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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到现实:批判遗产研究探骊

2023-02-28 10:10:05

朱 刚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热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攀升,非遗研究无疑已成为当前人文及社会科学中最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之一。但是,在研究对象和范围相对清晰的前提下,非遗研究可能还需要兼具深度和反思性的理论方法,既能彰显其与当代社会文化生活高度相关的学科本位和特质,又能为学科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国际遗产学研究自二战后勃兴以来,已经从传统的技术性遗产管理和实践的单一性维度,逐渐扩展为将遗产视作政治、文化和社会现象的整体性视野,并在进入新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了批判遗产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这一新的术语和研究范式。(1)根据张朝枝的研究,批判遗产研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学派正式出现,应以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版的三本著作为标志——《往昔即异国》(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论栖居于一个古老的国度》(On Living in an Old Country)、《遗产产业》(The Heritage Industry)。上述著作作为批判遗产研究的思想奠基当无异议,参见张朝枝、蒋钦宇:《批判遗产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21年第1期。但根据史密斯等人的研究,批判遗产研究的理论先驱不仅包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若干重要作品,其理论的胎动甚至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清晰可辨。严格来说,批判遗产研究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出现于学界应当是2000年前后的一段时期。参见Kynan Gentry & Laurajane Smith,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and the legacies of the late-twentieth century heritage can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25, no.11(January, 2019), pp.1148-1168. 此外,现有中文文献中“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多译为“批判遗产研究”。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学者在该范式的阐释上已显示出若干具有创新性的理论动向。其中,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朝戈金、巴莫曲布嫫近年来为本系研究生开设的在线课程《ICH Seminar》(非遗讨论课),不仅吸引了大量该领域的研究生及学者参与其中,同时也在非遗前沿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探索。正是在讨论中,巴莫曲布嫫提出既有将“critical”译为“批判”的译法,似有窄化该理论范式的隐患;
应重视社会科学意义上该词具有“临界”的意义所指,将批判的视域扩展为一种“学科间性”,从跨学科的角度重新看待遗产及遗产化的问题。本文基于行文及逻辑沿用旧译,但也认可上述探索的合理性及其潜在的理论意义。作为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人员,似有必要重视国际遗产学研究中的范式转向。

现代意义上的遗产概念肇始于19世纪欧洲的现代化过程(2)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6页。,但其勃兴并形成专业的学术话语和实践,则是近几十年才有的现象(3)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根据劳拉简·史密斯(Laurajane Smith)的研究,虽然遗产的历史十分久远,但英语世界对于遗产概念的学术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1985年出版的《往昔即异域》一书在理论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4)Laurajane Smith, “Editoria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8, no.6 (November, 2012), pp.533-540.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遗产作为一种政治和文化资源的功能逐渐显现,各学科均高度关注社区(共同体)的文化身份问题,特别是不同社区利用遗产和文化记忆使其文化身份的建构合法化,及其与国家主流文化叙事之间的调适、协商乃至冲突的现实和文化过程。(5)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iv页。在近几十年全球遗产化进程中,来自社区内外的反思性维度也在事实上催生出丰富而多元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后果,促使遗产研究者不得不采取更加审慎、批判的眼光,对遗产与特定社区文化身份建构之间的关系展开考察。(6)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iv页。在上述质疑声中,国际遗产研究领域出现了一种理论范式上的批判转向,即通过分析遗产与社会文化生活的关联来反思固有的遗产话语及实践。

对于遗产研究的批判转向,中国学界若干同仁已有所关注,如龚浩群、张青仁、朱煜杰、张朝枝等(7)参见《文化遗产》2018年第5期的“文化遗产的批判性研究”专题;
劳拉简·史密斯、朱煜杰、张进:《话语与过程:一种批判遗产学的视角——文化遗产研究与实践系列访谈之Laurajane Smith专访》,《百色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张朝枝、蒋钦宇:《批判遗产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21年第1期等。,苏小燕等也翻译并出版了史密斯的代表作《遗产利用》一书,近年来通过的数篇学位论文也不同程度地征引了相关理论成果。(8)参见张静:《批判遗产理论视角下的非遗“制造”与保护——以云南丽江“纳西古乐”为例》,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
谢欣:《“棘手遗产”的学术维度与批判性思考——以麦夏兰的论述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此外,在中国学者的推动下,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第四届大会也于2018年9月在浙江大学召开。(9)参见金云云、马宇丹:《第四届文化遗产世界大会开幕》,浙江大学官网,http://www.news.zju.edu.cn/2018/0901/c4965a847339/page.htm,发表时间:2018年9月2日;
访问时间:2022年3月。但就总体而言,中国非遗学界对于批判遗产研究这一新范式的讨论仍相当有限。究其原因,部分可能是因为批判遗产研究者并未有意区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但主要应归结于民俗学界在非遗问题上的内在矛盾,即一方面偏爱并肯定非遗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又对非遗保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持批判性意见。(10)参见龚浩群、姚畅:《迈向批判性遗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知识困惑与范式转型》,《文化遗产》2018年第5期。当前国内非遗研究中的批判性视野多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虽然其中不乏深刻而有见地的分析和建议,但这种从个案到个案的讨论在理论上很难扩展为具有社会文化意义的系统性考察。可能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批判遗产研究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展开的学术反思,难以在更多中国同行中找到共鸣。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宏观把握批判遗产研究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勾勒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遗产化进程中推动其发展的相关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同时结合其代表性学者的学术史书写及主体性阐释,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这一范式转向的理论内涵及现实意义。

