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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个分析框架

2023-02-06 11:30:12

陈 艾 李雪萍

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历史演进①,意味着理论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治理现代化在社会领域的重要突破,也是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习近平多次强调,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套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 情况特殊,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着双层结构,既包括区域内的共同体建设,也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入地研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规律,有着强烈的现实紧迫性。

通过理论创新强化对社会治理实践的引领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使命,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亟待理论创新。已有研究成果是开展理论创新的重要资源,目前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主要有四个维度。

(一) 从价值视角探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中国,建设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适应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深刻变迁的迫切需要②,也是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③

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价值的统一、目标的同一以及利益的协调,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并促进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在中国的情境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立于中国和合共生的文化理念基础之上,体现了中国特有的共融型的国家—社会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有助于形成新的社会团结机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以及社会的现代化。④可以认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态,按照公共性规范和民主治理要求建构起来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对于提升治理公共性、优化公共服务等具有积极意义。⑤

(二) 从结构视角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话语重构

西方的共同体理论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的重要资源。西方学者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认为每个社会单元和要素都具有特定的功能,能满足社会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滕尼斯提出了“共同体”与“社会”两个对立性的概念。⑥其中,“共同体”的联结遵循统一性原则,纽带是血缘、感情、伦理;
“社会”的联结是基于自由和理智的思考,纽带是各种常规、政策和利益等。从社会结构来看,涂尔干提出了“机械团结”和“社会团结”这对概念。⑦其中,“有机团结”即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利益、价值观和情感的一致性而自然形成的社会整合方式;
“机械团结”即在外部强制力的影响和约束下形成的社会整合方式。通常来说,“机械团结”的共同体是脆弱的、不牢固的,很容易解体,而“有机团结”的共同体则比较持久和稳定。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理想的状态是人们在交往互动中由于相近或一致的利益和价值的连接而形成有机团结,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德森提出了文化根源和社会心理维度下民族“想象的共同体”,认为它是“享有主权的共同体”,是共享种族身份或特定价值而彼此依存的权利共同体。⑧鲍曼认为共同体可以是小型的社区共同体,也可以是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传统共同体受到现代性的冲击,逐渐式微,原本依附于共同体的个人在现代性的塑造下“脱域”,“脱域”后形成的“机械聚合”意味着不确定、不安全、不可靠。⑨

学者们分析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即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并聚焦社会治理中的共同体及其开展的社会治理行动,尝试赋予社会治理话语体系以新的阐释力。他们认为,在共同体叙事中,社会治理逻辑的演进需要进行起点重置(由崇尚个体到拥抱共同体)、社会治理方式转换(由依赖制度到关注行动)、结构重组(由中心—边缘的消散到多中心的呈现)、本质的转变(控制的式微及合作的勃兴)。⑩从源起来看,“共同体”指一种社会化关系,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
从性质和特征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地缘和利益的多元协商共治的生命有机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党组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且相互依存的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应进行理念建构、主体建构、规则建构和场域建构。⑪

(三) 从过程视角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历史演进

学者们研究认为,曾经的小型、地方性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维系着社会团结,虽然目前面临现代化、市场化带来的“松动剥离”,但它依然是正常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资源,可以在国家的作用下采取恰当的“过海策略”,实现与社会的联结。⑫在城市,改革开放前,我国在建立“单位共同体”过程中形成了特殊的社会管理传统;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市场—社会”互动基础上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⑬总体说来,从历史线性来梳理,我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权利本位—以民为本—政府本位—社会本位”的演进。⑭自然,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单纯的“政府本位”或“社会本位”,它指涉国家与社会的协同。

(四) 从机制视角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学者们研究了乡村共同体转型和城市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路径选择。有学者指出,在农村,“乡政村治”的管理模式以及“社区制”管理模式存在政府与民众各自为政、支离破碎的状况,这种社会治理结构不足以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城市,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治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应从治理理念更新、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社会培育、治理结构创新等方面寻找突破口。⑮要联结政府与民众,紧密的利益联结最为可靠,紧密利益共同体自治是最合理的基层治理模式,它能与群众的共同利益保持紧密一致。⑯除了有共同的利益联结之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还要与特定基层、特定共同体的政治与文化传统契合⑰;
还需形成公共性基础,这与民众的现实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⑱。这就是说,要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结合,逐步形成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上述研究与西方学者对“社区共同体”的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妙。西方学者认为,社区共同体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⑲,它能促进邻里构建伙伴关系,增益社会资本⑳。

