农药较普遍。30%左右不规范;

B、标签残缺不全。

(三)生产经营行为违法:
主要有6种违法行为:
(1)以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

农业方面常见的几种不正当行为:
①假冒名牌标志,商品名称,如:假冒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志,假冒优质种子、种苗;

②虚假宣传。擅改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农药上详见;

③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指定推广品种;

④低价销售;

⑤搭售。

(2)以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农业法律的关系:
①种子方面:依据种子法处罚;

②农药方面:依据《农药条例》处罚,即:农业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依据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不正当竞争法》:13种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如生产日期:1-2月生产的标3月1日,引人误解一天所生产。

⑤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不准外地商品进入,不准购买外地商品。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其他地方产品进入。

⑥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现金、实物、不正当关系)。

⑦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宣传;

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⑨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

⑩以名牌畅销产品搭销行为;

⑪有奖销售行为。独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⑫诋毁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⑬投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损害竞争对手。

(3)暴利经营。

不按国家指导价调整幅度范围制订价格,高于、低于国家定价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谎称有削价进行价格欺诈;
在国家明确标价外要高价。

(4)倾销行为。

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正常价值,出口国市场可比价,没有销的,出口国市场可比价或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出口外国的产品,人家也可以反倾销。

(5)补贴经营。

出口、反补贴条例。补贴,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6)服务侵权。

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权,态度粗暴。不履行正常的退货、换货、维修等,侵犯经营者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

农资违法案件查处 (一) 农资监管执法主体 即实施机关(三类单位) 1、国家行政机关。

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而是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是我国80%以上的行政法律法规是靠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但这些单位和组织执法只有二类单位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2、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组织。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已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没有成立的可以委托其他管理机构实施。

3、委托执法。三个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委托执法与授权执法的区别:
1、法律依据层次不同。委托:规章以上;
授权:法规以上。

2、身份不同。委托:必须以委托单位身份出现;
授权:可以以自己的身份,盖自己的章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权限不同。委托执法: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权限内实施;
授权执法:不签订合同,按法定权限实施。

(二)农资监管行政处罚设定和种类 设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七种处罚种类,不是说所有的法律形式都可设定这七种行政处罚。

我国法的创作方式或形式有七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部门或政府部门);
6、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7、国际公约、规则、协议。

这七种形式是行政执法依据,又是依法行政的依据。不是所有的形式都可设立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十三条规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部分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具体由国务院规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具体由国务院规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农资监管行政案件和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为发生地≠户口地,包括: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地。

(2)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机关或者组织都有管辖权。谁先立案谁先处罚。处理管辖争议,三大原则:①一事不再罚;
②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③谁先立案谁先处罚。根据不同情况适用。

(3)特定管辖:法定管辖,如转基因非法试验加工生产、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由省里管辖。

与《刑法》一致:“无行为,无犯罪原则”,与刑法相通的。“刑法”是犯罪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职权管辖 在同一地域,根据各行政机关职权进行分工(如:肥料生产许可证:质监;
市场方面:工商;
生产方面:质监。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合并职权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城市综合执法。

3、级别管辖 上下级的分工。

确定依据:(1)影响;
(2)行为人地位;
(3)性质程度;
(4)处罚种类幅度。如治安处罚规定: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乡镇派出所只能一定数量罚款。

省里:
(1)在省行政区域内较大的案件;

(2)下级难以处理的案件;

(3)农业部交办、指定的案件。

市里:市区城内较大的案件,县里移送的案件,省里指定的案件。

县里:区域内的案件。

4、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情形:(1)管辖有争议,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由于特殊原因而使管辖权不明确的(如某一机构正在合并之中)。

(四) 农资监管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2次以上罚款。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是指:(1)主体是一个;
(2)同一产品批次;
(3)同一时间。

例外:(1)已处罚到位再次经营生产的,再立案不属此例。

(2)多个经营户经营同类产品;

(3)生产、经营不同类产品。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适用规则。

如:(1)罚款与罚金,可以以罚款抵扣;

(2)行政拘留时间可以抵刑事拘留时间。

3、行政处罚减轻、从轻、免除规则。

(1)减轻、从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在幅度内取较低额)或减轻(在幅度之下降低一个档级):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的。

(2)免除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时效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违法行为连续性:如违章建筑不拆,为持续状态,只要不拆都追究。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二年以后发现不予处罚。