在批判遗产研究代表性学者史密斯看来,世界上本不存在“遗产”这种事物,只有一种以西方为主导的霸权式遗产话语。它如此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实践,致使西式精英主义的价值观得以遍布全球并居于主导。(11)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页。遗产并非天然特指那些具有历史意义、美学价值的纪念碑、遗址或遗迹。究其本质,遗产应当被视作一种文化实践,“涉及一系列价值和理解的建构及规范化过程”(12)[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页。。但是,这种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所打造的话语,本质上属于一种霸权式的“权威性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 AHD),即通过庞大的国家文化制度和保护机构对人们的实践方式加以规范,并进一步利用那些具有纪念性、历史性的遗址或文物来建构民族文化和身份认同,以此作为论证民族文化的悠久历史和伟大成就的重要基础。(13)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这种遗产观当然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我们需要回到西方遗产观念的社会和文化源头。

众所周知,遗产的观念最早于19世纪在欧洲获得普遍认可,订立了相对成熟的保护准则,并随着殖民主义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行。现代遗产观的诞生地是西欧,具体的背景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一时期,欧洲对于理性和客观性的崇尚,取代了中世纪以来以宗教为中心的认知体系。同时,工业革命及其与之相伴相生的城镇化进程,也打破了人们在社会和地域上的安全感,彻底改变了欧洲人的历史观和领土、主权观。正是在这个“确保或表达社会凝聚力和认同,并建构社会关系”(14)[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大规模生产传统:1870-1914年的欧洲》,[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特伦斯·兰杰编:《传统的发明》,顾杭、庞冠群译,译林出版社,2019年,第334页。的时期,民族-国家出现了,民族主义成为显性的叙事话语以及凝聚人群和建构地域认同的纽带。也正是在民族主义和现代化的背景中,遗产作为一个新的文化和社会概念诞生了。(15)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6页。在这一时期,由进化论所倡导的进步观念,进一步为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提供了文化上的合法性。不仅如此,殖民化进程又使得种族发展和文化认同成为与血统论密切联系的新话语,欧洲人也据此认为他们代表了人类科技和文化的最高成就。随着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兴起,科学与理性的统治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欧洲在文化和技术上的进步与社会认同、种族优越感的论调被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上述过程所导致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后果,便是那种认为欧洲就是现代的说法,也即欧洲代表了人类文化和社会进化的顶峰。(16)Brian Graham, G.J. Ashworth and J.E. Tunbridge, A Geography of Heritage: Power, Culture and Economy. London: Arnold, 2000, p.17, 转引自[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6页。

史密斯曾指出,这种欧洲至上的观念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新教育运动的主旨可谓不谋而合。欧洲当时反对传统的教育观,强调进步理念和主张个人自由全面发展,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思路,即通过培养大众的道德责任感,培育民族共同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17)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6页。博物馆在当时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管理和文化建构作用:一方面,博物馆的藏品作为民族文化成就和自豪感的实物证据,在文化身份的建构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元话语功能;
另一方面,博物馆作为一种现代性的理性叙事的产物,进一步将国家管理者的目光引向那些不可移动的历史遗迹和古建筑,促使遗迹保护成为一种特殊的遗产保护实践。19世纪可谓欧洲古迹保护的历史高峰,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19世纪30年代成立了法国历史古迹管理委员会,1877年成立了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了《英国古迹保护法》。(18)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7页。在这种古迹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内,学者、专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仅在古迹鉴定和保护计划的制订中具有指导性的地位,同时也在大众教育、思想传播、提高认识等方面充当着代言人的功能。他们呼吁大众对古迹进行保护,宣扬遗产的美学和历史文化价值,促使这种保护的思路进一步内化为民众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各种遗产的保护团体将上述思路延伸至机构的制度化建设中,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学者和专家群体,进一步在传递欧式崇尚古建筑和遗址之遗产观的过程中发挥了权威性作用。与此同时,由专家、学者主导的遗产观及其保护哲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文化生态和政治主题。

此外,遗产作为一个政治和文化概念在欧洲的语境中还具有特殊的意涵,承载着特殊的权力体系、文化意义和审美价值。例如,法语中的遗产“patrimoine”一词,最初的意思是“来自父亲的财产”,后来扩展为“来自或从父亲、母亲那里继承的财产”。(19)杜莉莉:《法文“遗产”的词义流变——从物质到非物质的精神建构》,《文化遗产》2015年第3期。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后近一百年间,为强化国家认同和社会统一,法国将该概念的所指,从最初的个人层面上升到了集体的层面,用以指代那些国家的、全民共享的,同时可以传承给后代子孙的集体遗产。(20)参见杜莉莉:《法文“遗产”的词义流变——从物质到非物质的精神建构》,《文化遗产》2015年第3期。对照英语中的heritage一词,其含义主要指:(1)可向后人传承的财产;
(2)前人传下的事物或从前人处获得的事物(可等同于legacy和inheritance),或者传统;
(3)某人自然获得或者生而有之的事物。(21)参见韦氏词典网络版: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heritage,发表时间:不详;
浏览时间:2022年3月。两个词语都强调了遗产的可传承性,又潜在地规定了当代人对于遗产所肩负的特殊责任——既要对其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又要确保其能够完整无缺、原封不动地传递给下一代。在这种伦理观的影响下,那种原样保存、原封不动地传承的保护理念,进一步推演出当代人作为遗产“托管者”的历史角色。因此,遗产也正如博物馆里的藏品一样,需要妥善地放置在玻璃柜里。当代人的功能只在于“托管”,保证其能够完好无损地传递下去,以便大众能够从中接收由国家、专家所预制的各种历史信息。(22)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8页。

