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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

2023-02-05 16:55:07

侯尚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自2001 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完善政策促进文化经济发展,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文化产业继续改革创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接着,文化和旅游部相继出台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地方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文化企业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其中,在2021 年文旅产业发展综合指数中,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占33.26%,规模以上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达到11.91 万亿元,占GDP 的10.41%①。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文化产业数字化、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和健全产业体系的战略,以期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导下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研发创新是驱动经济提质增效最强的动力来源,也是决定性因素。

文化产业创新最主要的执行主体是文化企业,如何推动文化企业创新进而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学术界和政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②。

魏鹏举认为我国文化产业质量发展不高,存在高投入低产出的结构性问题。

他提出应该坚持以守正创新为基础,建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改善投入绩效、创新驱动[1][2]。

周建新和胡鹏林指出,当前缺少对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更深入的研究,应该明确当前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提升文化软实力,实现文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行发展[3]。

约瑟夫·奈认为软实力是动态变化的,潜在资源也会因环境改变而变化,甚至不一定转化为理想结果的实力[4]。

他还认为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中国文化软实力增强,吸引到诸多的资金和商业机会[5]。但疫情的蔓延对文化产业的冲击和影响很大,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倒逼着产业变革。

为此,项久雨提出以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发展,文化自信提供内在价值认同,彰显文化创造力[6]。

文化产业通过提升创造力,以稳步发展为基础,不断实现技术突破和文化创新。

周建新认为文化科技融合是文化发展新形式,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文化企业的成长状况[7][8]。

特别是在数字化、科技化的背景下,关于人工智能技术、新媒体、数字金融等要素助推文化产业提升发展质量的讨论不少。

尽管顾江和王文姬用31 个省份的数据实证分析发现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集聚促进了城镇居民文化消费[9](P47-51),但是鲜有成果研究国家政策工具如何影响文化产业的质量发展。

尤其是从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视角,依据上市企业数据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做实证研究更为少见。

当然,文化企业在公益性和追求最高社会效益方面不如文化事业单位,是因为文化企业具有营利性、创造性和寻求最高经济效益等特征[10](P305-309)。这些特征促使文化企业的研发工作更要追逐创新性。

文化企业创新不仅具有投资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而且其创新成果除了商品的基本形态之外,很大部分表现为知识产品形态。

这样的形态使得一些文化创新成果难以完全由企业独自享有,研发投入得不到有效回报,从而表现出较强的正外部性。由于这些原因,文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低于社会福利最大化[11],这进一步影响了文化企业的创新后续动力,市场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和棘轮效应。

长期下去,这将会影响整个文化产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获利能力, 致使供给市场疲软,甚至出现市场失灵。

为化解这些问题,政府通常使用税收激励和科技创新补贴等政策工具,伸出“有形的手”进行适时干预。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其规定研发费用在资本化前可加计扣除,资本化后又能加成摊销。

针对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政府再次提升了加计扣除和加成摊销比例,增加了激励强度。

除此之外,文化企业有创新成果后还可以申领科技补贴,能够弥补一些创新成本,从财政补贴角度享受政府激励。

但是, 随着全球性新冠疫情的暴发和反复,影响诸多文化活动和消费,许多文化企业因此而经营艰难,甚至有些企业难以为继。

为此,世界各国都期望利用激励政策工具助力文化产业振兴,推动本国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抢占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问题的关键是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能否真正推动文化企业技术创新? 而且,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作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在文化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作用几何,是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 这一话题永恒,学界也讨论不断,尚未达成一致性结论。

基于此,本文以2010-2020 年中国A 股上市文化企业为样本,对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相关性和因果效应展开研究。

综合运用Laffont 的激励理论[12]、Christensen 的创新理论[13](P216-221)、Prahalad&Hamel 的核心竞争力理论[14]、诺思的制度绩效和路径依赖理论[15],在文化企业技术创新中考察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的影响,同时探究两者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因果效应。

并且,本文以国有文化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属性分组查探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在组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二者对文化产业研发投入与产出的作用机理,深入探讨了技术市场竞争复杂性、科研成果不确定性、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等外部环境的影响,最终通过相应的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再次增强回归结果的可信度。

践行文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文化产业不断创新提供高质量文化产品,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

文化产业创新的主体是文化企业技术创新,而科技创新又受其资源禀赋、管理理念、经营战略和成长环境等影响因素所约束[16](P106)。

针对文化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是饰演“近水”还是“远水”? 又能否解决“近渴”?

