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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治理驱动共同富裕发展:重大挑战与政策演进*

2023-02-06 10:20:11

马孟庭

内容提要:自2020年中国成功消除绝对贫困后,扶贫开发重心转变为缓解不充分、不平衡发展导致的相对贫困。做好相对贫困治理既是提升贫困治理效能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经之路。然而,相对贫困的多维性、相对性等特征决定了治理的复杂性与长期性。总结而言,以相对贫困治理驱动共同富裕面临贫富差距鸿沟难弥合、相对贫困识别难度高、代际收入流动性偏低、韧性就业的长效机制未成型四大关键挑战。针对于此,文章认为,应在治理思路上由超常规调整为常规化,在治理标准上由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调整为灵活提升多维度发展机会,在治理对象上由农村低收入群体扩展为城乡及流动性低收入群体,在治理手段上由“兜底+就业”扶贫调整为建构韧性就业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贫困治理工作。在各类精准扶贫政策推动下,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成功完成全部贫困人口脱贫目标,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1)陈享光、张志强:《中国持续反贫困的逻辑与路径——基于生产方式变革视角》,《经济纵横》2021年第12期。伴随绝对贫困人口问题的解决,相对贫困治理问题逐渐成为新的时代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并明确完善监测帮扶机制、促进脱贫地区人口持续增收等战略方向。从最终想要实现的成果来看,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治理,其根本均是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迈进。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意味着将财富增长标准与分配原则进行有机统一,在真正意义上做到社会公平。为达成这一重要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专门设定了共同富裕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如在2035年目标中提到,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2050年目标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剖析相对贫困与共同富裕的内涵基础上,探究新时期下相对贫困治理驱动共同富裕所面临的突出梗阻,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演进思路。

(一)相对贫困

从经济学视角看,贫困可分为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两种形式。二者的区分主要是“程度”的不同。如果说绝对贫困是一个生存性命题,那么相对贫困则更多是一个发展性命题。具体而言,相对贫困可理解为在特定生产、生活条件下,个人或家庭取得的合法收入虽然可维持家庭成员基本生存要求,却不能满足其他基本生活需求的状态。(2)邢成举:《政策衔接、扶贫转型与相对贫困长效治理机制的政策方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相对贫困的提出者彼得·汤森指出,部分穷人会因为缺失社会资源和权利,被排挤到主流生活之外而陷入贫困。因此,彼得·汤森提倡在测量贫困时,除了考虑基本生活需求之外,还要重视教育、娱乐、住房、保健等多元化社会需求。相对贫困的核心观点是相对排斥与剥夺,能够表征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社会物质财富的整体丰富并不能消除相对贫困。

相对贫困具备主客观双重特征。就主观角度而言,个体对自身生活标准的期望与其对自身收入的评价会形成相对收入,当相对收入与生活环境中的参照群体进行比较时,如果出现劣势,便会产生主观意义上的相对贫困。换言之,如果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引发主观相对生活贫困的变化。(3)邢成举、李小云:《相对贫困与新时代贫困治理机制的构建》,《改革》2019年第12期。以农民工为例,进入到新的城镇环境中,其参照群体变为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等方面面临着直接性“心理冲击”,进而引发相对贫困感知。就客观角度而言,相对贫困本身是一种客观事实。有学者指出,相对贫困不仅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还与社会财富在不同行业间的非均衡分配有关。除此之外,相对贫困还呈现出显著的地域特征。(4)林闽钢:《相对贫困的理论与政策聚焦——兼论建立我国相对贫困的治理体系》,《社会保障评论》2020年第1期。宏观层面,相对贫困常常体现为不同区域、不同省份之间居民收入水平差别;
中观层面,相对贫困则表现为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差别;
微观层面,相对贫困可通过居住于同一区域内不同居民群体的收入水平差别来体现。