前文提及的古建筑保护协会正是这种“托管”理念的发起者,其不仅把持着各种遗产的管理机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国家的立法。正是在由社会精英构成的各种保护协会的促进下,对于遗产的“托管”理念在20世纪逐渐进入英国的立法体系、政策制订和保护实践中。反过来,专家们也借由这种遗产的话语体系进一步确立了他们在传递世界观和价值体系中的权威地位。只有他们才能鉴定遗产并阐释其文化意义和价值,引导社会大众理解各种古迹和建筑物背后所承载的关于民族和国家的宏大叙事。这就是欧洲遗产保存理念的思想基础。毫无疑问,这种关于遗产的世界观发端于19世纪浪漫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历史语境,其本质是社会上层和精英分子的历史观、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在物质文化领域的一种反映和具化,同时通过一个自我指涉的社会文化过程逐渐形成一套自足的话语体系。此后,随着全球性的殖民化和现代化进程,这种遗产观和话语体系也传播到了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地(23)参见彭兆荣:《生生遗续 代代相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页。,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话语模式和共识性基础。例如,在1931年的《雅典宪章》、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1979年《巴拉宪章》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欧洲遗产观和保护原则的历史延续,其精髓也成为1972年出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全球遗产化进程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的思想基础。

批判遗产研究者认为原来从技术性的角度对遗产进行管理及其实践的视角过于狭窄,应当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待遗产,将其视作一种政治、文化和社会现象。按照沃特顿(Emma Waterton)和华生(Steve Watson)的总结,早期的遗产研究基本上只关注作为“实物”(objects)的遗产本身。(24)Emma Waterton & Steve Watson, “Framing Theory: Towards a Critical Imagination in Heritage Stud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46-561.如前所述,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上述研究理路发展成为一个清晰可辨的研究领域,严格来说应该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发生的。但是再往前推三四十年,其实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就能看出这种理路的早期雏形。(25)Kynan Gentry & Laurajane Smith,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and the legacies of the late-twentieth century heritage can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25, no.11(January, 2019), pp.1148-1168.其中,最直接的外部因素便是二战后爆发的遗产保护热。二战在世界范围内造成的破坏无疑是巨大的。特别是欧洲,遗产热的兴起正好迎合了各国城市复兴和遗产修复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随着后工业时期现代性的兴起以及宗教权威逐渐淡出公共领域,后启蒙时期关于进步和理性的观念成为元叙事。在观念领域,欧洲出现了一种观念断裂和位移,进而演变为一场有关身份、地域和历史的思想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出现的遗产热,不单是物质层面上对于战争损坏的一种物理修复,更是精神层面上对于思想危机的一场文化救赎。

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欧洲发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变迁,人们的生活相对稳定下来,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与周遭的文化环境包括建筑物、遗迹等发生文化互动。公民的意识得到提升,对于历史和遗产的兴趣变得愈加浓厚。在由社会精英所主导的国家整体诉求的驱动下,遗产问题和环境问题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话题。20世纪70年代则是各国政府及遗产机构积极推行立法保护的时期,这其实可以视作欧洲自19世纪以来通过政府介入,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原则的一种延续。例如,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地相继出台了大量涉及文物、水下遗址、历史古迹的保护性法律,而在大洋的彼岸,美国也不甘于遗产保护上的落后,将相关的欧洲法律引入并对一系列考古遗址和历史建筑加以保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遗产旅游作为一种大众的文化消费,已经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现象,遗产也因此成为公众视野中居于显要位置的重要议题。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使得从国家和国际层面确立关于遗产保护的一整套技术和程序有了可能。

首先说国家的层面。从技术出发对遗产加以确认,进而从立法的角度规定其保护的程序,这种理念依然延续并强化了19世纪以来以考古学、建筑学等专业知识与技能在认识论框架内的权威地位。换言之,考古学家、建筑学家在早期古迹保护法的框架内扮演了指导者的角色,即由他们对遗产进行鉴定,向大众灌输遗产的价值,呼吁人们保护并欣赏民族的文化遗产,这已经让欧洲的遗产观和保护伦理内化成为人们文化意识的组成部分。在此我们可以看到,由19世纪发展出的、基于上述两个学科的认识论体系,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实践中又再度得到加强。与此同时,在实践的层面,那些考古学家、建筑学家在各国的文化部门以及各种学术团体、社会组织中往往也担任要职,因此他们的想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各国的立法行为。(26)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9-14页。

