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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交易制度的实践探索与路径创新

2023-03-29 09:00:38

余忻怡,戴 运,孟奇勋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愈发凸显。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实践中,各地方纷纷成立大数据交易中心和交易所等机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在贵阳发布,为国家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提供参考。

截至2022年7月17日,通过北大法宝全文检索“数据交易规则”,共有中央法规2项,地方法规24项;
检索“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共有地方法规4项,如表1所示。

1.1 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

为培育引导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要素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体制机制,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相关文件,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最终确认数据是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据要素已成为大数据时代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均对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准则)提出具体要求。

表1 我国数据要素交易规则的典型政策梳理

1.2 地方层面的政策依据

从地方层面来看,北京(5项)、贵州(4项)、河南(3项)、广东(2项)、广西(2项)、山东(2项)等13个省市区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从文本名称来看,各地方通常在大数据开放应用条例、数据要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数字化发展等政策文件中予以规定。其中《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首次提出数据交易规则与交易登记等相关要求。该《条例》包括大数据开发应用、开放共享、审查监管等,并且紧扣贵州数据要素开发应用现状,结合社会发展状况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对数据应用领域和趋势进行相关性研究。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传统土地、劳动、技术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特征明显不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具备稀缺性、均质性、排他性等特征。近年来我国陆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数据要素交易实践探索,逐渐形成3种主要的数据要素交易模式,分别是交易中介模式、数据产品交易模式、大数据分析结果交易模式[1]。自2015年国务院出台数据相关法规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各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多种形式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实践,如表2所示。

2.1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数据要素交易权属不清、主体信任危机、平台准入门槛高、要素监管体制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制定《贵州省数据流通平台运营管理办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查指南》《数据产品成本评估指引1.0》等8项规则、指南和办法。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其致力于公开透明的政府数据要素、挖掘行业数据价值,最终建成全国乃至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上述交易规则创新措施在一定程度营造了开放自由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的产业生态环境,提升了贵阳市数据要素交易中的数据要素价值,进一步完善了贵阳数据交易体制机制[2]。

2.2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通过对区域数据流通发展趋势的研究,以及对未来大数据战略形式分析,立足于数据流通开发平台的构建以及数据融合生态的搭建,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利于数据交易流通的生态环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属于国有控股的功能性机构,主要通过将部分功能转移给政府和公司,在数据交易中提高他们的数据治理以及数据防范能力,从而促进数字化转型。目前,该中心主流业务聚焦数据应用、流通及政府相关数据公开三方面,还涉及部分跨境数据流通业务。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所进行的“数据+规则”架构实践创新和政府机构推行的“互联网+”战略方针及大数据发展战略相呼应,对数据流通进行了相应规制,规范了数据交易市场,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明确了交易的对象和许可范围,保护个人、企业与政府机构的隐私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表2 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的典型实践

2.3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首次将区块链技术与数据要素风险防范技术相结合,打造出的第一家新型数据要素交易范式平台,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数据交易流通平台和数据要素交易跨境枢纽。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这是我国第20个大数据交易平台,交易数据包括公共数据、行业数据、科研数据和社会数据4种类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不仅研发IDeX系统的数据交易平台,而且制定新型交易细则,并发布相关文件《北京数据交易服务指南》,探索出大数据资产评估定价、数据要素交易规则、标准条约、数据交易主体认证、数据要素交易安全权益保障、数据权益保护及交易争议解决等政策体系,建立了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及相关的业务规范,构建起数据权属确定的工作机制,并且形成了价值评估定价模型。

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但存在数据要素交易制度体系化、治理法治化、管理落地化程度不高等问题[3]。具体就数据要素交易规则而言,主要面临着数据要素交易合规管理体系不够明晰、数据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不足,以及数据要素交易监管机制有待加强等问题。

3.1 交易合规管理体系滞后

数据合规对交易各方具有防范风险和保护信息的功能,但具体如何防范风险以及开展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数据合规计划。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 “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加强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管理”。我国数据合规专项计划侧重对侵权结果的惩罚,在数据要素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数据流动规则,在面对各国不同的立法规范时,可能会遭遇各类法律风险,而现阶段统一数据流动规则尚有待完善。