(二)共同富裕

作为社会主义语境中的重要概念,我国对于共同富裕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前,人们认为共同富裕意味着“平均富裕”、“同步富裕”。改革开放后,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共同富裕内涵,普遍认为共同富裕并不指代人均占有财富的绝对平均,而是在普遍富裕基础之上的差别富裕。部分学者分别从“共同”、“差别”两个概念进行研究,指出“共同”的实质是消除两极分化,而“富裕”则是对生活水平的一种衡量,因此,共同富裕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困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5)檀学文:《走向共同富裕的解决相对贫困思路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6期。亦有学者从共同富裕所指代的领域上分析,认为共同富裕是物质与精神的全面富裕。(6)谢华育、孙小雁:《共同富裕、相对贫困攻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海经济研究》2021年第11期。综合学术界对共同富裕的不同界定来看,目前基本已经达成四方面共识。

第一,共同富裕首先要社会整体达到富裕水平,一个整体不富裕的社会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而依据社会主义生产、分配、消费互相促进的规律,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当与生产力发展协同,而不是被动的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后再去推动共同富裕。第二,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决定社会成员能否达到富裕生活水平的关键是其能够享有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一是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直接体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中的生产资料,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均可享受的全民产权收益;
二是部分社会成员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表现为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企业之中的生产资料,在组织内的成员可按照对应份额享有收益;
三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如归属个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公民个人享有对应产权及其收益。第三,共同富裕是物质与精神合一的全面富裕。人民生活的改善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协同共进。物质生活虽然是共同富裕的基础,但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在物质生活足够丰富后,精神生活将成为人们幸福程度的关键因素。第四,共同富裕并不是绝对公平富裕,在消除两极分化的前提下,共同富裕允许合理差距。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共同富裕不应该、也不可能是社会成员财富占比的绝对平均,而是在普遍富裕基础之上的差别富裕。社会成员素质不同,对社会贡献不同,拥有财富多寡自然不同。只有承认差别富裕程度的合理性,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为高层次共同富裕提供长效动力。

在把握共同富裕思想时,两个前提条件不可忽视。第一,共同。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发展的重要构想之一便是破除绝对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在农村推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则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与此同时,建立深圳、珠海、上海浦东等经济特区,并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历经40余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收入差距却也不可避免的有所扩大。新时期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让更多人享受到改革红利成为关键。第二,富裕。追根溯源,“富裕”的背后往往意味着财富增长,而解放生产力是财富增加的底层条件。(7)向德平、向凯:《多元与发展:相对贫困的内涵及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提高富裕程度的基础前提。只有生产力取得长足进步,社会财富才会增加,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从相对贫困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其核心任务同样可从两个层面进行拆分。第一,相对。不同于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之一便是缓解不同人群发展的不平衡现象,逐步消除两极分化。(8)陆汉文、杨永伟:《从脱贫攻坚到相对贫困治理:变化与创新》,《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无可否认,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在城乡、区域发展中存在一定不均衡不协调现象。折射到居民层面,这种不平衡问题导致不同群体的发展水平也存在区域、城乡差异。第二,贫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后,我国居民基本解决了生存性问题,但这显然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解决人民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后,我国如何治理人的“发展性贫困”是新时期需要思考的关键议题。

将相对贫困治理与共同富裕内涵进行对照,不难发现二者几乎可以视作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方面,相对贫困治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相对贫困治理要解决的“贫困”性问题本质上便是提升富裕程度的客观需要。至于“相对”性问题,则是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一个再调整,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重视社会公平,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税收分配等方式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相对贫困治理的目标归宿。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是这一阶段的总任务。在此框架下,围绕相对贫困治理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分阶段设置了民生目标,即到2035 年,中国人民生活将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到 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全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可见,2020年后的相对贫困治理目标服务于共同富裕。

(一)贫富差距鸿沟难弥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调整,逐渐形成全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在经济发展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社会成员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9)王小林、冯贺霞:《2020年后中国多维相对贫困标准:国际经验与政策取向》,《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3期。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居民收入差异。据中国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03—2018年,我国基尼系数始终超过0.4的警戒线,而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则控制在0.24—0.36之间。具体到居民财产规模方面,北京大学公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数据显示,25%的社会底层人口所拥有的财富总量仅占1%,而处于顶端的1%人口则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社会总财富。除此之外,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带来的贫富差异同样值得警惕。长期以来,我国人均工资最高行业多集中于电力、煤气、金融、计算机行业,农林牧渔行业的人均工资则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表1展示了部分年份我国最高与最低行业人均工资情况。可以发现,行业间人均工资水平差距十分明显,1990年最高人均工资与最低人均工资之比仅为1.76,2020年上涨至4.50。