其次,上述国家层面的遗产保护理念和实践又如何进一步演化成为一种国际性文件或者公约的保护框架呢?答案仍然是专家在国际舞台中发挥的核心作用。总体而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主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颁布,而后者在学术界的影响更为深远。(27)参见汤晔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转型与重构的启示——从ICOMOS的〈威尼斯宪章〉到UNESCO的〈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现代城市研究》2015年第11期。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在此之前,一份名为《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的国际文件于1964年在水城威尼斯通过,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这份国际文件的出台,显然植根于二战后全球范围内、基于人类环境的空前破坏所引发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共识。但是,其最直接的来源则是1931年和1933年通过的两份《雅典宪章》。此二者虽同名,却立场迥异且存在根本冲突,然而它们都将建筑和城市遗产作为关注重点。(28)参见解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20年1期。更为重要的是,1931年在第一届历史建筑保护专家与建筑师大会中通过的《雅典宪章》及其所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意识,通过一整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性方针和框架,深入影响并推动了西方各国的遗产保护立法和实践。1964年《威尼斯宪章》,正是第二届历史建筑保护专家与建筑师大会讨论通过的。随着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立,《威尼斯宪章》的指导精神和实践框架得到进一步支持和传播,使其逐渐成为国际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份重要的基础文件。其中,考古学家、建筑学家的专业知识在上述文件的权威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威尼斯宪章》不仅提供了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原则,同时再度肯定了专家、学者在遗产价值和认定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此外,这些专家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乃至教科文组织中任职。借助战后这些国际组织所推行的文化国际主义(29)参见解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20年1期。,他们同时也将一种植根于欧洲文化语境的遗产保护理念推行到了全世界。这也就是有学者概括的“地方性的全球性移用”,即从特定文化语境中抽绎经验性认识,随后在全球性的网络中加以推广和利用。(30)Thomas M. Schmitt, “The UNESCO Concept of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ts Background and Marrakchi Roo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4, no.2 (March 2008), pp.95-111.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从国际公约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和制度化了发源于19世纪的遗产观和保护伦理,同时也强调了人类遗产所具有的一般性价值。(31)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中文版见https://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浏览时间2022年3月。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框架在国际层面的制度化和相关实践中不断受到挑战,特别是来自那些非西方国家的质疑,使得《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框架成为各种批评风暴的中心。有学者认为,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这种批判话语的一种回应和结果。(32)Janet Blake, “Development of UNESCO’s 2003 Convention: Creating a New Heritage Protecting Paradigm”, in Michelle L. Stefano and Peter Davis (eds.), Companion to ICH. Routledge: New York, 2017, p.12.

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在遗产保护的发展史中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此后,遗产保护的议题正式进入各国的文化议程,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全球性的话语。随着遗产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从国家、管理机构到社会组织、社区乃至个人,都对遗产的使用提出了多样化的需求。首先是西方国家内部出现了很多挑战主流遗产话语的声音。这主要基于欧式遗产观内嵌的精英阶层的价值观及审美趣味,致使其他社会文化群体的认知体系全都被排除在外。其次,世界各地原住民的抗争也对这种权威的遗产话语发出了巨大的挑战。(33)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20页。第三,《世界遗产名录》在地理分布上的不平衡,使得很多非西方国家日益不满于欧洲中心主义遗产观对文化多样性的压制。上述因素共同将遗产实践中的社区参与问题推至前台。

在上述批判性的话语之外,推动批判遗产研究的重要现实因素还包括博物馆研究的范式转向。按照史密斯的说法,“在更广阔的遗产研究的范围内拓展博物馆研究,将会带来正面的效果”(34)[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一般认为,博物馆的研究和实践与遗产化的进程是彼此隔离的,因为直到21世纪早期,在遗产研究的文献中也难以找到来自博物馆方面的影响。(35)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同为欧洲现代性的产物,博物馆在19世纪欧洲遗产观的概念化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教化、灌输和展示作用。但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欧美的博物馆遭遇了一场危机,原因是博物馆的建设已经滞后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在后现代、后殖民理论的投射下,博物馆又代表着一种象征权力的文化符号,延续着自启蒙时代以来那种高级和精英的价值观和民族主义取向,并且在公民的文化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教化、规训以及促进认同的作用。(36)参见沈森:《博物馆批判:彼得·弗格与20世纪80年代英国新博物馆学》,《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公众已经对博物馆仅服务于少数精英,及其仅作为保存文化遗产仓库的文化和现实功能心生不满。与此同时,各种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在这一时期的日益发展,也对传统上以国民和公民意识塑造为核心的大型博物馆形成了挑战。于是,博物馆研究在19世纪80年代出现了从实物、收藏品到人、社区的转向,该过程被称为“新博物馆学”的兴起。(37)参见皮埃尔·迈朗:《新博物馆学的确立》,《国际博物馆(中文版)》2016年Z2期。“新博物馆学”的出现表明,遗产并不属于博物馆,而属于社区。这种以社区为导向的方法论成为推动博物馆社会功能转型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上述内容之外,推动国际批判遗产研究成形的一项重要的话语实践,还应包括从民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转换。

有学者指出,民俗研究进入遗产研究的话语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38)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 “Theorizing Heritage”, Ethnomusicology, Vol.39, No.3 (Autumn, 1995), pp.367-380.这种观点大致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出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后引发的国际讨论为基本背景,认为正是借由该组织所搭建的民俗保护的国际框架,遗产研究中有关民俗的议题才越来越占据重要的位置。(39)参见朱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史考释——基于从马拉喀什会议到〈“代表作”计划〉的演进线索》,《民俗研究》2020年第5期。但若是从民俗学学科的发展史来看,遗产研究与民俗研究其实拥有大致相同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源头,即19世纪欧洲的民族-国家进程以及浪漫主义思潮。