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受到学界普遍关注。

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激励多为普惠型的“事前激励”,制定前需要政府综合考虑宏观调控计划和实体经济发展等因素,是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还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优惠力度和期限,为文化创新主体减税降费,缓解资金压力。

为了鼓励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国家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减税降费等政策。

与之对应的是,“事后激励”的科技创新补贴是由科技部门负责管理。

与税收激励相比,科技创新补贴的覆盖广度和深度相对较弱,门槛性更强。

具体来看,科技创新补贴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受益范围较为狭窄,申请者需符合条件并经审批通过后才可享受;
其二,补贴金额有限且数量固定,与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关联性不强,难以体现创新成果的未来可创造价值;
其三,创新补贴多为一次性支付,补贴的持续性不强,而且资金到位时间滞后性明显,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工作难以及时发挥纾困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变这些不足,不断加大补贴的力度和广度,并积极地推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新企业实行“事后补偿”。

与税收激励的作用一样,政府期望通过创新补贴加速文化企业技术升级,助力提升其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

显然,不同的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政策对文化企业造成的影响也会不同。

因此,政府理应引导文化市场良性发展,建立有效的文化制度绩效体系。政府还应该从激励方式、资金扶持、人才培育、消除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不确定性等层面,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做强科技创新。

这些激励政策不仅有利于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品牌化以及高度科技化发展,进而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还可以延长文化产业链,实现文化赋能高质量发展[17]。

然而,文化企业层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研发创新势必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企业不得不面对资金压力,还要承受收益不可预见性的风险;
二是文化领域科技创新更新速度快,尤其是受到平台经济、媒体营销和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渗透的冲击与影响[18],文化消费模式也不断推陈出新;
三是市场需求变化快,它始终指挥着文化企业要不断创新、追逐更多利益方能维系经营的可持续性。

此时,文化企业也期望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缓解研发资金压力,增强创新驱动力。

因而政府使用有效的政策工具,不仅能增加文化企业的创新动力,还有利于拓宽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

从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激励政策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3 类:免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选择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加计扣除优惠。

此外,针对中小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政府出台了“六税两费”减免和亏损跨期10 年结转等政策。

同时,科技部门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出台了科技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且审批通过的文化企业给予科技补贴。

这些措施基本上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但至少对文化产业创新发挥着作用;
但到底是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

对此,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形成了3 种观点:促进论、无用论和抑制论。

其中,促进论是主流的看法,即税收激励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税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资源投入,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6](P105-121)[19][20][21](P1-9)[22]。

显然,文化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是为了获取创新成果,取得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获取技术比较优势,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21](P10-31)。

此外,文化企业创新可以享受税费减免优待和申领科技创新补贴,这实质上是对研发成本的补偿性收益。

为了追逐这些利益,文化企业会主动创新和突破路径依赖, 进而推动整个文化产业创新,最终提升发展质量。

因此,即便是“后补”的创新补贴也与税收激励一样,对文化企业的创新资源投入强度和创新产出绩效发挥着正向激励的功效[23-25]。

为此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分别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当然,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的激励方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在激励文化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均表现为正向激励作用[26](P19-23)[27](P98-116)[28](P94-99)[29](P40-50)。

此外也有不同之处,如创新补贴有助于增加文化创新人力资本投入,促进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税收激励对此却无明显作用[9](P51-55)[30]。

