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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模式分化及现代化转型

2023-05-03 08:00:14

谷春江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下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工作。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刻分析“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科技、社会、外部环境、党的建设等领域重大风险”[1]。各级政府在积极防范化解这七大领域重大风险的过程中,既要从源头预防的角度来化解重大风险挑战[2],又要在重大风险演变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后及时介入实现应急治理,以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通过现代化应急治理体系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共部门在国家治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和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经验模式。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模式分化的基础上,探究如何按照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推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政府管理到治理

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诞生发展与“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紧密相关。改革开放前,传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主要依靠事先制定各种缜密的应急预案以及单纯依赖政府的统筹规划,来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这种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monolithic)的基础上。由于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国家只需要在一体化的“国家-社会”结构中,将自身应急管理的单方面意志自上而下传达即可,不涉及复杂的社会结构与多元化的社会意志。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与社会分化的趋势下,社会力量开始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在应急管理中需要面对和回应具有自主意志和多元诉求的社会系统。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社会各个子系统自主发展的动力不断增强,中国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复杂化的特征。[3]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必须认真对待复杂的社会系统。因此,强调国家单方面控制社会的应急管理理念,逐渐被强调政治权力主体与公民权利主体互动的应急治理理念所替代。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治理主张,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应当根据社会系统的组织特征和结构特点,通过与社会系统的互动来实现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化解,在维护公民法定权利的同时保障社会大局稳定。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以来,现代化治理成为中国政府实现结构性转型和升级的目标,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应急治理体系和提升应急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

(二)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模式分化

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虽然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展开的,但是政治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不同的参与主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类型的角色。因此,在目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参与主体发挥的作用和充当的角色,概括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不同模式。

1.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是指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是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组织者和主要行动者,社会系统只扮演参与者的角色,社会系统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的参与程度受到政府的支配和调控。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在社会网络中占据“集散中心”的地位,是信息传递和流通的枢纽,掌握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资源的分配决定权。从社会网络理论视角来看,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行动逻辑在于,在社会网络主要由“弱关系”①弱关系又可称为弱联系(weak ties)是指人们由于交流和接触产生、联系较弱的人际交往纽带,表现为互动次数少、感情较弱、亲密程度低、互惠交换少而窄。GranovetteM.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A Network Theory Revisited.In Marsden,P.V.&N.Lin.Social Structure and Network Analysis Beverly Hills,1973.构成以及“结构洞”②结构洞是指在互联网经济体系下,延伸出来重新定义人际关系的网络化社交体系。BurtRN.Structure Hole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缺乏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完成应急治理所必需的信息收集传递工作以及资源分配工作,需要将自身嵌入社会网络之中,充当“集散中心”的角色。一方面,作为“集散中心”的政府在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中具有信息获取上的优势地位,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弱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将“弱关系”作为信息桥梁所负载的广泛信息借助社会网络传达至“结构洞”处。政府希望向下传递的信息,也可以借助“结构洞”的中心地位和“弱关系”的传递广度优势迅速传达。另一方面,作为“集散中心”的政府一旦处于“结构洞”的中心地位,借助政府自身的权力优势和对信息的全面掌握,能够迅速将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所需的资源下沉到社会网络中其他较为关键的节点之上,继而达到遏制突发性公共事件继续演进的效果。尽管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在“国家-社会”分化的基础上,与社会系统产生了互动和回应的关系。但是,在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仍然主要是由政府来主导,枢纽社会系统的参与相当有限。[4]概言之,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是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最主要模式。

2.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

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是指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和社会主体共同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行动者,社会主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和社会主体分享社会网络中的“集散中心”地位,或者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授权下替代政府作为信息传递和流通的枢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资源来自政府和社会主体双方,双方在各自分工的领域内在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资源调配。从社会网络理论视角来看,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行动逻辑在于,在社会网络主要由“强关系”构成以及存在既有的“结构洞”拥有者,且这些既有的“结构洞”拥有者愿意配合政府开展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情况下,“强关系”的社会网络以及既有的“结构洞”能够大幅度提升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效能。这一模式下,社会主体的介入可以使政府的外部行为内部化,通过发挥身处社会网络之中既有的“结构洞”拥有者的联系纽带作用,借助社会网络内部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强关系”,将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吸纳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之中。具体来说,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可以发挥两方面的作用。第一,畅通信息交流的渠道。社会主体特别是“结构洞”拥有者的参与,能够搭建基层民众与公共部门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使弱势群体也能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利益相关方在避免直接冲突的情况下能充分阐述、交换各自的观点。第二,利用来自社会的“强关系”资源分担政府的应急治理成本。社会主体在其熟悉的社会网络中发挥作用,必须担心出现因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不信任而导致的沟通成本。发挥社会网络中的“强关系”作用可以降低政府特别是基层应急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沟通成本,通过“结构洞”拥有者等社会主体与社会网络中的其他个体进行沟通,并依法、理性、及时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利益问题,能够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机制,有效降低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治理的制度成本。在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即使社会系统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还较为有限,但是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社会系统与政府合作共同致力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趋势。

