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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2023-01-12 11:55:07

王海燕 枣阳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国家公益基金,根据用途可知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前期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工作,可以起到救死扶伤、缓解受害者经济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可以体现出我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人性化。该基金是在保障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上,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交通事故受害者解决部分的经济问题,缓解受害者家庭经济压力,是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性质和用途上看,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保障功能方面体现的补位性。之所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为了弥补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确保受害者在不能第一时间得到肇事者赔偿时,可以通过基金保障其生命安全以及一些合法权益,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性质还是以保障性功能为主,是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补偿机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补位性特征。

二是在救助对象方面体现的特定性。从本质上来讲,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利用基金对肇事逃逸或者是肇事机动车未投保的受害者进行补偿,负责部分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此可见,基金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除了上述这些受害者之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人无法得到救助。

三是在救助保障方面体现的公益性。基金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交通事故的伤员提供公益性救助,不存在盈利目的,但是这种救助是临时垫付而不是无偿支付。基金使用主要是为了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四是在追偿方面体现的代位性。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制度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垫付资金,承担部分费用,然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向肇事者进行追缴,从本质上讲就是代替受害者的角色向肇事者追缴赔偿,进而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五是在救助水平方面体现的有限性。考虑到基金的公益性质,给予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援助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不可能无条件承担受害者全部的费用。鉴于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差异性,基金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并不高,在援助对象和援助金额方面存在有限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强险的补充机制,主要就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援助。虽然国家规定机动车需要缴纳一定的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保障,但是交强险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仍然有一些机动车并没有缴纳交强险,一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遇到这些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事故,就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补偿,这时就需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援助基金可以起到弥补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不足的作用,从作用上看两种制度是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从本质上讲,这两者还存在一些不同。首先,交强险是在机动车辆缴纳交强险的基础上,在一定的补偿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则是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缴纳交强险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前提下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援助。其次,两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不同,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赔偿义务,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只是承担社会救助的责任,暂时性垫付受害者救治和丧葬的费用,后期会向肇事者追讨。

随着社会大众对机动车的需求量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越来越多。我国充分认识到了交通事故给社会大众带来的伤害,因此针对交通安全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交通安全救助处理体系,给我国广大民众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救助基金对受害者进行及时补偿和援助支持,可以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纠纷,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省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省市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由于国家并未设置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导致各省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基金机构归财政部门管理,一些归公安部门管理,这种管理归属方面的差异性给基金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基金管理机构的不同对于基金管控和信息收集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受害者资金垫付申请的处理效率。一般来说垫付申请需要医疗机构的费用确认和公安机关对垫付申请的审批,主管机构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有的垫付申请流程烦琐,极大地影响基金垫付效率。除此之外,各省市基金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基金募集和垫付追偿等责任划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害者的救助效率,不利于基金的统一管理,同时也给基金带来一些管理风险。

(二)救助基金线上管理平台不够完善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但是一些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没有重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目前在线上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一些地区在审批方面没有实现全面电子化、信息化,主要还是使用纸质审批,不论是对工作人员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另外,相关部门基础工作准备不充分,没有将大量的数据扫描进系统,实现垫付和赔偿等原始数据的互联互通,没有充分体现出综合管理模块的功能效果。

(三)相关部门职责配合不完善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财政局、公安局以及医院等单位组成完整的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给予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大的权益保障。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需要申请基金垫付,需要医院的缴费证明和公安局的审批,只有完成垫付申请批复的全部流程,才能得到基金垫付。由此可见,基金垫付需要多个部门合作,一旦各部门之间配合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垫付工作的效率。

(一)统一规范各地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

由于之前的机构改革,政府取消了原来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机构,因此救助基金需要重新规范管理。为了及时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坚持及时援助的原则,由此可见将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在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取得最佳效果。另外,需要明确各省市基金责任分工,明确各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责任范围。如果设立了市级救助基金,则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条件的受害者优先向市级基金申请援助,没有设立市级基金的向省级基金申请援助。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和运作方面,可以参考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聘请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操作。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专业操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场化管理原则,同时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比如,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实现了全省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的管理机制。江苏省在2011 年为了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确保基金正常运转,创新基金管理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操作管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目前,江苏省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面实现了全省统一管理、统一筹集资金、统一垫付标准等,充分吸收国外优秀的经营管理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招聘专业的机构操作基金,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运营监督部门,监督专业机构操作管理基金。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充分整合资源,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在垫付和追缴方面,秉持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原则,截至2020 年,累计垫付22.14 亿元,累计追偿12.08 亿元;
交通事故案件相关当事人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持相当高的满意度。可见江苏省基金管理模式改革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

(二)网上申报支付信息系统需要完善

之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批流程比较烦琐,需要提供审批的资料也比较多,使用人工审批的方式不仅会降低审批的效率,也会影响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保障。因此为了保证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规范基金审批流程,可以对参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抢救的医院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救治费用确认流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当事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完成审批。另外,各省市需要完善网上申报支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快速共享传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网上审批申报流程,提升交通事故垫付效率。

(三)基金运营向“保险”运行方式转变

为了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援助效率,江苏省实行了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服务,聘请专业的保险公司操作基金,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湖北省武汉市目前也是选择通过聘请专业保险公司操作基金的方式,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金相关项目,包括资金垫付和追偿等。不过这种方式需要一笔比较大的运营费用,虽然产生的效果比较好,但是如果政府财政的支付压力比较大,则需要谨慎考虑是否使用这种方式。

(四)扩大救助范围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受害者;
肇事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的受害者;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者。基金对这些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援助,给予这些受害者一定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援助。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倡导使用新能源车,随着全球“碳中和”进程的加速、环保理念的深入,很多地方小型电动车的使用量增加,尤其中、小型城市和乡村,人们的安全意识也有所欠缺,事故率很高且没有保险保障。所以,建议把非机动车纳入救助范围,让更多人受益。

考虑到交通事故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国家在完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积极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保障社会大众的基本权益有很重要的价值,虽然基金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运营管理和垫付追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多个部门合作,要确保各部门协调配合政府统一全国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的救助方式。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在利用保险公司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不过在使用这种方式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避免为政府带来更大的财政压力。

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扩展救助范围,为更多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援助,简化受害者资料审批和垫付申请的流程,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在追偿方面需要制定合理的追偿措施,确保基金追偿工作的正常进行。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需要经历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政府需要不断尝试、不断完善,才能发挥基金的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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