而且,不同的补贴额度会对文化企业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

但是,过度的补贴延长了企业创新持续时间,使文化企业对其产生依赖性,减少了创新产出,反而有抑制作用[31][32]。

诚然,我们国家的税收激励、科技补贴分别属于税务、科技两个机构管辖,其设置目标和影响机制本来就有区别,最终的影响效果若有差异也理所当然。

但是,当前文化企业按不同的控制权分国有和民营两类。

国有文化企业发挥着经济主导和产业协作等功能[33]。

相比而言,对回收期长、见效慢,尤其是基础性创新的项目,国有文化企业更具有资源优势和经济基础,能引领国民投资方向。

而民营文化企业则更偏好于回收期短、收益快的创新项目。同样,税收激励可以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增加权益性投资,民营文化企业却不敏感[26](P19-33)。

另外,从创新投入的激励敏感性视角看,民营文化企业因其有效平均税率水平高,对税收激励敏感性较强。

对此,国有文化企业敏感性不明显[16](P105-113)[28](P94-106)。

然而,与一般产业不同,文化创意和产品创新是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

因此,在文化产业创新激励方面,不论是国有文化企业,还是民营文化企业, 都会对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政策积极响应。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与民营文化企业相比,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更能显著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创新产出,而对其创新投入的激励,创新补贴的作用较强,税收激励作用略弱。

近年来,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极大地推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34]。

但从国际经验看,文化创新是在产业根本创新和激进创新的基础上,实现持续性、突破性创新[13](P218-220)。

文化创新研发需要不断地投入资本、劳动和时间成本。

诚然,不论何种研发投入,不可避免地都会存在风险性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问题[10](P310-327)[35]。

并且,文化企业个体间存在异质性,即便是同一个文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期,创新战略也会不同[36]。

因此,高新技术资格、国有文化企业资格和企业不同的生命周期都是影响激励效应的因素③。

在这些差异因素影响下,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会对企业创新成果产出有不同的作用,国有文化企业和传统企业会反应更强烈[37]。

而从企业生命周期来看,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企业因享受税收激励而显著地增加创新投入[16](P105-113)。

通常,文化企业发展受税负影响较大,而创新补贴和税收激励政策完全可以降低其税负水平。二者相互补充,实现最优组合,更能有利于企业研发创新[29](P40-57)。

原因在于,研发创新会给文化企业带来诸多利益,除加计扣除、取得补贴外,还可申请高新企业优惠资格。

可以说,高新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之源正是研发创新。

在促进文化企业创新方面,尽管创新补贴显著性弱于税收激励,但至少是正向作用[27](P108-113)[38]。

当然,不排除在特定的环境中,两者作用不明显的情况[39][40]。

因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益处是多方面的,但文化产业自身就是一个不断追求创新的特殊性行业,传承加创新是其生存和发展之道。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最后一个假设:

假设3:与高新技术企业相比,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传统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更显著。

(一)数据说明

本文以我国A 股上市的文化企业为研究样本,时间周期为2010 年至2020 年,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标准,选择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

数据来源以国泰安数据库为基础,结合使用了国研网数据库、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中国税务统计年鉴等多个经济数据库,同时还参考了历届政府报告数据等报告类文献材料,以尽可能地补充数据,减少变量缺失与偏误影响。

为提升数据的同质性,研究中剔除了ST、PT 类上市企业,最终获取的研究样本为非平衡面板(公司—年度)数据,包含1043 家上市文化企业的6989 个观测值。

(二)研究模型设定

为检验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影响,推断其因果关系,本文设定如下计量模型:

上述模型中,因变量Y 分别为创新资金投入强度1(rdin)、创新资金投入强度2(rdas)和文化创新绩效(culin)。

自变量分别为税收激励(taxin)、创新补贴(govnsub)和其他所有可能的控制变量(controls)。

firm 和year 分别表示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考虑到文化企业个体视角不受时间影响(企业所有权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时间视角不受企业个体变化(产业结构、GDP 增长、省份人口受教育年限、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因而实证设计中加入企业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构建的模型(1)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三)变量构造说明