表1 我国人均工资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分布情况(10)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表2同表1。

除行业层面以外,贫富差距还体现在城乡及区域居民收入差距上。(11)郑继承:《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经济学家》2020年第5期。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 412元,农村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 931元,二者相差1.50倍。表2展示了2021年各省份城乡收入差距,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省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倍以上,甘肃省城乡居民收入比更是达到3.17。另外,进一步对比不同省份之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知东部地区省份居民收入整体较高,西部地区省份居民收入则相对偏低。人均收入排名第一的上海是最后一名甘肃的3.54倍。由此看来,在以治理相对贫困驱动共同富裕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一大难题便是长期处于高警戒水平的贫富差距。

表2 2021年我国31省份城乡收入差距情况

(二)相对贫困识别难度高

与聚焦于基本生存条件的绝对贫困相比,相对贫困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无疑更为复杂多元。这也决定了相对贫困治理需要一个更加明确的贫困识别标准。然而就现阶段实际情况而言,相对贫困的识别标准很难在短期内明确化,主要原因有二。

一方面,我国相对贫困群体分布及组成情况复杂。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我国贫困人口区域集中度极高,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12)左停、贺莉、刘文婧:《相对贫困治理理论与中国地方实践经验》,《河海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2020年之后,相对贫困群体的空间分布发生一定变化。伴随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集中性区域贫困问题得到极大缓解,相对贫困群体的分布将会呈现为散点状态。从组成群体来看,相对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群体:一是农民工群体。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大量农民工转移到城镇。这也意味着一部分低收入群体转移至城镇,导致城镇流动性贫困群体数量激增。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受制于个人能力、社会资源、公共服务体制等因素,农民工成为低收入群体的概率本身就偏高。二是老年群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 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 064万人,占13.50%。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势必会成为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性挑战。三是病残等特殊群体。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国家通过社保兜底等扶持政策助力这部分群体成功脱贫。但就内生动力而言,这部分人很难摆脱低收入状况。另外,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市场对于从事低劳动技能与重复性工作的群体需求逐渐缩减,未来这部分人群发生相对贫困的概率将大幅增加。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这一变化趋势同样值得警惕。

另一方面,多维相对贫困标准不明。从共同富裕的内涵不难发现,只有满足物质与精神双重条件,才能真正意义上脱离贫困。如前文所述,相对贫困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具有多维性特征。除了基本收入方面,还包括教育、卫生、居住等基本社会能力。这种多维性要求贫困衡量标准必须具备综合性。单纯注重收入指标的衡量方式只能反映“贫”的程度,无法描述“困”的情况。例如,在社会发展维度,教育、社会保障、信息获得等方面的条件直接决定了个体未来发展潜力大小,相对贫困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些方面的不平衡不完善之上;
在经济维度,除收入指标外,居民就业情况同样值得关注,诸如工作强度、就业正规率、可持续性均可刻画居民实际生活的困难程度;
在生态环境维度,饮用水、生活垃圾、生活用燃料等人居环境指标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态环境的客观反映,也是所谓“富人区”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对于进入相对贫困治理不久的中国而言,目前尚未针对这些维度出台详细、可操作的评价方法,客观上造成了“何为相对贫困”这一问题难以得到明确回答。