3.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

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是指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在治理暂时缺位的情况下,社会主体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主要组织者和行动者,通过其自发性的行动实际上帮助政府实现了应对和化解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目标。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并不意味着政府行动的完全消失,只是在政府暂时性缺位以及行动能力和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网络中进行的自我应急治理。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在各地的疫情防控中,由于作为单一中心的政府分配物资的效率较低,社区内部业主之间的自发团购就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自发应急治理的效果。此时,社会网络“结构洞”数量往往自动大幅度扩展,一些“弱关系”也在应急状态下转为“强关系”,社会网络内部人和人之间的情感纽带从而稳固且具有了实质的可靠性。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不意味着在社会网络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依旧排斥外部社会应急组织的协助,而是在社会网络自身治理能力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转换为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来看,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在认识论上的意义在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主体并非仅仅包括基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还应包括所在地的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自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只要这些多元治理主体能够具有“社会资本”[5]并发挥“结构洞”的功能,就能够利用其自身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例如,习近平同志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问题强调,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与多部门协同机制。[6]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治理过程中,大量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自组织以及公民个体主动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疫情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的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对社会网络发育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有稳定的“强关系”,还要求具有强大“社会资本”运作能力的“结构洞”拥有者。因此,这一模式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应用的范围较小。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形成了三类治理模式,但是距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7]。因此,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和制度要求,推动包括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内的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尤为重要。

(一)明确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

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逻辑在于,“侧重实践层面上制度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有机融合,以提升治理效能”[8]。这一逻辑放置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领域,即为要使政府主体在其最能够发挥出制度优势和治理能力优势的应用场域发挥作用,由此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目前,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存在应用范围过广、过宽的问题。在一些政府主体进行应急治理的制度能力与治理能力显著不足的领域,依然适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不仅难以实现应急治理的效能,反之还可能造成政府权威的损害。因此,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能逻辑,必须明确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最能够激发治理效能的应用场域,使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得到恰当应用。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主要在于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和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一方面,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加速,传统“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走向衰落,个体之间缺乏联结和信任的“陌生人社会”成了现代中国社会的形态。在现代“陌生人社会”中,原子化、异质化的个人缺乏“强关系”的联结,脆弱的社会网络联系和缺乏“结构洞”的社会网络结构使得社会系统自身无法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嵌入社会网络中并发挥“集散中心”的作用,能够有效发挥“弱关系”社会网络联系的信息传递优势,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强关系”短时间内无法生成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建立政府与社会网络中个体的“强关系”,即使这种“强关系”是临时性的,也能够在作为“结构洞”拥有者的政府的支配下迅速完成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

另一方面,在环境侵权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等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也应发挥重要作用。在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参与者往往是被临时组织起来,甚至是非理性冲动下临时起意参与到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因此,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所面对的社会网络是由个体之间的“弱关系”和少数“结构洞”拥有者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迅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治理目标,就必须将少数“结构洞”拥有者作为治理的主要对象,及时切断少数“结构洞”拥有者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只要政府能够实现对少数“结构洞”拥有者的治理,就能够切断参与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个体之间的“弱关系”。除此之外,在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得到及时遏制后,政府还要在社会网络中使自身成为“结构洞”的拥有者,借助“集散中心”的地位来广泛传递正确信息,实现对大规模的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根源治理,尽可能地嵌入社会网络之中,消除大规模社会安全突发性公共事件出现的社会基础。

(二)强化政府主导下“一核多维”的治理框架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建构“一核多维”的治理框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的共同治理结构和格局,多元主体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协同和协商治理的集体行动”[9]。按照“一核多维”治理框架的要求,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强调政府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组织者、领导者的同时,也要强化其与社会主体的协商与合作。具体来说,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虽然将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组织者限于政府,但并不意味着缺少乃至排斥了社会主体的参与。在“国家-社会”分化的基础上,政府仍然需要与社会系统互动,并根据社会网络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行动。这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区别于“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基础上的传统应急管理体制的关键所在。