综观当前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研究仍相对不足,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都略显薄弱。第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许多重要问题,包括多元主体的资源和力量如何投入到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中,多元主体得以有效衔接的制度条件和组织机制是什么等,都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第三,现有的几个视角的研究各有侧重,尚需从理论到实践层面的综合性研究。第四,上述研究多以汉族聚居地为研究对象,针对民族地区等差异化场域的研究相对稀缺。

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蕴含社会治理的行动取向,也包括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唯有共同体成员的行动取向与价值取向达到统一,才能形成社会的合作共治格局。㉑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着主体、认同、规则、行动等基本要素,而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诸多方面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可建构“理论框架—治理情境—实践考察—建设路径”的分析进路。

(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滕尼斯、涂尔干、安德森笔下的共同体都有其核心要素,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有其核心要素。共同体研究虽然谱系繁杂,但都基本认可“共同体”最重要的元素是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不同于其他的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致力于社会治理,指涉多元主体及其共识和合作等。因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是调整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中心任务则是争取连结与团结的互动共生,最终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公共生活”㉒。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共同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主动形成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紧密的有机体,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治理需求。这就是说,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指涉主体、认同、规则、行动等方面,它是多元主体在认同的基础上,遵循规则,开展集体行动而联结成共同体。具体包括:“场域—理念”,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公共性持续生产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旨;
“主体—规则”,多主体形成“一致意向”,并遵循规则;
“资源—行动”,多主体基于资源与信任,开展合作行动。

公共性的持续生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要旨,也是其“场域—理念”。公共性的持续生产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从“私”到“共”或“公”的公共性拓展。治理主体以个体或组织的身份,持续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过程中,将个体的“私”让渡为集体的“共”。二是从“公”或“共”到“私”的持续溢出。包括国家的“公”转化为社区或群体的“共”以及合作治理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转化为个体的“私”。从“私”到“共”或“公”、 从“公”或“共”到“私”的双向交融,是保障公共性持续生产的重要机制。

“主体—规则”指涉多元主体结构及治理规则的生成与发挥作用,可具象为两方面:一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及其结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民众等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各主体角色、责任有差异,只有紧密联结方能成为“共同体”。二是多元主体所遵循的治理规则的生成及其作用,即多元主体之间“共识”或“一致意向”的形成。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利益追求等有所差异,其共识的达成是谈判和妥协的产物,是经历反复讨论甚至偶尔对抗的结果。

“资源—行动”是指基于资源与信任的合作行动,即社会治理主体联结资源并开展集体行动。它主要指涉以下两方面:一是多元主体的资源联结机制,即多元主体的资源如何在利益、制度、情感的影响下联结起来。只有多元主体及其资源紧密联结,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二是多元主体在信任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多元主体以基于“共识”的认同和信任,维持社会关系和社会系统的整合,在此基础上,共同体成员既分工又合作,促成规则的改变,也增加治理资源。

(二)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特殊性

任何治理都不会是某一种普适性模式的翻版,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治理都应该建立在自身的传统和历史之上,即治理是“地方性”的——民族的、地域的、地方的。㉓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治理主体结构、公共性的具体特征、规则运行、资源状况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其一,多元主体的理想与“二元结构”的现实。民族地区理想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是政府主体主导系统(上级政府、本级政府、对口支援政府)、本地社会支持系统(本地企事业单位、本地社会组织、本地民众) 以及区域外社会支持系统(区域外企事业单位、区域外社会组织、区域外民众) 三方参与且相互合作的,但现实情景却是“二元结构”,即政府主导系统与本地民众二元主体协作。㉔有更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是至关紧要的。

其二,具有深厚的“共”的社会底蕴,但仍需强化和拓展。民族地区有着深厚的集体和合作的历史文化传统,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私”的双向转化,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议题。

其三,“双法”并存,尚需更好地融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是民族地区的普遍特征。在民族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起着主导作用,宗教信仰、习惯法则、传统伦理道德与习俗也规范着民族成员的行为。如何使“双法”更好地融合,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至关重要。

其四,资源匮乏,合作与疏离并存,需要丰富资源并强化合作。首先,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物质资源匮乏,但民族传统文化相对丰厚。其次,在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合作与疏离同在。为了应对各种社会风险,合作的诉求不断增长,但基于生存环境的改变,疏离的倾向也日趋明显。