(三)代际收入流动性偏低

代际收入流动指的是同一家庭中上下两代或更多代人在收入分布上的变化,能够有效反映社会自由、公平的程度。与之相对的概念是代际收入依循,可以反映上下两代或多代人收入分布的传承情况。代际收入流动性较高,意味着子代收入更多依靠自身努力而获得;
反之,代际收入流动性较低,代表子代收入需要依靠父代背后的资源获得。通常而言,高收入者作为既得利益群体,会将其自身收入优势借助教育投资等方式传导至子代,提高子代收入,进而完成社会阶层的固化。对于相对贫困治理而言,其重点目标之一便是打破不同阶层成员流动壁垒,切实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然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收入贫困存在显著的代际间传递,且代际收入流动性存在降低的可能性。姚嘉以1989—2010年为界,分析我国城乡地区收入流动性变化,指出城乡地区收入流动性均表现为先上升再下降的趋势,且城乡社会收入分层现象进一步加剧。另外,相较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收入流动性要更高。(13)姚嘉:《中国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及贫困动态变化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徐晓红、曹萍萍则基于CHNS数据库,指出1989—2006年我国低收入群体代际收入流动性呈现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态势,社会基于收入底层居民的上升空间有限。(14)徐晓红、曹萍萍:《低收入群体代际收入流动性变动趋势》,《统计与信息论坛》2021年第6期。作为对比,渥太华大学曾经整理了各国学者对本国代际收入依循性的测量结果(见表3)。可以发现,体量较小的发达国家代际收入依循性整体较低,基本在0.1—0.3之间。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代际收入流动的研究,合理的代际收入依循性区间应该在0.2—0.3之间。与上述国家相比,中国的代际收入依循性明显过高。近年来“富二代”、“官二代”频频引起社会热议更是证明这一现象仍有加剧的可能性。从影响来看,代际收入流动性减弱所导致的阶层固化会直接加剧我国居民贫富差距,部分人员考虑到跨越社会阶层的困难性,会选择“躺平”,进而加剧贫富差距。另外,社会阶层固化同样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其引发的仇富、仇官心理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未来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如何破解代际收入流动性难题,推动共同富裕进程成为关键议题之一。

表3 部分国家代际收入依循性情况(15)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计算所得。

(四)韧性就业长效机制未成型

绝对贫困治理经验已经证明,单纯物质与收入的补给方式虽然可以缓解贫困人口生存危机,但由于没有对扶贫对象所处的生活系统进行变革,很容易导致接受救助人员产生依赖性,进而陷入长期性贫困。是以,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必须要建立起具备韧性的长效就业机制,让人民可以依托自身劳动,扎实提高自身收入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的最终实现。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尽管江苏、成都等省市积极倡导通过产业扶贫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体脱贫致富,但就具体实施情况来看,目前仅有少数地区能够将产业发展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具韧性的就业机会。

另外,从整体就业形势来看,在全球新冠疫情反复、中美关系不明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就业情况本身也存在一定潜在危机。2021年11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城镇失业率,16—24岁人口1—10月的平均失业率高达14.6%。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2021年上半年上海领取失业金人数为57万人,同比增长80.7%。与此同时,现有就业结构的健康程度同样值得警惕,突出表现为平台就业和灵活就业人数占比过大。国际信息中心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共享经济中的主流群体(网约车、代驾、维修、家政)人数为8400万,快递人员300万人、外卖人员700万,合计占目前总就业人数的26.64%。如果将目标聚焦于第三产业,灵活就业人数占比更是高达55.86%。与传统用工形态相比,平台化、灵活性的就业形态具备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但相关配套机制与服务体系却并未及时建立,无法确保从业者的可持续发展。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如何在稳就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就业机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能力更强、更具韧性的就业机会极为关键。

(一)治理思路演进:由超常规调整为常规化

回顾2020年脱贫攻坚之战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绝对贫困的治理思路可以用“超常规”来形容。一方面,分解脱贫目标。国家实行多种“挂钩”政策,将脱贫目标分解至全国各级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中。如国土资源部专门印发了《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贵州、青海等省纷纷开展结余指标流转交易,有效支持了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全面落实责任制度。在宏观层面,建立中央统筹、省会负责、市县落实的分工机制。在微观层面,则确立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部分地区更是实行了“双包”帮扶与驻村帮扶全覆盖,即由指定帮扶单位或帮扶人员负责对接帮扶对象。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放眼全球,有能力在消除绝对贫困方面进行如此超常规治理的国家可能只有中国,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不同于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是一种更加持久且正常的社会现象。要想真正意义上消除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根本在于在达到社会物质整体丰富的同时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从这一角度看,相对贫困治理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超常规化的治理思路并不适用。