1.创新资金投入强度1(rdin):选取文化企业研发支出(R&D)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作为基础被解释变量,考核研发投入与营业业绩的关系属于创新资源指标。

2.创新资金投入强度2(rdas):考虚到文化企业新产品开发试验阶段存在无收入或低收入的情况,选取R&D 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作为rdin 的替代变量,也属创新资源指标。

3.文化创新绩效(culin):以文化企业的发明专利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对文化产业创新绩效进行测度。

参照郭玥等学者的做法,选取文化企业专利授权数量为基础数值加1 后再取自然对数处理。考虑到专利由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周期较长,回归时滞后一期处理。

与一般制造业相比,文化企业产品创新通常集中在具有资源优势的单位中,故样本数量存在缩减现象。

为此,本研究将文化创新成果数量作为第三核心被解释变量以补充阐释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成果,属于创新绩效指标。

4.税收激励(taxin):以文化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额之和占销售额的百分比表示,作为核心解释变量。

5.创新补贴(govnsub):从文化企业“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中筛选出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政府补助数据作为创新补贴数据。

以创新补贴占总资产的比重来评价政府创新补助的多少。采取同样的方法构建非创新补贴变量以作进一步对比分析。

6.控制变量(controls):(1)文化企业成立年限(age):用分析期当年年份减成立年份得到;
(2)企业规模(size):以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衡量;
(3)独立董事占比(indd):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百分比;
(4)销售净利率(nprofit):净利润/销售收入;
(5)省份人口教育平均年限(eduy):各省份人均受教育年数;
(6)GDP 增长速度(gdpg):GDP 的增长额/基期GDP;
(7)经济发展指标(econ):各省人均实际GDP ;
(8)地方金融活跃能力(localf):各省份存贷款余额/GDP;
(9)省份市场化综合指数(mindex):取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数据库;
(10)第三产业产值贡献度(indus):第三产业产值/GDP;
(11)是否国有文化企业(owned):是取值为1,否为0;
(12)是否高新技术企业(htech):是取值为1,否为0;
(13)固定资产规模(fixe):以固定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衡量;
(14)资产负债率(asse):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为消除极端值影响,研究对连续变量前后1%百分位进行了Winsorize 处理。

表1 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一)基于文化创新资源和创新绩效的回归结果

以式(1)中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为逻辑起点,对文化创新资源的模型估计结果列示在表2 第(1)和(2)列。

整体上看,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前补”的税收激励,还是“后补”的创新补贴,均能促使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具体来看,税收激励每增加1 个百分点,可使文化企业创新资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提升0.67 个百分点,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提升0.23 个百分点。

同样,企业得到的创新补贴也呈现着正向激励作用,每提升1 个百分点,可使企业增加的创新资金占收入、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提升1.23、0.17 个百分点。

相比营业收入,创新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受到的影响作用较弱,可能的解释是文化上市企业资产规模较大。

这样的企业更有条件挤出较多的资金投入研发,其面临的内源性融资约束可能相对较小。

在此,分别用创新资金占收入、资产的比重表示文化创新资源的被解释变量,相当于做了一次替换变量检验,互相印证,可以提升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表2 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基准回归

表2 第(3)列为文化创新绩效的估计结果,是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专利授权数量的影响。

结果显示,税收激励有助于增加文化创新成果产出,显著性较好;
而科技创新补贴对文化创新绩效的影响虽然不及税收激励强烈,但也有较好的正向激励作用。

具体而言,税收激励每提升1 个百分点,可以促进文化企业创新成果(专利授权)数量提升12.33 个百分点,而创新补贴则能促进提升6.60个百分点。

可见,文化企业积极研发创新,在取得专利后,不仅能提升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还能享受诸多的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存在双向利益驱动影响。