(三)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分析进路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即将分散的治理者联结成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多主体在共同认可的规则下,共有共用资源并集体行动的有机体。这样的理解,是基于我国社会治理缺乏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保障机制,缺乏有效建设公共性的支持机制,缺乏深层激发社会活力的系统性制度安排。由此,我们联结“场域—理念”“主体—规则”“资源—行动”等要素,建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进路,参见图1。

建设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核心在于“公—共—私”的双向转化。这不仅是公共性持续生产的理念,也是由于民族地区有着“共”的社会底蕴。

(一) 在“公—共—私”的双向转化中持续生产公共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要旨是在多主体参与下持续生产、拓展公共性。多主体在参与中共同对公共政策与公共生活产生影响,而且相互帮助、彼此依靠,进而形成集生活、社会、精神、文化共同体于一体的“区域共同体”。“区域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个人、家庭从家户之内走到家户之外的参与,即人们从私人领域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和行动,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㉕自然,这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更广泛、深刻地参与社会治理并存。换言之,公共性的持续生产和拓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灵魂,若无公共性的持续生产,任何社会都不太可能有实质性的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更不可能形成共同体。

“区域共同体”的基础单元是社区,这就需要关注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私”及其相互转化。社区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是最小的共同体单元。社区治理关乎传统社会中邻里守望相助的人际关系,又有国家治理语境下基层社会的秩序基础,还有着民风、情感的文化想象。这就是说,社会治理的中心在社区,公共性的持续生产以社区为起点。

“公—共—私”的转化呈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转化为“共”,包括政府各种资源输入转化为社区的“共”。在乡村社区,集体经济和集体化组织是转化枢纽。二是社区已有的“共”的延续、维护和拓展。三是“私”让渡为“共”。

(二) 丰厚的“共”的社会底蕴及其延续和拓展

民族地区有着深厚的“共”的社会底蕴,并历经千年不断传承。例如藏族地区,家庭私有的制度基础相对薄弱,集体性和合作有着深厚的历史遗存,尤其是牧区甚至普遍浸透着“部落的道德”。“部落道德”与萨林斯的互惠类型有相似之处,在部落内部,均衡互惠的程度很高,甚至是集体承担而无个人责任。“部落道德”中集体责任是“强互惠”,是农牧民基于生存所需而形成的共有的习惯,也是他们的生存性智慧。㉖“集体责任”的目标取向是鼓励捍卫、开拓本部落利益的个人和集体行动,它勾连了原生的民族情感、边缘的社会地位和虚幻的政治诉求,极大地增强了亲密群体在弱组织环境下的动员与内聚力。㉗长期历史文化沉淀的结果之一是民族地区(尤其是乡村社区) 的公共自然资源相对较多(如山林、草地等的共有共用),公共社会资源(如信任、互助、合作、理解等知识型资源) 较为丰厚,并流传至今。

目前,民族地区不断强化“公”转化为“共”和“私”。对于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国家长期输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甚至形成了“全国援疆”体制。尤其是实施精准扶贫以来,国家输入的资源更多。国家输入资源,实现了“公”转化为“共”和“私”。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当地共有共享,即“公”转化为“共”。国家投入资源,强化了当地的产业发展,壮大了当地的集体经济,增加了乡村社区的“共”,也转化为农牧民的家庭收入(即“私”)。在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中,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发展产业。在产业发展中,政府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既有传统产业,也有新兴产业),并协助农牧民建设合作社、集体牧场等,即产业的组织方式为集体性—益贫性引领,背后潜藏着公共性的拓展。其一是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农牧民的组织性,即以集体经济为纽带进一步组织化;
其二是飞地集体经济的发展引导农牧民在村庄—乡镇—县域不断扩展的范围内建立起共享和合作关系。㉘

显然,民族地区“共”的社会底蕴与个体化的冲击是影响公共性持续生产的两个重要因素。民族地区在现代化、市场化的作用下,原子化、个体化的冲击日益强烈。两股矛盾的力量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调适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构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也要遵循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特有的逻辑。

“主体—规则”指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及其资源联结) 和治理规则。在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市场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缺位,事实上形成了“政府+当地民众”的二元主体结构。同时,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规则的显著特征是“双法”并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并用是民族地区的普遍特征,这与其他地区迥然有异。