2020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减贫经验学术研讨会指出,“十四五”期间相对贫困治理应逐渐调整为常态化。结合我国相对贫困的现实情况,其具体思路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构建常规化治理格局。在坚持中央统筹的基础上,调整各级部门的对应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相对贫困治理的政策自主权,允许其根据自身人口、资源等实际条件制定符合自身的治理体系。其次,积极对接匹配乡村振兴战略。我国相对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于农村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同相对贫困治理的任务目标有很强的融合性。是以,政府在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需将相对贫困治理工作融入其中,切实缓解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最后,推动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化进程。相对贫困治理是一项涵盖城乡的长期性、整体性行动,这就要求其治理和实施应当具备高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特征。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明确统一的城市减贫政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也有待跟进补齐。因此,未来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对贫困治理有关条款,对涉及到的主体单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标定,使相关措施有法可依。

(二)治理标准演进:由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调整为灵活提升多维度发展机会

相对贫困治理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何为相对贫困。同精准扶贫相类似,合理设定相对贫困标准,有效识别相关群体是有效落实相对贫困治理手段的基础前提。在绝对贫困治理过程中,衡量标准的核心目的是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在这一思路引导下,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指标是主要的衡量指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变化,这一指标也在不断变化。在1985年,我国制定的农村贫困人口标准是年收入仅为206元人民币,2007年上升至1067元,2011年提升至2300元,2020年这一标准进一步升至4000元。与此同时,国家还提出“两不愁、三保障”的定性指标,即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有保障。不难发现,在绝对贫困治理时期,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的评价指标,基本生存是其核心要解决的问题。进入到相对贫困治理时期,原有绝对贫困的评价指标体系已不再适用,亟须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贫困衡量标准。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在基本解决了绝对贫困之后,逐步探索相对贫困识别方法。为消除过高收入群体引起的均值“被增长”效应,国际主流做法是以中位数收入为基准。如欧盟2001年官方定义了相对贫困线,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来界定。与之相似,日本、韩国等一些OCED国家选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来进行衡量。在考核收入水平的同时,国际上也逐步重视其他维度上的考核。如联合国开发计算署自2010年便开始运用多维贫困指数(MPI),重点从健康、教育和生活标准三方面测度贫困水平。我国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同样可尝试与国际逐步接轨,可针对相对贫困识别建立国家标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相对贫困存在明显地域性、城乡性差别,不同省份可依据自身情况,结合国家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相对贫困标准,如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可适当高于国家标准,西部则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另外,对于同一省域的城市与乡镇地区,同样可以设定差异化识别标准,即根据中位数收入分别制定城乡相对贫困线,在后期进行收敛性调整。除收入层面外,相对贫困还体现在教育、医疗、发展机会等多个维度。因此,其识别同样需要建立一套综合性指标体系,在考虑物质的同时兼顾民众精神发展需求,在具体标准制定时,初期可借鉴MPI指数构建方法,综合考虑教育、医疗等多个维度。考虑到具体操作性和紧迫性,收入维度与其他维度的评价标准可分别进行,并以3—5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

(三)治理对象演进:由农村低收入群体扩展为城乡及流动性低收入群体

绝对贫困治理过程中,我国贫困主体主要集中于农村地区。从各种精准扶贫政策的制定实施情况来看,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体是绝对意义上的扶持对象。无论是农村危房改造、还是结对帮扶到户,抑或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均将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贫困问题作为攻坚点。然而如上文所述,在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之后,相对贫困人口的空间分布已经发生变化。尽管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仍是相对贫困人口的重点对象,但已经不是唯一需要关注的群体。一方面,流向城镇的大量农民工使得城镇流动性贫困群体规模快速上升。另一方面,对于城市原有工作者而言,数字经济依托各类数字技术形成一系列新商业模式,对低技能、重复性劳动群体的工作机会形成挤压,由此导致其陷入相对贫困。除此之外,城镇原有受保障的生活困难群体现阶段虽然获得了较为完整的保障,但总体生活水平仍较为低下。据统计,这一群体目前总人数为800万人左右,约占城镇总人口的1%。(16)关信平:《我国城市相对贫困呈现的新特点及治理对策》,《人民论坛》2021年第18期。可见,同绝对贫困治理相比,相对贫困治理主要对象更为多元和复杂,不仅包括农村低收入群体,还包括城镇低收入群体与流动性低收入群体。

