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领导讲话 > 城建讲话 / 正文

关于农村道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20-06-08 11:21:02

 讲课--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的维修 

 关于农村道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农村公共道路的管理、维护瑕疵引发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近两年来农村公路养护主体的变更与政府内部职能的划分调整,是近两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新增加的一类纠纷。

  一、养护主体:

  (一)公共道路的分类:道路按其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乡村道路等。

  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村道(不包含村内道路),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属农村公路。

  (二)法律规定:《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镇(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的责任主体”, “村级组织是辖区内未硬化村道的养护主体”。

  (三)我市公路养护主体的历史沿革:

  1、2010.3.11前,国道、省道和部分县道和乡道归公路局管理与养护;

 2、2010.3.11后,公路局将其管养范围内的县道和乡道全部移交给交通局,交通局紧接着移交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目前根据政府的内部职责划分:

  ■国道、省道——公路局

 ■城市道路——城乡建设局

 ■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内道路的养护主体——村委会

 二、案件类型:

  (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

 实践中,经常遇到农村公路上堆放土堆、树木、晒粮、遗撒石子等现象,对于此类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按时间段划分为:

  ■2010年7月1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第38条“在道路、通道上的堆放物或防护装置致人损害,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认定道路管理部门具有道路管理的瑕疵责任,应由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审判实践中,如果能够找到障碍物的堆放人,则由障碍物堆放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部门不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障碍物堆放人,道路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担责主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释,本条的侵权责任主任有两个:其一,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二,该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实务中的问题:

  ■二者的归责原则:理论上有争议,目前倾向性意见是二元论,即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管理部门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两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关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与道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如何确定道路管理部门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确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确定其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实践中,应根据公路养护规范的要求,对公路

 日常巡查养护进行完整记录等。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实践中注意收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证据,如醉酒、无牌无证驾车等。

  (二)施工路段致人伤害,发包人应注意的事项:

  ■注意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1)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雇员受害——发包单位对雇员受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道路施工、绿化等工程注意审查施工资质,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第三人受害——发包单位因为选任过失对第三人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警示义务。

  如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作业现场及时清理清场,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等,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时,应提前公告。

  《**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2款“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要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要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该条第3款“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的,由所属镇(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

 (三)道路设置限行设施妨碍交通

 如今在一些乡村公路,当地村委会为了防止大货车碾压路面,都在出入口设置了一些限宽的石墩。《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因此,如果石墩的设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设置要求而对安全通行构成了妨碍,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设置石墩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第2款“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第3款“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主体:交通局拟稿,**市政府发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镇区街道,行政村村内的主街道、巷道不属于农村公路的范畴。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和县内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镇(街道办事处)际间以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镇(街道办事处)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镇(街道办事处)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际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八条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镇(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职责: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成立由镇长(主任)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管区主任和养护站长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日常养护设备,负责本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二)积极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积极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作;

  (四)负责对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内容和目标,建立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未硬化村道的养护工作,落实日常养护、绿化管护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是辖区内未硬化村道的养护主体,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组织辖区内未硬化村道的养护工作;

  (二)负责辖区道路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种险情,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三)积极协助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县道平均每2公里、乡道平均每2.5公里、村道平均每3公里一名养护人员标准招聘养护工人,工人工资、劳动保险等参照劳动保障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要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要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要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的,由所属镇(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

     

Tags: 养护   损害   侵权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