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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难点问题的思考

2023-01-16 12:10:07

陈 晋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在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气候目标驱动下,建立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和信息披露要求、厘清碳排放核算存在的难点问题是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前提。

2011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创建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及其补充《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以下简称范3)是目前国际公认且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度量标准和项目计算框架。在《企业标准》等国际文件的基础上,2013年起,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法方法与报告指南。2013年,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构建“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指标,将六项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纳入核算体系内。2015年起,发电、石化等八大行业中,限额标准以上的企业纳入国家碳排放年度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国内金融机构大多是通过公布绿色信贷规模来间接反映对于碳减排的贡献,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在碳核算方面开展了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对温室气体减排成效测算方面[1]。2018年起,工商银行等9家金融企业加入中英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试点,编制《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规定,要求将企业战略与目标、治理框架、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等纳入其中,实现了试点金融机构的相对统一。2020年,兴业银行基于信贷投放行业的碳足迹,构建了一个可以反映银行单位信贷碳减排综合效益的指标——“信贷碳强度”,根据信贷行业的碳足迹,通过投入产出法测算新增贷款引致的完全碳排放总量,以反映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综合碳排放效率。

(一) 政策制定标准尚未统一,覆盖范围有限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央行、银保监会等部委虽就绿色金融做出部署安排,但顶层设计尚显不足,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和偏差。一是不同标准间碳排放的估算有误差。如依据银保监会下发的《指引》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20》测算的2019 全国 CO2排放因子存在 5.4%的偏差率。二是核算范围有限。按照国家核证资源碳减排量(CCER)项目要求,工业生产过程、能源活动、人员活动和设备使用等均在核算范围之内,当前《指引》中的碳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和能源活动等,八大行业之外企业碳排放数据积累不足。三是非绿贷款碳排放标准缺失。绿色信贷项目之外的一般贷款碳排放计算尚无标准,尚未制定相关统计制度用于指导采集和测算非绿色贷款的碳排放量信息,除绿色贷款以外其他金融产品的碳减排和碳排放信息也未作规定。

(二)碳排放数据来源标准不一,可比性较低

金融机构碳排放计量尚处于自发试点阶段,其信贷资产碳信息主要来源于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资料,数据来源庞杂,且涉及环评机构测评较多,存在信息披露动力不足、标准不统一、范畴不明晰等问题,有关企业碳减排信息计量的真实、准确性也有待核验[2]。部分金融机构虽已开展相应的碳排放计算,但其所选择的测算方式和测算指标有所不同,缺少统一、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难以进行有效评估和对比。

(三) 碳排放的核算部分环节缺失,风险管控措施不足

目前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企业主要是对经营活动的直接排放和电力、热力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进行计量,忽视了价值链上更广范围内产生的排放。绿色信贷项目和非绿色信贷项目碳排放核算方法,实质上表现为碳减排和碳排放两种计量结果,相应的计算结果如何在金融机构与项目单位间合理分摊,以避免整体层面碳排放重复计量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同时,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传导路径未能打通,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行业信贷政策、资产结构调整与碳排放风险管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控体系。部分金融机构虽然开展了碳排放核算和披露试点,但核算、披露贯通不足,尚未形成整体机制。

(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信息披露指引

一是加强政策框架、制度框架和治理框架研究,积极巩固试点成果,逐步推广应用并拓展强制性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范围;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数据基础建设,完善分行业碳排放计量方式,加强企业碳排放核算同步推进,为金融机构碳排放测算提供基础支撑;
三是开发符合国情的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指引,我国现有针对企业和项目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均不含范围3的排放,但对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型组织和企业来讲,范围3的碳排放量不容忽视。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形成符合我国特点的碳排放核算和信息披露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分批次融入实现碳排放计量和信息披露的国际化接轨。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发展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央行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在贷款规模统计的同时,引入碳减排测算、统计和报告制度,推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发债主体及重点排放单位实现环境信息共享;
二是财政部门完善金融会计准则,增加碳排放权等相关资产负债科目,建立碳减排量表外科目;
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规定,配套相应的碳排放考核监管机制,增强披露刚性约束,以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为报告载体,全面公开碳排放信息。

(三)出台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约束性法律法规

我国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气候环境压力测试增强碳排放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自觉性,推进碳核算工作的深入开展深度,为我国经济转型奠定基础。释放绿色金融从严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与气候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打通碳排放交易、企业、银行的压力传导路径,凸显碳排放市场对企业、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以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开展压力测试、气候风险管理,促使金融机构从被动的披露者转型为积极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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