1846年,威廉·汤姆斯(William Thoms)创造出“民俗”(folklore)一词,即英文中民众与知识两个单词的结合,用以指代从民众中搜集到的文化遗留物或大众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即歌谣、神话、舞蹈、音乐、习俗、节日等传统的文化实践和演述。(40)Kristin Kuutma, “From Folklore to Intangible Heritage”, in William Logan, Máiréad Nic Craith and Ullrich Kockel (eds.), A Companion to Heritage Studies.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6, p.42.此后,“民俗”一词在国际上广为传播,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生根发芽,推动了民俗学学科的发展。在当时的语境中,和遗产的概念一样,“民俗”一词的含义也传达了学术诉求与历史的内在关系,体现了现代民族-国家进程中建构民族主义历史叙事和文化认同的现实需求。同为浪漫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产物,在19世纪的西欧特别是英国的传统中,基于对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偏好,民俗被用来建构民族精神,却从未被认定为遗产,因其与传统意义上遗产与地域的稳固联系或遗产的不可移动性的观念无甚关联。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经历了从民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改换之后,对非物质文化的强调才逐渐在既有的遗产话语中占有一席之地。(41)Kristin Kuutma, “From Folklore to Intangible Heritage”, in William Logan, Máiréad Nic Craith and Ullrich Kockel (eds.), A Companion to Heritage Studies.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6, pp.41-54.在重新命名民俗的演进过程背后,其实还伴随着民俗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过程。将其与遗产保护话语的发展过程进行对照,也能发现二者的发展轨迹存在某些共性或交叠,这对于文化遗产总体视域下的非遗保护和研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有学者认为,将某种实践或对象认定为遗产,这本身就是一个制造意义的过程。(42)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 “Intangible Heritage as Metacultural Production”, Museum International, vol.56, no.1-2 (May, 2004), pp.52-65.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民俗。如前述,上升时期的欧洲所带来的现代性问题,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引发了深刻的变化。现代的城市化进程凸显了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对立,人口流动打破了人与地域之间的联系,乡愁、怀旧的情绪逐渐滋长,来自农村乡间的各种文类特别是诗歌、故事、神话等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代表和载体。由此,民俗被识别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财富和资源,并与历史发生了联系。这种研究对象的确认还与当时保存文物的需求有关。因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进行保存,将其变成博物馆的藏品,正好可以成为民族优越感和成就感的佐证,并在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身份认同和教育大众的社会功能。因此,针对文物的保存观念,在民俗的领域具化为通过搜集的方法、以各种形式对民俗文化传统进行记录、建档。这既是对那些属于前工业时期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一种礼赞,同时也强调了这是一种代代相承的遗产,提醒后代子孙本民族拥有辉煌的成就和悠久的历史。这正是民俗学自诞生以来与文本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的原因,同时也是必然的原因。

从历史来看,上述观念主要源于以赫尔德为代表的德语民俗学传统。赫尔德认为,一个民族的内在个性可以在民间诗歌和史诗中找到,而农民则是古代大众文化创造力的现实载体。在当下与历史存在的缝隙之间,民间诗歌正是通向那种已经在现代性中遗失的民族精神的桥梁。民歌就如德意志民族的活态档案馆,这是一种来自远古的、真实的、自然的声音,反映了德意志民族的“英雄习俗、高贵美德和语言”(43)刘晓春:《从维柯、卢梭到赫尔德——民俗学浪漫主义的根源》,《民俗研究》2007年第3期。。与遗产的概念相似,将民俗与语言、习俗、民族等概念勾连也出于一种精英主义的立场。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产阶级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以及现代性的全球扩张背景下对于政治权力的一种主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族主义在地缘政治中对于国家一体性的强调。特别是在那些寻求民族独立的地区,编纂字典和搜集整理民俗集成往往成为宣布国家独立身份的象征。在一定程度上,搜集民俗就是为了证明民族的起源、建构身份的象征,进而为民族荣耀感、自豪感的打造提供资源和工具。赫尔德的学说对其他的欧洲国家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民族-国家是一种以国别为单位且具有排他性的建构过程,而民俗又总是“各自国家内部文化民族主义的基石”(44)周星:《民俗主义、学科反思与民俗学的实践性》,《民俗研究》2016年第3期。。几乎与民族主义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文化现象相同步,民俗学也被传播至世界上几乎每一个角落。

与欧洲的遗产保护和实践相似,20世纪前半叶的民俗学研究在很多国家都兴旺发展并进一步机构化和制度化。而且,在认识论层面,民俗学的文化遗留物说与进化论形成了复杂的扭结关系。欧洲大陆农民的知识被想象为民族已逝去的荣耀的遗存,继续在国家历史的重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具有国家背景的民俗学研究及资料建档,也发挥着论证民族文化正统性的重要政治作用。因此,民俗研究在当时也为横跨欧洲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分离主义的意识形态建构提供了资料。而且,虽然民俗也是城市化、工业化、商业化的对立面,但是出于宣扬民族荣耀的宏大主题或是基于促进旅游的实际目的,民间音乐、舞蹈、节日等民俗事象也被引入城市中加以展示。这基本上与遗产在博物馆里发挥的作用相当。从本源来看,民俗的发现及其研究最初就是一种带有欧洲中心主义色彩的文化实践。但是,民俗研究聚焦于特定地理范围和文化的学术倾向并非欧洲一家独有,其同样也适用于欧洲以外如亚洲、南美洲等地,例如日本在欧洲的影响下创立了民俗学科及研究组织,中国也在欧洲和日本的影响下开展了民俗学研究。在这些地区,民俗学的研究范围也主要集中在本土的范围之内,同样与本土的民族主义进程存在密切的联系。(45)Kristin Kuutma, “From Folklore to Intangible Heritage”, in William Logan, Máiréad Nic Craith and Ullrich Kockel (eds.), A Companion to Heritage Studies.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6, pp.47-48.