(五)农资监管行政处罚程序 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无效。三个程序。

1、简易程序 (1)概念: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六个步骤: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方案实施办法》(1997年) ①表明身份:亮证执法;

②说明情况事实;

③讲明理由和依据;

④允许申辩;

⑤当场执行:开具统一收据,指点银行交款;

⑥备案:两天内向行政机关备案。

收缴分离制度,三种情况当场交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在边远地区、水上、交通不便的地方,当事人交款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2、一般程序 (1)概念: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上,对法人罚款1000元以上,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必须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①立案:填写立案申请表,二个以上执法人员。

立案审查:A、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
B、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C、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D、是否属于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A、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B、群众举报。

②调查取证:A、两个人以上;
B、询问笔录;
C、证据保全,填清单;
D、抽样取证(不是监督抽查);
E、现场勘验。

人证(当事人、证人)、物证(物质)、书证(各种证件、登记材料、票据)和影像资料。

证据保全—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防止容易灭失的证据灭失。

③填写《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对内)。

④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外)。

⑤需进行听证的,填写《听证会通知会》,举行听证会在7天前,告知其时间、地点、主持人(可以申请回避)。

⑥举行听证会。

⑦书写听证会报告书,交领导审定。

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⑨送达。按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7日内送达,共6种方式送达:A、当场宣告送达;
B、邮寄送达;
C、直接送达;
D、委托送达;
E、转交送达;
F、公告送达:60天。

⑩执行。15天后不执行的,60天内不复议,3个月内不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天3%加罚款项。

⑪结案。

3、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会要件。

A、当事人提出,3日内书面提出。

B、听证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对公民罚款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万元的属较大数额罚款。地方行政机关处罚按地方人大或授权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我省规定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

(2)听证程序(步骤) A、7日前发通知:告诉时间、地点、主持人(由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B、主持:召开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执法人员、被处罚人员。

C、执法人员介绍执法处罚依据、证据、事实。

D、当事人质证。

E、记录交双方查验签字。

F、制作《听证会报告书》交领导审定。

G、按领导意见调整或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六)农资监管执法文书制作 ①定性问题:重吸轻、数罪并罚。

②法律运用问题:到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条款。

③办案时间:主案——三个月逐级批可延至一年。

文书的立案归档:
(一)组卷方式 一般程序一案一卷,材料多的可以一案多卷,不同主体经营同批次产品也应一案一卷,简易程序可以合并组卷。

(二)组卷格式 ①封面:包括:农业行政机关名称、题目、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类等;

封面题目: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②卷内目录: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顺序排列填写(见文书制作规范45条规定) ③备考表: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案人、检查人签名。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立案审批书;

5.当事人身份证明;

6.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

7.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8.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9.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1.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

12.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13.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

1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6.备考表。

1、案卷封面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

2、案卷目录 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不能留有空行,不能填写卷内没有的材料,卷内有的材料不能漏填;
排列顺序,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45条的规定排列。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包括案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案由、当事人、简要案情、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执法机关意见等内容。

案件来源:
①检查发现,②群众举报或投诉,③上级交办,④有关部门移送,⑤媒体曝光,⑥监督检查,⑦违法行为人交代等情况 一、适用范围:是农业行政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用以履行报批立案的文书。

二、什么情况下立案? A有违法行为发生 B违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C属于一般程序范围 D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三、具体填写(见文书) 立案形式例外:
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方执法,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形式报告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问题表现:
立案时间与结案时间不符法定时间。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作出处理决定。不能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至一年,超出法定时间未延期报告。

4、询问笔录。

包括询问时间、询问人、记录人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通常情况下,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基本能满足询问笔录正文的制作要求。第一步,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第二步,核对身份,收集证据。第三步,“查明谁是违法行为人”或“查明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第四步“查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一、概念: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宗记载。

二、怎样提问? 1.应当提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一问一答。

2.注意提问顺序 1)出示执法证验证(我们是XXX单位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请查验) 2)交待提供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3)提问:在接受农业部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对此有否其他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如果有,请出示有关文件资料。

4)对当事人情况进行核实性提问? 你是XXX,请出示身份证明。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货从何时调出)、地点、数量、事实经过及其他情形。

6)违反行为造成的后果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印证。

如:种子案造成对农民的损失,当事人是否认为种子是从他处卖的,什么时间买的等。

7)本案的关联问题。关联单位、关联行为的有关情况。

三、怎样记录 1.一问一答;

2.写明被询问人态度,不回答或“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3.不涂改,如涂改在涂改处盖上当事人手印;