目前,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与社会系统互动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混淆传统应急管理体制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问题,强调“刚性稳定”对社会系统进行的全面压制。这种行为以僵硬稳定为表象,以过度使用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这不仅不能实现依靠社会系统的社会网络特征和结构高效率地完成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甚至可能因不能承担不断递增的巨大社会政治成本,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范。

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的政府主导模式可能与压制型的传统应急管理体制相混淆的问题,应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忽视社会系统的存在和社会网络的结构。政府要坚持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树立积极回应社会系统的原则,即政府可以借助多中心节点和“弱关系”来广泛、全面、快速地获取与突发性公共事件相关的有效信息,继而基于这些信息在社会网络中有效开展资源配置工作。具体来说,按照政府主导下“一核多维”治理框架的要求,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作为治理组织者、信息收集者和资源配置者的骨干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作为治理参与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辅助作用,政府与社会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推动多属性治理的法治化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在于捋顺“块块”关系。这要求参与同一治理活动的政府机构的各个部门,能够通过完善内部职能整合、信息流通、资源调配来促进治理效能的提升。目前,为了解决国家治理领域“块块”上的合作困境,我国形成了多属性治理的政府机构运作方式,即“党委决策先将需要整治的问题转化为地方党政的‘中心工作’,然后通过体制压力动员各种力量参与治理,从而形成一种党的高位推动、各部门积极协作的局面”[10]。

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多属性治理特征表现尤为突出。突发性公共事件一旦出现,进行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往往就成为这一时期的党政“中心工作”。但是,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紧迫性特点,多属性治理存在的权力行使规范性欠缺、制度规范权威性受损等缺陷被放大。最为重要的是,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中,多属性治理存在的政府内部协同治理能力破碎化问题更加严重。目前,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往往难以形成协同治理的行动能力。[11]这导致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存在嵌入政府所面对的社会网络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来说,政府选择何种部门、以何种方式嵌入政府所面对的社会网络面临着不确定性。“九龙治水”最终导致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难以嵌入社会网络。这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多主体协同治理难以实现。除此之外,由于政府内部缺乏协同和沟通,即使能够嵌入社会网络中,破碎的组织关系导致嵌入组织无法有效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发挥政府主体“集散中心”作用以提升治理效能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多属性治理中存在的政府嵌入社会网络能力不足问题,要推动多属性治理的法治化,在制度层面强化政府内部的组织协调能力,明确且统一与社会系统对接的具体职能部门,确保该职能部门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能够及时下沉到社会网络之中,并迅速成为“结构洞”的拥有者,向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功能工作的职能部门及时传递社会系统的信息。

“中国治理现代化结构性目标是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9]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出现,就是现代化治理体系在应急治理领域建立的表现。目前,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虽然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日益得到重视,但是其距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要通过推动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使其真正实现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结构性目标。

(一)明确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私协作,强调以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实现治理合力,达到社会多元性与政治同一性的结合与均衡。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过度扩展,将会造成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张力;
如果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过分限缩,将会导致在缺乏社会协作的情况下治理负荷的增加。因此,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应当在公私协作能够产生最大治理效能的应用场域发挥作用,由此实现现代化应急治理的效能最大化。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主要在于“熟人社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

一方面,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在依然存在的“熟人社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中国社会开始向“陌生人社会”转化,但是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以及基层自治良好的大城市社区,仍然广泛存在着个体之间联结和信任依旧紧密的“熟人社会”。在这些“熟人社会”中,结构化和相对同质化的个人具有“强关系”的联结,社会网络中的“结构洞”拥有者在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发展提供信息和资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种社会网络中,社会系统自身就有一定的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必亲自嵌入社会网络中,而是可以借助既有的信息和资源的“集散中心”作用,有效发挥“强关系”社会网络联系面对危机的可靠性优势。按照结构等位理论的观点[12],政府只要与社会网络中的“结构洞”拥有者保持“强关系”,就能够实际达到与社会网络中“结构洞”拥有者相联系的个体具有“强关系”的效果。因此,政府借助社会网络中既有的个体间“强关系”和“结构洞”,就能够及时建立政府与社会网络中个体的“强关系”,继而有效动员这些个体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虽然这种政府与社会网络中个体间的“强关系”是临时性的,但是却能有效降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成本。