欧洲民俗学传统对大西洋对岸的美国也构成了持久而深入的影响,但是学科内部最具有影响力的范式转向却是在美国发生的。美国的民俗学传统吸收了现代性、殖民主义、民族主义的研究成果,在概念的层面上实现了一次深刻的转变,对欧洲民俗传统中的民俗搜集过程、对于文本的执念、他者意义上本地的异域、民众的社会基础、从演述到书面的扭曲等诸多概念进行了批判性的审视。同时,在人类学、社会语言学、媒介研究等交叉学科的影响下,美国的民俗学者抛弃了欧洲的本质主义视野和中立性、客观性原则,利用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后殖民理论等分析工具,在欧美思想界普遍发生的语言转向大背景下,开启了群体内部交流实践的过程性分析这一具有范式转向意义的学术探索。(46)参见朱刚:《从“语言转向”到“以演述为中心”的方法——当代民俗学理论范式的学术史钩沉》,《民族文学研究》2014年第6期。但是,即使民俗学在美国实现了范式革新,民俗学在整体上沉溺于过去、回应当代社会问题乏力的内在缺陷,依然使得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危机。有学者认为,“民俗危机”的出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的范式转换是同步发生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为了应对危机,民俗学的研究领域就应该转向遗产的批判研究。(47)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 “Folklore’ s Crisi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111, no.441 (Summer, 1998), pp.281-327.在上述背景下,随着研究对象和研究重心的变化,重新反思“民俗”一词所携带的历史含义,或者说从术语转换的角度寻找替换性的方案也被提上民俗学发展的议程。

在早期,“民俗”一词在政策制定和立法领域中还具有合法性(特别是在WIPO的框架内),这主要基于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尝试通过知识产权的框架来保护民俗的相关努力。也因此,民俗学家深入参与了与该话题相关的国际讨论。但是,在解构主义、文化批评等思潮的影响下,民俗学的根基和理论前提受到了空前的质疑。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东欧、巴尔干半岛等地区,“民俗”这一外来词汇就已经被各国此前使用的本土术语取代。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1971年提出的“非物质遗产”的说法已经出现于相关正式文件中。(48)参见朱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件史考述——基于〈建议案〉和〈“代表作”计划〉的双线回溯》,《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此后,在经历了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失败尝试后,围绕“民俗”一词所展开的国际讨论实际上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学术概念得以生长的重要基础。(49)参见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有学者总结,在1995年至1999年举行的地区性会议中,相关学者已经建议对术语进行调整,删去“民俗”一词。(50)Chiara Bortolotto, “From Objects to Processes: UNESCO"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Journal of Museum Ethnography, no.19 (March, 2007), pp.21-33.此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的国际立法实践中,“民俗”这一术语逐渐淡出,并被重新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继续在既有欧式以物质为中心的遗产观及其实践框架的批判、反思和修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全球的推广和日益深入人心,过去“东/西”和“南/北”二元视野中的非西方社区和原住民群体,也向欧洲中心主义式的遗产观念发出了挑战。(51)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利用》,苏小燕、张朝枝译,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20页。在此背景下,各方的批评性意见已经将遗产的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推至前台,西方重视遗产物质性或有形性的传统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动摇。在此基础上,史密斯提出所有遗产都是无形的(非物质的)。(52)参见[澳]劳拉·简·史密斯:《遗产本质上都是非物质的:遗产批判研究和博物馆研究》,张煜译,《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时任津巴布韦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道森·蒙杰里(Dawson Munjeri)曾表示,文化遗产应该通过人类所赋予的价值来呈现,物质遗产只能通过非物质的方式来理解和阐释。(53)Dawson Munjeri,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From Difference to Convergence”, Museum International, vol.56, no.1-2 (2004), pp.12-20.因此,西方传统遗产观强调遗产的物质性基础,并赋予其普遍的内在文化价值和意义的预设已岌岌可危。围绕该观念所形成的一整套话语实践即“权威性遗产话语”,也不再是不证自明的理论前提。从上述内容来看,批判遗产研究的出现与非遗在全球范围内的概念化和实践过程密切相关。只有在这种学术史的双重视域中对批判遗产研究的演进过程加以观照,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该范式丰富的理论内涵,同时也能更加清楚地意识到非遗的实践和研究在人类知识生产中所肩负的特殊职责。

在学术界,“批判遗产研究”一词首先由罗德尼·哈里森(Rodney Harrison)于2010年提出。(54)Laurajane Smith: “Editoria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8, no.6 (November, 2012), pp.533-540.但其作为一种学术共识被正式确立下来,当以2010年前后成立的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Association of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ACHS)为主要标志。当时,来自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的一批学者,为建立遗产和博物馆研究人员和学者全球网络,探索批判视域下遗产研究新范式的可能性,成立了该联合会。(55)参见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官网,https://www.criticalheritagestudies.org/history,发表时间:2012年;
浏览时间:2022年3月。此后,2012年6月5日至8日在瑞典哥德堡大学召开了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第一届大会。为筹备2012年哥德堡会议,确立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的机构目标和研究旨趣,该联合会起草了批判遗产研究领域的纲领性文件——《2012年宣言》(2012 Manifesto)。(56)参见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官网,https://www.criticalheritagestudies.org/history,发表时间:2012年;
浏览时间:2022年3月。该宣言可谓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正式成立的官方证明。