4.空白处划线或在每行字的末端盖上当事人手印。

问题表现:
①随意涂改并不盖手印 ②提问与本案无关或未问重要问题,有缺陷。

③执法人员1人,不是2人,或未签字、或前后不一。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大要素:时间、人物、地点、内容。

一、概念: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二、记录内容(文书创作规范19条) 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三、问题表现 1.过于简单:内容不全 2.没有背景描述 四、记录方法 1.描述地点所处环境背景 2.记录物品实际情况 6、抽样取证凭证 主要用于抽样送检,作用与农药肥料种子抽样单相同,所以在实际执法中,建议不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而是使用农药种子肥料抽样单。如果是为了抽取违法物品保存作证据,比如提取产品标签,或者提取产品包装时,可以使用该文书,当然也可以用其他办法替代该文书,比如由当事人在标签或者包装上签字确认。

一、概念: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创作的文书。

二、抽样注意事项:
1.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各类产品均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方法。

2.现场封样必须取2份样品其中封存一份,样品上当事人要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3.填写抽样凭证(按包装标签上有关信息填写)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7、产品确认通知书。

应当用电脑打印,有具体执法机关的名称,而不能用笔填写,在结尾处还保留“执法机关”几个字。发送产品通知书,一般还应当附上产品标签和产品照片。

一、概念: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二、填写注意事项:
1.有关信息按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并附照片。

2.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①生产者、销售者确认是自己的产品,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的,可以在15日内向抽查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用备封样品。

②确认不属自己的产品,直接复函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放弃权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8、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在日常执法中,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并不一定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文书制作要精确,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制作物品清单时一定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成色品级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全、登记清,要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不能用含糊计量单位。同时,要正确区分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概念。

一、概念:农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二、填写内容:物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数量。

三、注意事项:
①农业行政程序规定31条,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报告批准也可,未作硬性规定);

②需加贴封条;

③当事人签字,拒签的,找有关证明人注明拒签情况;

④保存7天。

9、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对登记保存物品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理,有五种情形: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凡是把握不准的,建议一律采取第五种情形,解除登记保存。

一、概念: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二、填写注意事项:
①注意时效,在7天内作出;

②写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和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

③作出具体处理决定:A没收的决定;
B解除的决定;
C送检的决定;
D整改的决定;
E责令销毁的决定。

10、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处理意见书制作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①案由。“案由”栏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②当事人。与立案审批表相同。

③案件调查经过。“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当填写案件的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

④所附证据材料。既包括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时,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编号,以阿拉伯数字列举。

⑤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通常情况下,“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分别进行书写。调查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分析证据;
二是明确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应当写明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执法人员要根据不同案情,在处理意见中写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发现第三人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另案追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处理。

⑥审批意见。执法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内容;
法制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机构意见等内容。“执法机关意见”栏由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通常应写明同意或改变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内容,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概念: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中写涉嫌二字;

2.当事人记录不清楚或前后不一致;

3.解答意见不明晰,有越权现场,如: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同意二字,法制机构签同意二字,有的不表态,只签请XX审定;

4.法律引用未到条、款、项、目。

11、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使用责令改正时,应当注意:
第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责令改正,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以责令改正不能写到处罚决定内容中。

第二,如果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必须注意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依据,以及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

第三,如果法律规定,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那就一定要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概念:责令整改通知书农业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二、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如:《农产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填写内容: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属于行政处罚前置的,写明逾期不改的,将依法处理的内容。

四、改正时限:立即或一定时间内如何判定以正常情况下能完成的时间。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和结尾。

①首部。首部由标题、案号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部分组成。标题通常分为两行,居中写明,一行为制作该执法文书的执法机关全称,另一行是执法文书的名称。标题一般用小一号或者二号字,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字体一般是宋体加粗或者方正小标宋加粗,不要用黑体字。案号一般参照法院判决书的格式,靠右排列,不要居中排列。

②正文。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③尾部。应当有执法机关的名称不能只有“执法机关”几个字,不能没有名称只有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一、概念: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的文书。

二、新变化 三、填写内容:
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力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关地址等。

四、注意事项:时效。告知权利的时效,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不是工作日,从接到当天算起,向行政机关提出) 1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当按注意发下问题:
①案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涉嫌”状态已结束,“案由”栏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情况下,与案件处理意见书相同。

③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二是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④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

