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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解放日报》视域下的陕甘宁边区买卖婚姻问题研究

2023-02-03 16:15:09

刘娅娅

(延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延安 716000)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以买卖婚姻为主的婚姻陋习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仅仅波及困在其中的边区女性,也削弱了支援抗战的力度。虽然边区政府对症下药颁布了《陕甘宁婚姻条例》等法规来制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边区政府要想把长期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陕甘宁边区女性解放出来,是一场与婚姻陋习的革命,其难度不言而喻。

陕甘宁边区是1937 年至1949 年之间,在中华民国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我党的根据地。地处毛乌素沙漠边境,环境恶劣,民生多以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为主,封闭的环境造成了边区人民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落后的情况,也使始于清末的买卖婚姻陋习在民国时期尤为突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是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毒瘤。女子被明码标价,财礼被用作聘金来偿还女子的身价,在宜川县“女年在十岁以上者,竟有议财礼洋一百五六十元,及至二三百元不等,富家亦有以财礼若干者矣。”①在榆林地区也“至少要有一份礼,银元24块,米麦4 斗,土布10 丈.”[1]在陕甘宁边区其他地方类似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全然不顾男女双方情感及意愿的买卖婚姻对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

陕甘宁边区买卖婚姻陋习造成的社会危害主要包括四方面,其一是买卖婚姻使得被明码标价的女子父母从中获利,变得贪财,不惜把自己的亲骨肉多卖几次。1946 年发生在延安贺家沟贺鸿如图利卖女一事就是如此,“贺鸿如居住在姚店区一边贺家沟,其女名胡姣儿,年十六岁,年幼由其父代之招一女婿,初到她家,二人情感尚融洽,久而生厌就将女婿打发走掉。去年,贺鸿如又将姣儿许配给贺志三,言明洋一百数十五元,加青布一匹。”[2]为了钱财不顾女儿的意愿,将其多次许配给人家,贺鸿如贪财的面目属实可憎。其二是对于贫苦的男方家,高昂的财礼加重了经济负担。“贺志三因家境贫寒,彩礼一时交不齐全,就无法完婚。”[2]边区人民的经济原本就十分落后,普通人家的经济状况更是捉襟见肘,买卖婚姻高昂的财礼对贫苦人家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其三是通过买卖婚姻结成的夫妻,夫妻关系通常不太和睦。“吴堡岔镇三乡的王茂治和他的婆姨薛德英,结婚后感情不好,谁也不理谁。王茂治成天闲串,地里年年长满了黄蒿、沙蓬,却不去过问。而薛德英常年住在娘家,还要离婚做尼姑。”[3]可见买卖婚姻里的女性不仅得不到尊重,也得不到自己男人的关心。况且不和睦的夫妻关系不利于边区的生产工作,间接地削弱了支援抗战力度。其四是由买卖婚姻间接造成女子早婚的问题。由于买卖婚姻使贪财的父母从中获利甚至多获利几次,所以通常陕甘宁边区的女子结婚都比较早。陕北民歌中所唱的“十三上订亲十四上迎。”反映的就是边区女性早婚问题。由于早婚使身体与心智都不成熟的女子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小小年纪的她们在买卖婚姻里迎接的是“三低四高”,即“低婚龄,低智商,低寿命;
高出生率,高自然增长率,高不孕率,高死亡率的生育特征。”[4]可见早婚问题对边区女性的危害极大,不仅是身体的健康还是精神的健康都受到了很坏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的买卖婚姻陋习使困于其中的女性像是没有人格的附属品附属于男人,男人把自己的婆姨看作是自己花钱买来的物件一般。处于这种婚姻情况里的女性受着双重折磨,她们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行动力是大打折扣的,自然对抗战的支援力度也是被削弱的。所以根除边区买卖婚姻陋习就成了边区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根除边区以买卖婚姻为主的婚姻陋习问题,不仅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婚姻条例,也积极引导妇联会深入到边区人民群众中利用各种活动积极宣传婚姻的新思想。在1939 年4 月4 日颁布的《陕甘宁婚姻条例》中明确“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5]。虽然买卖婚姻是边区政府明令禁止的,但是在婚姻法规颁布后,买卖婚姻的情况还是屡禁不止,在《废除买卖婚姻》小言论中有这样的疑问和解答:“怎样杜绝这样不良的风气呢?在法令之外,需要深入的宣传,教育和纠正,要他们知道妇女是人,人有权利不给任意买卖,把亲骨肉买卖是最不道德的,但光靠说服是不够的,妇联会应该更深入到妇女群众中去,负担起买卖婚姻的任务,某个地方买卖妇女或变相的买卖妇女,某个地方的妇女就起来反对,开大会,讲道德,发动起来的力量和这些陋习去做斗争,这样,那些把女子不当人的父母,就会懂政府的法令要遵守,而且知道女子在边区内,是有她自己的人格的。”[6]可见只靠相关法规的颁布制约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实施下去,让法规起到引导作用。