总体而言,批判遗产研究要求对遗产进行批判性的、自下而上的重建,对现存的一切置以不留情面的批评。《2012年宣言》认为,遗产与其他事物一样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学者们需要认真审视遗产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细致查看其被用于维持权力体系的基本过程。民族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精英主义的视角,以及西方必胜、社会排斥、专家至上的信条等建立在阶级和民族基础上的观念,长期以来深入地影响着遗产的使用、界定和管理。因此,真正的批判遗产研究就要打破传统意义上遗产研究理论和实践自足的生产和自我复制的体系,将此前被边缘化、被排除于主流研究话语和旨趣的社区和民众推至前台。长久以来,遗产研究被西方特别是欧洲的考古学家、历史学家、建筑学界、艺术史学家所把持,他们对于遗产研究和管理的观念鲜有本质性的改变。由其知识体系所搭建的“权威性遗产话语”,珍视那些古老、宏大、富于盛名并且只能由专家鉴定的遗址、建筑和艺术品,使得西方关于民族、阶级和科学的叙事得以一直延续。

这种话语所引发的诸多不满,促使诸如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这样的国际学术组织成立,从而使得革新遗产研究和管理的旧范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共识。因此,批判遗产研究致力于:(1)拓宽该领域学术传统和思想来源的基础和范围;
(2)挑战既有实证主义和定量研究的思想规制,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3)整合遗产和博物馆与记忆、大众历史、社区、旅游、规划和发展等领域的研究;
(4)发展国际性、多学科视野的网络和对话,促进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中的协作机制;
(5)推进遗产领域内的民主化,尊重那些被边缘化的社区、民众和文化传统,反对精英主义的文化叙事;
(6)重视多元化的、非西方文化传统之间的内部协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批判遗产研究;
(7)提升研究者、实践者和社区之间的对话和讨论;
(8)在兼收并蓄的遗产批评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国际遗产网络。(57)批判遗产研究联合会官网,https://www.criticalheritagestudies.org/history,发表时间:2012年;
浏览时间:2022年3月。上述主张构成了“批判遗产研究”这一新范式的核心诉求,同时也在国际遗产研究界引发了广泛的共鸣,这从2012年批判遗产研究会召开首届学术会议时的盛况可见一斑:共500人注册参会,其中400篇论文通过同行评议入选,来自47个国家的350名学者在大会宣读了论文。(58)Laurajane Smith, “Editoria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8, no.6 (November, 2012), pp.533-540.

上述主张对于作为整体的国际遗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在深入理解相关理念甚至付诸实践之前,我们似乎还需要为其附上一份“内容索引”,即相关代表性学者对于该研究范式的学术史书写及主体性阐释,为大家更好地理解该范式的理论指向提供基本的语境。实际上,在批判遗产研究联合国首届会议闭幕之后,其倡导者史密斯就在其重要的理论阵地《国际遗产研究学刊》上发表了一篇综述。(59)Laurajane Smith, “Editoria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8, no.6 (November, 2012), pp.533-540.该文在全面报道会议的基础上,对遗产研究的学术史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史密斯认为该范式的学术史起点应当是20世纪80年代初。自90年代起,遗产研究的方法论主要为两种范式所左右:其一为建筑学、考古学、艺术史等领域主流的以技术和个案研究为基础的文化资源管理和文化遗产管理模式;
其二将遗产视作一种大众历史,必须由历史学家、考古学家、博物馆员等专家来管理。但是,在上述范式之外,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大批学者的研究也开启了批判遗产研究的先河,代表人物有格雷厄姆(Brian Graham)、阿什沃斯(Gregory Ashworth)、坦布里奇(John Tunbridge)、本内特(Tony Bennett)、迪克斯(Bella Dicks)、克申布拉特-金布莱特(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麦克唐纳(Sharon Macdonald)、伯恩(Denis Byrne)等。在这些学者的带领下,同时也在以“权威性遗产话语”为批判对象的学术讨论中,批判遗产研究逐渐在更多学者中产生了共鸣。

从上文可以看出,史密斯的文章实际上勾勒出了批判遗产研究的学术史脉络及其方法论的大致轮廓。此后,作为一种延续和呼应,蒂姆·温特(Tim Winter)和沃特顿于2013年在《国际遗产研究学刊》上组织了一个批判遗产研究特辑(a special issue)。该特辑包括四篇与2012年会议直接相关的理论文章,下文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罗德尼·哈里森(Rodney Harrison)的文章(60)Rodney Harrison, “Forgetting to Remember, Remembering to Forget: Late Modern Heritage Practices, Sustainability and the ‘Crisis’ of Accumulation of the Pas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79-595.指出,忘却其实是构成记忆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个体无法选择性地忘却,那么其也不能很好地形成新的记忆并赋之以价值。遗产也是如此,随着遗产概念的扩展,当前全球范围内各种物体、地点或者实践被不断列入各种遗产名录,我们实际上也面临着记忆过载的危险,遗产也处于一种价值萎缩和丢失的过程中。哈里森将这种现象称为历史堆叠的危机,即多元而矛盾的历史经过一种非均质性的堆积和累加过程,演进至今所引发的各种状况和后果。为了应对这种危机,我们需要更加重视遗产的管理——其不仅指保护、保存的过程,还应包括一旦特定类型的遗产被证明对人类社会的当下和未来不再具有重要性,就应该通过积极的行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或者停止既定的保护措施。哈里森引用了记忆研究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将批判遗产研究的知识谱系与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尼采、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特尔迪曼(Richard Terdiman)、卡门(Micheal G.Kammen)等重要学者加以关联,认为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思考遗产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及其在当下不断被生产和再生产的各种方式。