⑤审批意见。执法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内容,并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法制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机构意见等内容,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执法机关意见栏由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概念: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二、适用范围是实行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后,情况有变化的,才采用新文书,一般没有申辩、陈述、听证会不采用。采用也没问题。

三、有变化的要应当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情况。

四、处理意见维持或变更事先告知书处理意见。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②排版规格与印制要求 处罚机关名称用二号宋体字加粗、“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一号宋体字加粗;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③案号与案由 “案号”统一用3号仿宋体字,靠右空一格排版;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而不是中括号“[]”;
序号不编虚位、不冠“第”(即1不编为001)。案由表述须规范:违法行为定性+案。案号下方同样不需要下划线。

④正文 (1)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部分涉及姓名或名称,均应使用复合名词,即“当事人**县××公司”,而不能表述为“当事人:**县××公司”。

(2)案由、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3)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4)处罚依据、理由及决定。

第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

第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进行分析与评判。

第三,对自由裁量理由进行分析说明。

第四,列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引用法律原文,具体到条款项,自由裁量规则只能用“参照”,不能用“依照”或“依据”。

第五,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6个月,不再是3个月了。

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以规范的表述形式应当是“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存在的问题 1.事实案情描述过于简单;

2.违法行为与证据关系阐述不清;

3.听让陈述后的质证双方结论描述太简单;

4.从重、从轻、减轻来作说明;

5.处罚依据未到条、款、项、目;

6.未写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内容;

7.证据列举不全、不清。

二、注意写作 1.辩论式(判决书式写法)说精事理,说精情理,说精法理。

2.对案情全面描述(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列举、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定性及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 15、送达回证 ①案由。在调查取证阶段的“案由”,应加涉嫌二字,如送达检测报告。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不再加涉嫌二字,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栏应当填写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③送达单位。“送达单位”栏填一般应填写执法机关名称。

④送达地点。“送达地点”栏应当填写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的地点,一般可是执法队办公室。

⑤送达人。“送达人”应当是案件的执法人员。

⑥送达方式。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五种,其中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不要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⑦一份送达回证能否送达多个法律文书。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不同阶段的送达,案由是不一样的。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案由应当加涉嫌,不能与调查取证结束后的文书共用一份送达回证。

⑧送达法律文书时是否需要两名执法人员。可以由一个人送,但为了更加规范案卷制作,确保在案卷中不会扣分,写上两个执法人员的名字也并不难做到。

一、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到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到回证上签字。

二、送达方式 1.当场宣告送达;

2.直接送达(送到府上);

3.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签字);

4.委托送达(委托其他农业行政机关);

5.公告送达(六十日)。

三、几种情况的处理 1.不在场(交成员家属,注明) 2.当事人拒收(邀请有关单位人见证,见证人签字)注明原因。

16、案件移送函 如果在案件处理意见中,执法人员提到了需要对案件线索进行移送,且执法机关批准同意的,在案卷中一定要附有案件移送函,否则案卷就会有瑕疵。

一、概念: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1.公安机关,2.工商、质监或卫生等其他部门。(移送内容另见材料) 二、移送司法机关范围:
1.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校准的规定》和《刑法》第225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涉农案件范围:
①违法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

②违反《种子法》无证生产、经营。

③违反《植物检疫》、《动物防疫》未检或弄虚作假检疫、经营未检疫产品。

④违反《兽药条例》无证生产、经营兽药。

⑤违反《饲料及添加剂条例》无证生产经营饲料等等。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刑法》140条、147条处理,条件:
①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②147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化肥、种子,销售者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种子冒充合格的,使生产造成较大损失(2万元以上)损失的。

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3年。

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7年。

特别重大: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10年以上。

3.非法创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g以上,或饵料2000支以上。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使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刑法》第144条 涉农:违反《种子法》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抢杀掠夺,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

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 违反种子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条例》、《兽药条例》、《饲料条例》,等有下列假冒伪造、买卖、转让、出租有关登记证、许可证、检疫证、印章、标志。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144条 涉农违法《农产品安全法》三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农产品,造成重大中毒型事件致人死亡的,构成犯罪。

7.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移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具体应用若干问题解释【2002】26号。

①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非法生产经营的,按《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引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非食用动物除外),或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有该类药品饲料养殖供人食用动物的,依据《刑法》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④明知是使用含有禁用药品饲料养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以《刑法》144条定罪。