《陕甘宁婚姻条例》中有禁止早婚的条例,明确提出“结婚年龄,男子以满20 岁,女子已满18岁为原则。”[5]据 《从七十六个妇女结婚年龄说起——妇女早婚调查》 记载,“延安县中区五乡76个已婚妇女,其中有完小的17 个女学生,女冬学的19 个学生,农村40 个中年老妇女,在她们当中,不满18 岁结婚的(12 岁到17 岁)有63 人,超过全体的8/10,18 岁以上结婚的只有13 人,不及2/10,这些妇女结婚时,生理上并没有成熟,当时来月经的仅仅只有23 人,其余的还都是未成年的娃娃。”[7]可见边区早婚问题十分严重,边区政府颁布的禁止早婚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陕甘宁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的条例“虐待他方者”和“不能人道者”以及“凡男女一方,根据第十一条之理由请求离婚,经乡或市政府考察属实准予离婚者,应通知他方,他方接到通知后无异议表示,方得发给离婚证,他方有异议表示时,则由法院审查其异议,判定准予离婚与否。”[5]明确规定了若一段婚姻包括买卖婚姻中,女性遭到不人道的虐待,可提出离婚。边区政府利用婚姻法规保护了边区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延川县张志英上学后要求与丈夫离婚,她说,“我要为革命事业奋斗,我绝不能为了一个封建的家庭来牺牲我整个的前途,我觉得为了一个封建家庭和强迫买卖式的婚姻来牺牲我的革命前途,是太没有价值了。”②婚姻法规的颁布使得陕甘宁边区妇女心底追求自由平等文明的婚姻观逐渐被唤醒,一些饱受买卖婚姻之苦的妇女开始觉醒,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被别人踩在脚下的人格。由于边区政府关于婚姻法规中离婚条例及满足其中的条件之一即可诉讼离婚条例的颁布,一度造成了陕甘宁边区离婚案件井喷式发展,给抗战时期的边区政府增加了工作负担。于是边区政府对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状况做出了一些让步。1944 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强调:“禁止强迫包办及买卖婚姻”[8]的同时要向社会习俗妥协,开始尊重边区社会现实情况,对订婚彩礼问题作出决定,要求在婚姻取消时女方必须退回彩礼。可见边区政府在处理问题时非常注重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边区整体情况作出一定调整。

边区政府在处理买卖婚姻问题时还颁布了关于买卖婚姻钱款处理办法,据《买卖婚姻钱款处理办法》载边府政务会议决定:“边府第二十九次政务例会,关于已经查出之买卖婚姻钱款是否没收之处理办法,有所决定,凡此类案件悉按下列原则处理:(1)非亲告不理;
(2)婚礼上出之聘金,并非买卖婚姻行焉,故聘金不得没收。”[9]这种买卖婚姻钱款处理的方式间接地减少了买卖婚姻陋习的发生。

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边区政府制定颁布婚姻法规的举措,边区政府还积极引导妇联会深入群众宣传新式的婚姻观并鼓动边区女性积极参加冬学、识字班等基础教育。还把边区人民身边熟知的买卖婚姻的事例通过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传达出来,从而更好地给他们宣传新式的婚姻观。

边区政府在根除边区买卖婚姻陋习的过程中的这些举措,不管是禁止买卖婚姻陋习的相关婚姻法规的颁布,还是引导妇联会积极宣传新式婚姻观,或者是利用延安《解放日报》这个重要媒介来积极宣传等都在边区人民逐渐摒弃买卖婚姻陋习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效。

