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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产废企业危废处置优化管理

2023-03-29 12:00:04

文/金菲菲

《新固废法》的颁布,驱使着企业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更加严谨,但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大部分小微产废企业依旧缺乏对危险废物的正确处理意识。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较多的危害性,且有害物质辐射范围较大,对其的处理需要谨慎且仔细。本文针对我国固废核查技术以及危废全过程管理理念,进行探讨分析,旨在为新政策下小微产废企业的危废处置优化管理提出有效参考意见。

当下,我国经济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益,各方面分析结果都显示其处于飞速发展阶段。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也涌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例如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有众多分类,危险废物是其中之一。在我国,年产废量小于10吨的小微产废企业众多,此类企业扼需提升危废管理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其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依据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但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液)态废物。对于还没有被名录收录的对象,需要利用有关材料帮助了解情况,并参考鉴定衡量准则,最后做出分析断定。在分析断定过程中,区分标准可以以其危险特性作为第一标准,例如是否含有毒性物质,是否会对物体产生化学作用使其逐渐消损破坏,容易被点燃等标准进行区别划分。一般情况下,固废不存在危险特征,危险废物存在危险特征。

2.1 危废管理计划。《固废法》相关规定指出,小微产废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危废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当管理计划发生重大改变时,如增加或减少危废类别,危废产生量超出原备案量20%以上或少于原备案量50%,新建改建原有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变更处置受托方等,产废单位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了使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管理计划应当包含该年度企业生产资料情况、原材料加工成产品的工作方法、危险废物生产的步骤、危险废物的数量、储存危险废物的设施自身场地情况,使危险废物产生作用的系统情况、危险废物经管的整体系统、危险废物划分类别管理以及为改换方向而拟定的方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行具体状况、危险废物意外情况的防备与限制、面对环境监管检测时采用的举措等[1]。另外,《固废法》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拟订方案应该包含将危险废物生产量适当减去一部分,以及令危险废物损害性能下降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应用、处理举措。

2.2 危废管理台账。《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流向、危险废物的储存与处置方法等,如图1为某企业危险废物台账例图。

图1 某企业危险废物台账例图

2.3 危废委托的收集单位。根据固废法规定,危废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收委托的单位进行资质核实,禁止将危废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小微产废企业往往因其产废量小,存在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困难的情况。近几年各地环境主管部门致力于打造“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转运平台”,通过评选具备收集、贮存资质的本地试点单位,力求解决危废收集难、处置难、监管难的问题。结合相关报告来看,截至2021年底,我国颁发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约有3000多份,小微产废企业可与平台相关经营企业签订合同,由其将零星危废集中安全转运贮存,再分类与具备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以利于达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的管理目标。如图2为委托收集危废物清单。

图2 委托收集危险废物清单

2.4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中明确说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主体。《新固废法》同时也提出了明确的相关治理要求,将危险废物企业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一再细化,以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作为基准,并依照《刑法》第338条确定刑罚量度。若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危废,将根据违法情况,承担或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承受部分经济处罚[2]。

由于我国污染物在计划中规定达到的目标略显单薄,尤其是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产出与排放的污染程度根基也较为单一,因此,若想要明确解析固废与危废生成状况,就需要开展对于固体废物的核查分析。然而,我国相关核查工作并没有明确指导说明,且起步较晚,故还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探求其性质与规律。

3.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固体废物产生量核查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档。在文档中有对于企业危险废物生产状况的描写叙述,但通常只能对危险废物生产类型与生产数量作出大概统计。另外,大多数企业危险废物生产数量与报告中数量差距较大,没有实际参考意义。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若报告中的某种废物具有较大生产比例,但在实际生产中却比例较小,两者之间数据差距过大,也应当核查其中的缘由。

3.2 常用核查方式。一般来说,企业经常使用的核查危险废物产生量方法为物料平衡法与实测法。

3.2.1 物料平衡法

如∑G代表投入物料量总和,其又能够作为产出物料量的总和,在两者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列出公式:∑G1+∑G2=∑G

在此公式中,∑G1是主副产品和收回利用的物质量全部加起来的数量,而∑G2为某一段时间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数量。

在此公式中,K为某危险废物物料恒定计算得出的产污系数,而M 为该时间段内相对应的产品产出数量。

3.2.2 实测法

实测法又名产污系数法,其可依据每一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划分的段落产出产量,换算为生产负载率,测算每一种产品在满载情况下相对应的危险废物产污系数。另外,对于生产量缺乏秩序的危险废物,可以选择采用较长的一段时间作为计算产污系数参考标准,对于不只对照一类产品的危险废物,可以选择对照多重类型的产品。

3.3 核查方式的优化选择。关于固体废物核查方式,选取类型并没有明确界定范围,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废企业有关核查经验,对核查方式进行优化总结。前面所写的物料平衡法与实测法便是相对优化的核查方式,但两者之间也有明显区别。首先,使用物料平衡法需要清晰明了的工艺[3]。而实测法作为另一种常用的核查方法,能够基于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段,避免由于天气等因素影响核算结果,但其也存在着弊端,例如数据收集量较大,在实际操作核查过程中需要一段时间进行适应。总而言之,在实际核查工作中,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核查方式,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应从全过程管理角度出发,小微产废企业也应按《新固废法》规定,细致管控各个管理环节,包括管理制度建立、危废贮存标识管理、国家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应急及人员培训等。

4.1 危废管理制度建立。依据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建立、健全危废防治责任制度和岗位人员责任制,并将相关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的位置、相应的岗位和车间。

4.2 危废贮存设施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废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涉及、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危废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的,应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贮存设施应加锁管理,地面作硬化处理,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场所应有雨棚、围墙和渗漏液体收集系统,配备防爆照明设施、排风系统、消防设施和观察窗口。设施内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4.3 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产废企业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合规注册、维护企业信息,按期填报管理计划,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处置情况等。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企业应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批准计划转移危险废物,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转移联单填写须一车一单,一类一单,转移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联单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 应急管理。根据固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预防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随着《新固废法》的实施,小微企业对于其危险废物管理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为出发点,并提高自身的认识,建立明确的处理程序机制,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策略,提升固体废弃物循环使用效率,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

引用出处

[1]樊巍巍.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核查方法分析[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1,39(5):102-105.DOI:10.3969/j.issn.1008-9500.2021.05.031.

[2]杨宏乾,刘少杰,赵延钢,等.浅论新《固废法》实施后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提升与管控[J].山东化工,2021,50(17):290-291.DOI:10.3969/j.issn.1008-021X.2021.17.115.

[3]张万青.固废处置技术与回收再利用探索[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3):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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