3.2 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不足

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数据来源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公共数据、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库数据、网页爬虫类数据等。这些数据采集来源为交易平台提供丰富的数据,但是多源异构的数据特征可能带来重复建设、效能低下等弊端[4]。从各地平台建设实践来看,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建设交易系统各自独立,导致数据要素难以实现互联互通,阻碍数据交易效能。对内无法实现数据资源共享,难以打通循环通道,无法满足数据要素大循环的需要;
对外数据开放规则设计欠缺,无法支撑外部循环体系构建,继而影响与全球数据市场和交易主体的对接。各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之间数据封闭,大数据的价值没有被充分利用,数据要素交易发展艰难。

3.3 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匮乏

《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数据交易监管机制匮乏等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数据权益归属的问题;
②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包括个人隐私保护);
③数据定价的科学性问题;

④数据质量和责任认定问题。在数字化转型时代,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能产生重大价值,所以需要对数据要素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在交易中一旦出现纰漏,有可能造成风险,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极大危害社会安全,产生数据要素的信任危机[5]。

数据要素生成与交易量呈指数级增长,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尤其是应用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在带来数据要素发展壮大的同时,对于数据要素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提出了相应要求。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有必要细化数据交易合规管理体系、搭建数据要素交易技术平台、创新数据要素交易监管机制。

4.1 细化数据要素交易合规体系

数据要素的相关特性要求数据交易不仅需要合规,还应安全、可信、可控以及可追溯。因此,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需要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交易合规体系,重点考虑构建以下数据交易合规制度规范:①数据交易标的合规,即数据来源应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
②数据交易场所合规,即数据应在法定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③数据交易平台合规,即数据要素的流通需要在指定的合法平台交易;
④数据交易行为合规,即数据交易应确保交易流程合法;
⑤数据交易安全合规,即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应该管控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综上所述,数据交易机构应对拟交易数据建立分类制度,从建立数据要素交易制度到逐渐完善,不断优化数据要素交易合规体系,根据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数据要素安全要求,对拟交易数据建立分级保护机制,根据数据不同安全级别,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技术支持措施[6]。

4.2 搭建数据要素交易技术平台

根据数据要素交易具体需求,了解数据交易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法规,完善数据交易制度的信任、交易、治理等机制,贯彻落实数据要素交易环境在数据流通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发挥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对数据要素流通的托举效能[7]。国家应积极搭建数据要素交易技术平台,让数据要素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可信性、透明性以及可追溯性,从而有效解决数据要素交易流通中出现的数据非授权复制使用等问题,提高企业数据交易积极性,确保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有效交易;
政府应承担数据要素收集、整理以及审查工作,打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通道,搭建起数据要素交易技术平台,从而保障数据要素交易安全。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对数据要素进行分类,从而清晰地确认数据要素的种类后,能更好地登记管理、评估审查、调用访问以及确权定界。建立数据要素权责明晰、交易开放的技术平台,为数据要素存储规范、互惠共享提供一个有效途径[8]。

4.3 创新数据要素交易监管机制

数据要素在交易流通过程中,如没有制度的规范,必然会产生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垄断等问题。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垄断很难凭借市场自身解决,只能由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数据运行过程中,数据要素的形态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数据要素资源,经历数据要素产品,最终达到数据要素资本变化的全过程。数据要素资源到资本的变化过程蕴含着价值形态的演变过程,包括价值蕴含、价值创造、价值升值三部分[9]。所以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数据交易平台的自律监管应充分结合,对数据要素交易的主体、交易范围、交易价格、交易质量等不同监管事项,必须确定法律与行业规范所对应的监管范围[10]。构建起覆盖数据资源全产业链交易安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数据要素态势感知、测试评估、预警处置等数据保障能力体系建设。以数据要素交易保护为中心,加快数据监管、数据变形、数据加密等数据要素交易技术难题的攻克[11]。

通过打造集合规保护、融合流动、价值挖掘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据交易平台,健全数据要素制度、丰富数据要素供给、整顿数据要素市场并不断完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达到积极推进数据要素资源有效转化利用的效果[12]。本文通过整理并分析中央以及地方相关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对我国数据要素交易制度进行探索,分析影响数据要素交易的制约因素。结合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实践,从数据交易合规、交易平台建设、监管机制创新等维度,提出数据交易制度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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