沃特顿和华生的文章(61)Emma Waterton and Steve Watson, “Framing Theory: Towards a Critical Imagination in Heritage Stud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46-561.区分了遗产研究中的三种理论类型:遗产内的理论、关于遗产的理论、基于遗产的理论(theoriesin, theoriesofand theoriesforheritage)。作者认为既有遗产的讨论中缺乏理论化的探索,主张采取一种批判的想象力(a critical imagination)的路径——既充分利用各学科既有的学术资源,同时也根据其应用的不同语境详细区分不同学术范式的范围和目的。现有“遗产内的理论”(关注遗产的有效管理及其实现和维护的手段)和“关于遗产的理论”(将遗产视为对象的符号学路径)需要超越,应当发展一种“基于遗产的理论”(遗产正是从生物意义上人类关于存在、成长和归宿的诸般感觉中衍生而来)。既往研究主要从文本和视觉两种视域出发进行考察,那种关注身体的理论视角是长期缺失的。作者致力于打破前述两种理论类型的夹击,围绕那些从日常经验和实践中能够轻易捕捉到的人类非认知或前认知的反应展开考察。因此,该文也将现有遗产理论中所采取的福柯式进路,扩展至20世纪90年代早期地理学、文化研究、哲学、社会学、性别研究、心理学等学科中发生的“情感转向”,以及更早时期的斯宾诺莎、德勒兹等人所建构的哲学基础。

威特科姆和巴克利的文章(62)Andrea Witcomb & Kristal Buckley A. M., “Engaging with the Future of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Looking Back in Order to Look Forwar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62-578.认为《2011宣言》中所提及之批判,并非仅仅是为了批判而批判。批判不应仅仅从外部、从学术界出发对遗产实践进行评价,同时也承载着学术研究对于遗产实践所负有的责任和后果。此外,承认既有占统治地位的遗产观存在问题并对其展开批判,也并非批判遗产研究之全部主旨。其更为宏大的目标在于培育一种更加有机的、强调介入和协作的知识话语和实践,既与作为研究对象的遗产实践保持恰当的距离,同时也要致力于人类批判知识体系的丰富和扩展。这也引申出另外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学术研究在新的知识生产中的角色;
二是我们想要建立什么样的学科。二者均指向了研究者的角色和作用。研究者在其中,既需要展开严肃的批判,同时也应该推动相关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界之外得到应用。因此,学术研究应当与学界之外的各种实践产生联系,不能仅仅满足于话语的生产或者学术观点的表达。

上述文章不仅扩展了批判遗产研究的学术谱系,建立起了一个更为宏大的思想史历史语境,同时也指出了该范式未来的一些发展方向,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其理论目标及指向搭建了很有价值的参考框架。与之相比,温特的文章(63)Tim Winter, “Clarifying the critical in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32-545.似乎更具理论上的“正本清源”的意义。他认为首先应当阐明“批判”一词的意义。遗产研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际政治研究,因此早年某些学科的批判理路,即在意识形态和道德维度上反思学术生产的责任及后果的做法,其实并不能在遗产批判研究的领域内原样复制。(64)1969年关心亚洲学者委员会反对美国侵略越南的一则公告指出,亚洲研究中的批判理路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界与当局不道德的合谋以及那种不负责任的缄默,同时声称亚洲研究人员应对其研究成果的影响及其职业上的政治取向负有责任。在当时学术界激烈的反思氛围中,这种旗帜鲜明的批判视角也使那些反对越战的研究者陷入了一种困境,即其批判性视角明显是由那种意识形态和道德上的因素所直接驱动的。参见Tim Winter, “Clarifying the critical in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32-545.批判性的思维固然有其重要之处,但也应当采取一种更为合理的批判策略,应当认清批判性理论究竟能给文化和遗产的保护带来何种挑战或者益处,而这一点恰恰是大多数批判遗产理论未能详加考察的。批判遗产研究已远非过去那种将本土与西方相对立的文化政治,其应当成为一个知识生产的领域,目标不仅在于对既有占据统治地位的、具有局限性的认识论基础加以反思,同时也应当回应并致力于解决那些具有紧迫性的挑战和话题(比如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文化多元主义、冲突平息等)。(65)Tim Winter, “Clarifying the critical in 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 vol.19, no.6 (March, 2013), pp.532-545.

综上,仅从批判遗产研究代表性学者的集体发声来看,该范式远非一种自我设限的研究范式,与当前一些极端的批判形式如“反遗产”之类的话语更有云泥之别。此外,上述学者均认为应当重新思考研究者及学术界在遗产的知识生产中的角色和定位,一方面与遗产的保护实践保持距离,另一方面也要努力生产更有责任和担当的理论成果并使之具有指导实践的效用。不唯如此,学术界要避免学术话语的自我复制和生产而导致的边缘化境遇,应积极主动地创造一种新的话语形式或者搭建对话的新平台,使得遗产的学术研究及相关政策制定、保护实践能够真正从多元的对话和互动中获益。总之,批判遗产研究应当是一种具有支点效应的范式转向,其以遗产的反思为起点、积极回应当今人类面临之重大挑战的视角,对于当前的文化遗产研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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