陕甘宁边区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的状态,即使边区政府针对边区的买卖婚姻陋习实施了各种举措,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边区买卖婚姻陋习的根除仍需要一个过程。成效虽然不会立竿见影,但是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边区人民的婚姻观。据《延安贺家沟反对买卖婚姻一例——父亲嫁女贪财无厌,女儿愤恨迳往成婚》载:“农村中买卖婚姻很流行,最近发生贺鸿如图利卖女一事,贺鸿如居住在姚店区一边贺家沟,其女名胡姣儿,年十六岁,年幼由其父代之招一女婿,初到她家,二人情感尚融洽,久而生厌就将女婿打发走掉。去年,贺鸿如又将姣儿许配给贺志三,言明洋一百数十五元,加青布一匹,贺志三因家境贫寒,彩礼一时交不齐全,就无法完婚,胡姣儿听说此番情景,对乃父贪财图利愤恨不满,遂在腊月间,跑到男方家成婚,邻里为之赞同。贺鸿之不得已而允婚。依笔者王华自己所见,现在农村买卖婚姻甚行,特别是近些年来,订婚除娘家要彩礼外,还求另折彩礼,借口出嫁不起姑娘,使得对方贫苦人家婚事无法解决,此种现象,地方政府需予适当的劝说纠正。”[2]可见边区政府所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法规在边区买卖婚姻问题上还是具有一定的成效的。唤醒了边区女性心底对婚姻自由的追求,敢于摆脱以往的奴性,敢于同买卖婚姻陋习说不,敢于站到婚姻新风尚一边来。

据《挣脱买办婚姻的束缚,白招女自奔夫家》载:“六月初,安塞白巫神(三区五峁家川人)的女儿白招女,因反对其父贪财无厌挣脱了买卖婚姻的束缚,自奔夫家。按白巫神于民国二十八年将其女许给志丹二区,杨泉河王九成的大儿子王志勇,当时言定财礼洋七十白银元,王早已按数交清。去年八月,王九成想娶儿媳,但贪财无厌的白巫神又向王提出讨要折结婚酒席二百万元边币,王姓家贫,无力支出,乃将婚事搁下。今年四月,王九成答应,出六十万边币,但白巫神仍坚持未决。聪明的白招女(今年十七岁),发现父亲向婆家苛取财礼,暗想:(我父亲太心恨了!把我婆家折磨坏了!我要给婆家想个办法。)六月初白招女决心挣脱买卖婚姻的束缚,一人悄悄地往婆家跑,当日白巫神发现后,就和他兄弟二人骑马追赶,幸未赶上。敏捷的白招女早已跑到了婆家。白巫神随后赶到,强迫女儿回去,王九成情急,就报告区政府,政府终于作了合理解决:酒席不准折,王姓定期娶儿媳。白巫神无法,骂了几句,就愤愤而回。胜利的白招女,很愉快地住在婆家,受到公公婆婆全家人亲切的看待,冬日来临即可成亲。(程富元)”[10]由此可见边区政府的举措的实施成效不是一星半点,而是在边区形成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越来越多的饱受买卖婚姻之苦的女性勇敢地站出来和买卖婚姻陋习作斗争。

随着陕甘宁婚姻法规对买卖婚姻的有效遏制,在边区婚礼仪式上也有所由繁化简。刊登在1947 年1 月17 日《解放日报》第二版的《石老汉娶媳嫁女,不用吹鼓不杀猪》这篇报道,安塞县的石老汉打算娶媳嫁女同一天过,原计划做米酒杀猪这些下来花不少钱,石老汉正犯愁,村长到他家给他讲了当时的时局,于是石老汉决定一切从简,不用吹鼓不杀猪,来响应政府的号召。[11]可见边区的婚姻陋习附带的繁杂的婚礼仪式也渐渐被边区人民所摒弃,更多的边区人民从买卖婚姻的陋习下解放出来。

陋习与新风尚的较量宛如一场博弈,胜负是由综合因素共同决定的,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不仅要把理论运用于实践,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理论,让理论服务于实践,又使理论在实践中完善成熟。边区买卖婚姻陋习与婚姻的新思想也是如此,虽然边区长期以来封闭落后的经济、文化使这场博弈力量悬殊,但是边区政府对症下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策略来根除边区买卖婚姻陋习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使得自由平等文明的婚姻新思想深入边区人民心中,越来越多的边区女性敢于和买卖婚姻陋习说不,婚礼仪式也因此由繁化简,买卖婚姻陋习逐渐被边区人民摒弃。把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的边区女性从买卖婚姻陋习中解放出来,使她们的思想得到解放,身心变得愉悦,变得有体魄、有人格、更有自由,从而成为一个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注释:

①宜川县志:卷23.风俗志,民国三十三年。

②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6,案宗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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