综上,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均能显著促进文化企业创新投入及创新绩效的增加,验证了假设1。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反映了文化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科技创新政策的敏感性较好,而政府出台的技术创新政策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助推了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

(二)进一步分组比较研究

1.按企业的不同所有权属类型分组比较

与民营文化企业相比,国有文化企业一般会有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资源垄断程度较高或者具有行业壁垒,甚至还存在行政垄断现象,行业利润通常比较丰厚,营运资金充盈。

并且,国有文化企业在政府扶持、金融信贷、人才资源等政策方面具有优先权,不乏创新要素资源。

因此,我们借鉴Wei et al.、郭玥和刘诗源等学者的做法,对文化企业按不同权属进行分组比较研究,检验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创新资源和绩效是否存在潜在异质性。

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国有文化企业与民营文化企业

总体上看,针对文化产业创新资源投入和创新绩效产出,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表现了正向的激励作用。

进一步看,税收激励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增加创新资源投入强度差异较小,税收激励每增加1 个百分点,能使两类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增加0.59、0.64 个百分点,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均增加0.22 个百分点。

并且,还能促使两类企业创新绩效产出分别提升16.41、11.15 个百分点。

而创新补贴每提升1 个百分点,可使两类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提升1.77、1.09 个百分点,占资产比重分别提升0.35、0.12 个百分点,还可以使创新绩效产出分别增加18.12、3.88 个百分点。

这些结果验证了前述分析,国有文化企业相对而言,通常规模较大,创新条件优越性较明显。

但是,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追求方面,两者并未因权属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

相比而言,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更能显著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创新产出,而对其创新投入的激励,创新补贴的作用较强。

税收激励作用对民营文化企业表现略强,但均呈现正向激励效应。这恰好验证了假设2。

2.按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资格分组比较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是我国自1990 年代开始的为推进企业高新技术发展而实施的重要管理办法。

该认定工作对于鼓励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且该认定管理办法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演进,推动着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依据现行有效的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24号和财税[2018]76 号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征4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弥补亏损结转10 年的优惠。

此外,企业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后,还可以申领科技部门管辖的科技创新补贴。

也正因为这些优厚的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成为众多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之一,文化企业也不例外。

表4 是按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认定资格分组的回归结果比较。

令人惊异的是结果与前文所述相同,文化企业无论是否具有高新技术资格,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文化创新资源投入和创新绩效产出均表现为正向激励作用。

表4 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

具体来看,税收激励每增加1 个百分点,能使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升0.46 个百分点,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提升0.11个百分点,传统企业则分别为0.88、0.37 个百分点。同样,可使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绩效产出增加4.71 个百分点,而传统企业则提升17.84 个百分点。

可以看出,在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的正向激励作用下,传统企业更加积极地增加研发投入,提升创新绩效产出,以便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更符合经济常理。

创新补贴每增加1 个百分点,可以使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升1.4 个百分点,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提升0.15 个百分点,传统企业则分别为0.73、0.17 个百分点;
同时,其还能使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绩效产出提升4.19 个百分点,传统企业则提升10.66 个百分点。

不难看出,传统企业对创新补贴的反应强度更大,更渴望得到创新补贴。

与税收激励相比,虽然创新补贴的激励作用偏弱一点,但从整体上看,两者均能提升文化企业技术创新,验证了假设3。

从分组比较研究结果看,在整个文化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创新资源投入和绩效产出均不同程度地表现为正向激励作用。与民营文化企业相比,国有文化企业在资源占有、融资约束等诸多方面有优势。

同理,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但是,在文化产业中两种不同权属和两种不同资格的文化企业,针对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的表现虽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均受其正向激励影响。

此外,与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属于文化、技术、人才和资本密集型较高的产业集群,其外部性更强,自身就有创新性的特点。