(一) 多元主体结构的形成

民族地区多元主体建构,需在政府引领下实现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共同生长与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缺失的主要是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促进社会治理主体的生成与联结重点有两个方面:第一,市场主体生成及其与其他主体的关联。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背景下,以民族地区产业发展为载体,吸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市场主体“进场”,并建立其多重利益联结机制。例如在新疆和田地区,2017 年以来,大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培训农牧民,让农牧民变产业工人、新型养殖业者,企业、合作社等成为当地重要的治理者,农牧民在产业发展中收益颇多。㉙第二,继续培育和发展公益性、互益性服务组织。总体说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形成三大体系:政府主导体系,包括本地政府、上级政府和对口支援政府;
本地社会支持体系,包括本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民众;
区域外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区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民众等。三大体系角色、责任各异,但是通过制度安排、利益共享等,可以促进各方资源的整合。

(二)“双法”共用与融合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需要“双法”融合并形塑积极的行动者。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尊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采取“双法”共用。在民族地区,只有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互动融合,方能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

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民间权威和习惯法则等,形塑各民族特殊的规则体系。民族习惯法是当地的“默会知识”“互惠知识”“实践知识”的集合,它属于民族地区的“地方性知识”。民族习惯法来自千百年实践的淬炼,它是历史的传承,契合民族地区的政治、社会生活。当地民众熟稔的民族习惯法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重要的知识基础。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需要通过运用丰富的民族习惯法来弥补国家嵌入体系的不足,而且代表国家的组织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各种民族习惯法作为润滑剂才能良好运转。基于民族习惯法的性质和作用,在民族地区,调适性治理尤为重要。例如,“调解”在民族地区历史文化中长期流传,至今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最重要的方式。调解的核心价值是“双法”共用,缓和法、情、理之间的冲突,消解张力,达致融合。㉚

“双法”共用会使得国家法理权威、民间权威等共同发挥作用,并形塑积极的行动者。政府制定规则,调节社会利益博弈,推进社会公共服务,理所应当是首要的积极行动者。其他主体在参与中也可能成为积极行动者。在政府和其他行动者之间,“下沉—吸纳”是资源整合、行动联结的有效机制。

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过程,它既包括使不完善的趋于完善,又包括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构筑起共同体,这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共同体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并表现为日常生活实践。㉛“人人参与”意味着资源集聚,因为参与者总是带着资源而来,并且参与本身就是资源。

(一) 资源筹集与运用

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关于资源的筹集和运用,有几个方面特别值得重视:第一,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匮乏,需要多元主体集结资源,其中尤其要强调上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等) 和对口援助政府的资源输入,这体现了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特征。㉜第二,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厚,但需要转化为有效的社会治理资源。例如,利用信仰品格的道德性,培育公共精神;
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活动,丰富社会资本;
吸纳草根组织(如老人协会、红白事理事会等) 助益社区治理㉝;
维系和发展民族地区常有的村庄自组织治理惯习等。

(二) 共有共享与合作行动

民族地区民众相对贫弱,他们习惯性地事事依赖政府,这既显示了乡村社区扶贫济困功能的削弱,也内含着乡村共同体公共性的弱化。在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中,民众最突出的集体行动包括运营新增集体经济以及开展集体活动。据我们的观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新增集体经济都实现了“共有—共享”,村民共同拥有集体经济的资产和资源,共同享受集体经济的收益。其中,直接由村民运营的,实现了“共有—共营—共享”。新增集体经济不仅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同时也使乡村有了更多的公共生活空间、生产空间、交往空间等。新增集体经济往往是“政企社耦合型”,例如甘孜州的集体牧场,直观地看是“政社耦合型”,即政府资助农牧民发展他们千百年来习惯了的产业(养殖牦牛)。在发展集体牧场的同时,政府培育龙头企业,加工牦牛,扩展销售,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牦牛产业成为“政企社耦合型”产业。无论是“政社耦合型”,还是“政企社耦合型”,潜藏其后的逻辑都是联结着益贫性的集体化和进一步组织化,以及市场化产业发展,这拓展了公共性,建构起“共有—共享—共治”的治理格局。㉞

总的来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上述分析进路厘清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即“场域—理念”“主体—规则”“资源—行动”,并用以阐释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合理性。在公共性持续生产的理论主旨下,需要不断考察和总结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情境和实践,归纳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规律。

注释:

① 2004 年9 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6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概念,并将之具象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2017 年1 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9 年1月,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0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2 年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②⑤⑪ 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分析》,《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3 期。

③㉑ 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19 年第8期。

④ 李友梅、相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 年第3期。

⑥[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68 页。

⑦ 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Society, London:Macmillan Press, 1984, p.27.