结合我国相对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和主要具体特征,未来其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群体:第一,脱贫后农村低收入群体。从2012年开始计算,我国农村地区成功脱离绝对贫困的人口接近1亿。这也是现阶段我国相对贫困人口最为集中的一个群体。如果按照OECD国家居民收入中位数50%的标准来看,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9 975,其50%为14 986元。作为对比,同一时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6 902元,这意味着有相当大比例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在标准线之下。如果能将这部分人群培育为中等收入群体,无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突破。事实上,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以及中央近年来对乡村振兴战略重视程度的不断加码便不难看出,短期内脱贫后农村低收入群体无疑是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第二,农民工群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民工平均月薪4072元,对应年薪为48 864元,基本达到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水平。然而,同城镇原有人口相比,农民工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偏低。并且,农民工依托外地工作所达成的“中等收入”并不稳定。例如2020年,我国外出农民工16 959万人,较上一年直降466万人,2021年则又增长至17 172万人。是以,相对贫困治理驱动共同富裕过程中,必须着重考虑这一庞大群体。第三,老年群体。让老年群体达到中等收入水平是我国落实老有所养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然而受制于劳动能力、社会保障发展制度水平等客观因素,老年人口更易转变为相对贫困人口。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确保老年人口的富裕程度意义重大。第四,大病、残疾人群体。尽管现有低保制度对此类人群进行了特殊照顾,但并未形成稳定的全国性制度。并且,这一群体容易陷入相对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机会的缺失,单纯依托兜底性保障很难保障其迈入中等收入群体。事实上,很多身体残疾的人员仍旧具备劳动能力,如何消除社会歧视,帮助其融入社会是新时期相对贫困治理的难点任务。

(四)治理手段演进:由“兜底+就业”扶贫调整为建构韧性就业机制扶贫

在消除绝对扶贫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帮扶手段,从总体思路来看,可以概括为“强兜底”与“促就业”两个方向。即对于“鳏寡孤独病残痴”等特殊人群,从财政方面强化扶持力度。对于仍旧具备部分劳动力的人群,则因地制宜,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就业,提高其收入水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十四五”时期,我国贫困治理进入新阶段,对扶贫手段本身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单纯的就业虽然能够保障人民基本生存要求,但却无法用以消除相对贫困。一些情形下,就业结构、行业特征等问题本身便是相对贫困产生的根源之一。事实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进行倒推便会发现,打造合理化、公平化、可持续化的就业机制是消除相对贫困的必然要求。例如,针对脱贫人口,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通过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发挥以工代赈作用等途径,助推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可见,新时期下,我国相对贫困治理有必要转变主要的治理手段,在保持对特殊人群持续托底的基础上,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建构韧性就业机制、提高就业质量之上。

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首先要完善就业民生保障。理顺经济发展与就业保障的关系是我国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政府可借力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搭建劳动力市场结构匹配监管平台,提前研判劳动力供给方的市场适应性,对于人工智能、机器对现有劳动岗位的替代作用进行必要性分析,形成劳动力与数字技术的和谐共生关系。与此同时,加快收入分配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借力社会保障制度缩减收入差距。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考虑试点运行遗产税,提升代际收入流动性。在中观层面,有序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网络零售等行业衍生出一系列全新就业形态。自2019年人社部重启新职业发布工作以来,截至2021年底,已发布四批共56个新职业。如2020年7月,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便联合发布了包含“互联网营销师”、“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等九类新职业。未来,政府部门需持续加强对新职业的正名,颁布新职业的“身份证”,促进就业形态的持续优化。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则要创新劳动力市场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的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防止占据优势地位的资本方滥用权力。在微观层面,提升个体“可行劳动能力”。如果将社会环境视作造成贫困的客观原因,那么个体主观能动性相对薄弱便是贫困的主观原因。同样的制度条件与发展初始条件下,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差别会导致未来生活水平产生巨大差距。因此,一方面,要精细化捕捉劳动群体发展需求,设计符合其职业特点的职业生涯“扶助”方案,鼓励企业内部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健全终生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在各个行业树立奋斗进取典范,形成鼓励努力拼搏的社会氛围。对于现阶段社会上存在的“躺平”、“佛系”之声,做好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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