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⑥违反刑法2个罪种的,以重的追究。

三、移送时间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全310号),在时间上并未作具体规定,我的理解: ①在立案前,认为情节复杂,农业机关难以固定证据,难以办案的情况下,可以即时移送。但不排除农业部门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罚。

②认为可以固定证据,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到实施行政处罚后移送。

以上在法律上无障碍,只是司法部门工作衔接问题。

四、移送程序:
1.行政机关确定移送的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2.核实情况后,写出移送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领导批准。

3.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3日内作出决定。

4.决定批准的,24小时内移送,决定不移送,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5.移送有关材料和物品。

6.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在移送函上签字。

7.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诉农业部门。

8.公安机关在3日内研究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农业部,退还材料。

9.农业部门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同级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17、当场处罚决定书 概念:是指农业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简易程序:对法人处罚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下(不含50元)和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个人:个体工商户、带字号填字号。

单位: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合作社)、个体。

程序:
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情况和依据;

③允许申辩;

④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⑤当场送达,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⑥除当场收缴的外,当事人在15天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滞纳金的数量不得超过本金,应及时催告先后申请强制执行。

18、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概念: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地方法规以上,规章不能设定。

农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部门查封扣押 职责:
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查封扣押植物有关繁殖材料;

②对非法试验的转基因产品;

③假劣农药查封扣押;

④对临时占用草地期间带履行;

⑤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⑥擅自使用拖拉机、收割机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对滞纳金的执行;
15天后仍不执行,经过一次催交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什么时间申请,即:滞纳金数量不得超过罚款本额,决定作出超过30日,之前可催告一次,仍未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封押扣押决定书填写要求:
(一)注明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或期限;

5.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三、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决定书;

4.制清单;

5.制作笔录(查封扣押文字记载);

6.签字、交付文书。

填写要求:
(一)一式两份,由当事人、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二)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三)时限不得超过3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存。第三人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解除查封扣押应及时退还。

19、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一、概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案记录。

二、填写内容 现场情况: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务清单送达情况、当事人到场情况、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情况。

2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概念: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二、解除查封(扣押)条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查封(扣押)期限;

(五)其他不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填写内容 1.事由;
解除条件 2.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务清单,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务的具体情况(附后页);

3.解除财务与查封(扣押)物一致;

4.执法机关(印章)。

2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一、听证会通知书发送时间:在召开听证会七日前 二、七日前告知内容: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三、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四、申请回避的处理依规定批准,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五、听证会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陈述事情、出示证据、申辩、论证;

3.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

4.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证人等;

5.相互辩证;

6.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结束。

22、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会结束后,应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记录,报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一、概念: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会主持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二、听证报告书写作方法 1.听证基本情况摘要,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2.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23、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一、概念: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农业行政部门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录。

二、罚没物品的处理方式:
1.销毁或责令销毁、监督销毁,对于有毒有害物品、质量不合格物品不能再利用时,可以销毁或责令销毁。责令销毁费用由当事人出,销毁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出。(依法,如:农产品安全法规定是责令销毁,外来物种条例是监督销毁) 2.转商或其他处理。

如种子转商,作粮食、饲料可利用、肥料、农药退回厂家。

3.拍卖。

在拒交罚款时,拍卖款上交国库,注意:依法拍卖拍卖公司。(这里是查封扣押的,不是罚没品) 4.公告降价处理。肥料可用品相差少量含量。

《农业行政程序规定》六十条,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收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抵交(与没收品拍卖不一);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一、概念: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二、结案报告如何填写:
1.对办案情况进行总结;

2.对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3.对不从重、从轻、减轻、负责处罚的予以说明;

4.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说明;

5.有关重要体会或事项说明;

6.对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将有关情况附注在结案报告后。

2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一、概念: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农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文书。

二、适用条件: 可以先加处罚款,仍不执行的超过30日,且加处罚款未超本数,经催告后,申请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起过30日,且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经催告仍不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填写方式:
四、罚没款+加处罚款 26、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概念: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二、写明内容 1.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内容;

3.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后盖公章。

三、强制执行申请前提条件(前面已述) 行政强制的实施 行政强制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农产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实施 内容: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主体法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实施(行政强制的实施)。

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属行政强制措施)。

农产品安全法有关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管、执法配合,执法机构必须变成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⑩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A、当事人的性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强制的时效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应当除外。检验、检测、鉴定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费用(检验、检测、鉴定),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管查封、扣押物品。

②查明事实情形。

③依法进行处置。

④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时间已届满。

E、其他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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