因此,文化产业在实践中会享有各类政府补贴,不免有些与文化创新无关。

这可能会是创新补贴影响文化产业创新的混杂噪声,还有可能会干扰正确结果。

更需要说明的是,文化事业单位也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税收政策优待。

尤其是近年来,国家体制不断推进改革,引导并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在规定期内享受免税激励,加上文化产业中很多涉税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延长弥补亏损年限等优惠,这些噪声因素对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可能产生了吸附作用,也有可能使税收激励因果效应评价出现偏误。

若能消除这些噪音,会使估计结果更加可靠,结论更加准确。

为增强计量结果的稳健性,验证结论的可靠性,降低遗漏变量的影响,在选择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时,我们用Hausman 检验对选择随机还是固定效应进行了识别。

研究显示两种效应都不影响结果的显著性,故我们选择使用了固定效应。

考虑到存在未能观测变量异质性、有效性控制和内生性问题的影响,我们进一步使用以下方法再次验证,以增加结论的可信度。

(一)替换变量法

为避免计量结果因变量选择问题出现偶然现象,本文选择固定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分别替代企业规模和经济发展能力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以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结果如表5 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替代变量后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值虽略有变动,但仍然表现出很强的正向显著性水平,且模型的拟合优度也非常接近。

我们用同样的方法替换了其他变量,也得出相同的结果。

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上述回归结果有较强的稳健性,再次验证了结论的可靠性。

表5 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替换变量

(二)内生性检验

内生性问题通常是遗漏变量、双向因果和变量存在度量误差这3 个方面的问题。

为此,本文使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法,选取解释变量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指标的滞后两期为工具变量,可以使其与被解释变量间保持明显的相关性,还能避免弱工具变量问题。

此外,当期的扰动项是不可能影响这些滞后期指标的。

因此,工具变量选用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指标的滞后期,可以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的约束条件。

检验结果如表6 所示,我们可以看出,选用这一工具变量对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加以控制后,系数仍然为正,显著性水平也未发生改变,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变量仍呈现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

这次检验结果再次维持了前述研究结论,说明结果稳健可信。

表6 内生性检验回归结果

(三)倾向得分匹配法

为更好地揭示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因果关系,确保前述结论的可靠性,本研究还使用了倾向得分匹配法进行稳健性检验。表7 列示了检验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匹配后各变量的标准化偏差都小于10%,即匹配满足了平衡性假设,PSM 估计结果是可信的。

表7 匹配样本的平行条件假设检验

用倾向得分匹配法估计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政策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结果,如表8 所示。

我们发现估计系数方向和显著性水平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维持了前述回归结论,也再次验证了本文机理分析和研究发现的可靠性。

表8 税收激励、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PSM

实现2035 年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提升文化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离不开科技创新驱动。

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加速了文化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催生了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及不断创新。如何激励文化产业创新,实现文化自信、文化赋能和文化强国是当前政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制度绩效和激励理论为起点,使用2010-2020年中国上市文化企业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对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影响效应,得出如下结论和启示。

(一)研究结论

第一,通过数据对比发现,在享受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后,企业顺应市场环境变化,融合科技并不断研发创新,经营业绩较之前均有显著提升。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政府理应加大税收和技术创新激励政策的支持力度。

第二,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激励政策和创新补贴制度均显著地促进了文化企业技术创新。

同一企业内,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虽有不同,但各自发挥着“近水”和“远水”的效能,均为文化企业提供了“水源”,有解忧纾困之作用。

相比而言,税收激励从企业研发活动初期就开始发挥作用,在整个研发周期内都有正向影响。

创新补贴则是在研发产出之后,政府奖励给文化企业作为研发成本的补偿,尽管深度和广度有限,但也呈现出正向激励的作用。

第三,虽然不同权属和不同资格的文化企业在诸多方面会存在异质性,但在创新方面却方向一致,积极主动。

尽管在各类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征程中,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均不同程度地呈现正向激励效应,但相比而言,两者更能促进国有文化企业、传统企业的创新产出。