⑧[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年版,第 6 页。

⑨Z. Bauman, Community: Seeking Safety in an Indecure World, Oxford: Polity Press, 2001, p.66, p.60.

⑩ 王亚婷、孔繁斌:《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河南社会科学》2019 年第3 期。

⑫ 毛丹:
《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维度观察》,《社会学研究》2010 年第1 期。

⑬ 田毅鹏、胡水:《单位共同体变迁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建》,《社会建设》2015 年第3 期。

⑭ 朱碧波:《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建构方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10 期。

⑮ 方冠群:《村落共同体的变迁与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农业经济》2014 年第8 期;
费广胜:《治理共同体: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向选择——以碎片化治理为视角》,《内蒙古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年第6 期。

⑯ 卢宪英:《紧密利益共同体自治:基层社区治理的另一种思路——来自H 省移民新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效果的启示》,《中国农村观察》2018 年第6 期。

⑰ 郁建兴、任杰:
《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 年第1 期。

⑱ 刘理晖:
《我国社会治理的政策内涵与内容体系》,《社会治理》2018 年第11 期。

⑲S. Bowless, H. Gintis, Social Capital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 The Economic Journal, 2020, 112, pp.419-436.

⑳D. Purdue, Neighbourhood Governance: Leadership,Trust and Social Capital, Urban Studies, 2001, 38(12),pp.2211-2224.

㉒ 冯仕政:
《社会治理与公共生活:从连结到团结》,《社会学研究》2021 年第1 期。

㉓周庆智:《基层治理:一个现代性的讨论——基层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历时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5 期。

㉔ 陈艾:
《参与视角下藏族地区治理主体的“结构—行动”探析——基于甘孜藏区的调查》,《江汉论坛》2019 年第 11 期。

㉕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4期。

㉖㉞ 李雪萍、陈艾:《乡村与国家的“交集”:藏族地区集体经济的逻辑》,《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6 期。

㉗ 熊征:《藏族传统纠纷解决观与藏区群体性事件干预机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3 期。

㉘ 除了集体经济的飞地发展,民族地区的区域发展已经建构起利用更好的地理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飞地发展。例如在四川省政府的制度安排下,四川省阿坝州在成都市、德阳市建设起“成阿工业园区”“德阿工业园区”发展工业。阿坝州在“成阿工业园区”“德阿工业园区”获得较多收益,同时“成阿工业园区”“德阿工业园区”作为“传导器”,也将适宜阿坝州发展的工业“传导”到阿坝州之内。参见李雪萍、陈艾:《乡村与国家的“交集”:藏族地区集体经济的逻辑》,《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6 期。

㉙ 我们实地调研得知:在新疆和田地区,2017 年前基本没有第二产业,2017 年至今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包括纺织服装产业、发制品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子装配产业、医疗卫生产业等。和田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就业的增加。据统计,全口径工业企业就业人数,2017 年为2.3 万人,2019 年底达到6.3 万多人,2020 年达到10 万多人(其中贫困人口5.52 万人)。2017 年以来,和田地区从北京、天津、安徽、福建、广东、浙江等地引进纺织服装、鞋袜生产、电子组装等企业近700 家,其中投资过亿的企业有78 家。据和田地区工信局统计,截至2020 年10 月,和田地区的工业企业有1285 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年经销收入2000 万元以上) 77 家,包括28 家建筑材料企业、14 家纺织服装企业、10 家电力企业、9 家发制品企业、6 家农副产品企业、2 家医药企业、2 家煤炭企业,此外还有电子组装等企业。全口径工业增加值由2017 年的14.16 亿元增加到2019 年的24.87 亿元。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和田地区仍然落实招商引资项目67 个,总投资67.14 亿元,到位资金24.92 亿元;
签订框架协议7 个,协议投资88 亿元。与此同时,和田地区的特色种植业和庞大的养殖业集群也吸引了不少外地农牧产品加工企业。

㉚ 陈艾、李雪萍:《调适性治理及其特点:理论分析与个案检视》,《江汉论坛》2020 年第11 期。

㉛ 王春光:《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社会科学研究》2021 年第4 期。

㉜ 参见李雪萍:
《公共产品供给促进反脆弱发展:甘孜藏区发展策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年版。

㉝ 郑容坤:《从信仰意义到治理资源:闽南民间信仰创造性转化的路径与逻辑》,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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