我们还发现,税收激励可以显著提高民营文化企业、传统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补贴则对国有、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作用较强。两种激励更像是“阳光”,只要给就能使文化企业“灿烂”,当然多多益善。

第四,通过分析控制变量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企业技术创新除了有内部决定性影响因素外,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政策也不是仅有的外部影响因素。

人口文化教育程度、地方金融发达程度、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和区域市场化水平等外部因素也共同影响着文化企业技术创新,虽表现不一,但不容忽视。

(二)政策建议

今后,为了使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政策更加积极有效,更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提升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应该遵循如下启示:

第一,始终坚持“税收激励制度绩效”理论不变,尤其是要将普惠性激励和结构性激励相结合,有重点地为文化企业松绑减负。

聚焦至政策改革细节上,我们应该提高研发加计扣除标准,加大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等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有条件地减免研发用房用地的税收;
适时构建研发创新活动“零税负”,甚至建立税收补偿机制,释放更多更强的创新动能。

第二,坚定“为创新而补贴”的政策方向不变,引导文化企业主动进行科技创新。

目前,我国文化企业技术创新补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微观政策改革视角看,我们应该提高补贴力度和广度,有助于增加更大的创新动力。

当然,我们还应完善创新补贴管理办法,解决实际发放中补贴“吃不到”、“量不足”和“不及时”等问题,也要打击“为补贴而创新”行为,发挥文化创新补贴的最大效能。

第三,保持“守正创新”的发展理念不变,指引企业文化传承和创新。

政府应将企业不同权属和不同资格条件考虑在内,提升政策的效率和精确率。尤其是在当前大力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财政压力不言而喻,故在制定政策时,我们应避免“一刀切”,理应重点单位重点激励、专项领域专项激励,对税收和补贴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同时,政府需适时调整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政策,对有创新资源和能力的文化企业增强政策适用性。

第四,坚守“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变,制定激励政策也要因地制宜。

政府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结合企业规模与历史文化、人民文化教育水平、地方金融活跃程度、第三产业发达程度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因地施策。

政府还应引导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缓解融资约束,多举措降低文化创新的资金成本。

在考虑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享受条件和金额大小时,政府应综合配置,使其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有助于提升整个文化产业的创新水平。

诚然,政府通过税收激励和创新补贴政策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前者主要影响文化创新资源投入和产出,后者主要补偿文化创新成果的取得成本,两者均为企业带来利益。

但我们不应完全依赖这两个政策工具,政府还应该考虑创新收益的维护,特别是通过优化制度环境、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等方式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而且应出台配套的人才政策,建立适当的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文化企业经济稳步增长。

只有当文化企业创新的成本和收益都有所保障后,创新内生动力才会足,税收激励与创新补贴政策方能发挥最大效用。

(三)研究展望

毋庸讳言,本研究未来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受疫情冲击后,文化企业如何纾困增效,做好转型升级,为后疫情时代高质量发展储备力量;
二是在国际环境和自然环境变化双重不确定性下,文化企业如何保障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性,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

基于此考虑,本研究以上市文化企业为样本对税收激励、创新补贴与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进行因果推断,回归参数会留存,待未来有更大样本研究时进行对比分析。

未来的研究也可以考虑利用断点回归等方法,随着国际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双重变化更细微地研究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效应。

注:

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和《中国文化与旅游产业发展大数据报告(2021)》。

②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文中提到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是指文化企业技术创新,两者在文中内涵等同。

另外,本文所指的文化创新主要是指受税收激励与科技补贴影响较大的技术创新。

其他文化创新如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虽然也会影响企业收益,但一般不享受税收激励和科技补贴政策,未纳入本研究范围。

③为了便于区别,本文将不具有高新技术资格的文化企业称为传统文化企业、传统企业;
具有高新技术资格的文化企业称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高新文化企业、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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