另一方面,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一般发生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之中。典型案例包括地震救灾、抗洪救灾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这一类由自然灾害形成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由于需要大规模的应急人力物力资源的紧急调动,政府无法在短时间内动员巨大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目标,就可以有效发挥不同社会网络中的“结构洞”拥有者的作用,将这些“结构洞”拥有者掌握的社会资源及时投入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国就出现了规模庞大的社会主体参与疫情防控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工作。身处不同社会网络的大量社会组织和数以千万计的志愿者,在疫情防控政府的动员下通过公私协作,实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治理。

(二)加强公私协同关系的制度化建设

从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实践表现来看,当前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的层次、协同治理的意愿、协同治理的能力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这种二元主体的协同关系在实践中总体上表现为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缺乏常态沟通和缺乏合作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实际效果。即使面对社会系统中存在的“强关系”和愿意配合政府的“结构洞”拥有者,政府采取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意愿往往依然不强。社会主体在采取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上之所以持有消极态度,主要在于政府和社会主体固然构成了二元主体的协同关系,但协同关系的制度化程度不高,稳定性仍成问题,这增加了社会主体参与公私协作的制度成本。

协同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织支撑。当前,我国在协同治理现代化上存在社会主体象征性参与国家治理的问题,使得公私协作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无法真正通过社会主体参与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采取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并重的思路来实现协同治理实质化。[10]这对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面对的协同不足困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突发性、紧急性和不可预见性特点,从实体权利角度增强协同关系的制度化较为困难,且容易导致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从强化程序权利保障角度加强公私协同关系的制度化建设具有可行性。一方面,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公私协作治理中,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设置信息公开、听证会、定期化协同机制等完善的公私主体沟通和协作程序;
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社会主体在公私协作过程中的知情权、听证权、质询权等程序性权利,降低社会主体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制度成本。

(三)实现公私主体在协同关系上的情感嵌入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中心”[8],这意味着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主体的政府要与人民保持深厚的情感联系。在当下的公私协作型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实践中,政府和作为“人民”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体之间难以形成稳固的情感互嵌关系。社会主体面临的资源不足与信任赤字的困境,也降低了政府协同进行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意愿。政府对于社会主体治理能力和意愿的基本信任仍有待加强。

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看,在传统的社会网络理论中,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是理性的、非人格化的,网络中的主体之间只有或强或弱的利益嵌入。尽管这种假设在理论研究中有助于简化研究过程,但是实际上客观世界的经济运行规律、组织选择和个体行为绝非严格遵循既定假设运行的。实际上,新的社会网络理论认为网络中的节点在与其他存在利益嵌入关系的节点的互动和博弈过程中,影响其策略选择和行为模式的不仅仅是利益关系,还必须考虑彼此之间的情感因素。[13]情感嵌入的程度越深刻,则点与点之间情感的纽带越紧密,交易费用相应就越少。较强的情感嵌入有助于知识、信息在主体之间的顺畅传递以及加强社会行动的协同意愿。按照“社会资本理论”的观点,在缺乏普遍信任的情况下“社会资本”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形成社会信任的社会规范。[14]34因此,面对政府和社会主体的情感疏离,必须在社会规范层面使二者形成情感嵌入的关系,弥补政府和社会主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的信任和情感的赤字困境。因此,要通过公私主体在协同关系上的情感嵌入,实现“以人民中心”的现代化治理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社会自治与国家治理目标的协同配合和社会自治能力的不断提升,由此激发基层群众和自治组织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中的创造力和能动性。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也需要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转型。

(一)明确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

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作为治理主体的社会力量往往只具有处理小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且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初期难以得到来自政府的治理资源支持。因此,受限于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一旦发生较大范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就必然面临失能失效的困境。如果过度扩张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在治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治理目标。根据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特征,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应用场域主要为“熟人社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和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

一方面,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在“熟人社会”这一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场域较为常见。在“熟人社会”这一治理场域中,依靠宗族家庭等传统社会网络节点的力量,更有可能实现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从“弱关系”到“强关系”的转换。除此之外,“熟人社会”拥有相对于“陌生人社会”而言更加丰富的社会网络的“结构洞”,更有利于社会力量的自我组织和信息交流。因此,在“熟人社会”借助基层社会中的自发力量,能够有效实现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公民的“自力更生”和“自我救助”。另一方面,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通常应用在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害中。最为典型的应用场景为,某地发生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之后,由于政府主体救援力量无法迅速到达或者无法实现全面覆盖,当地群众自发形成救助主体,直接参与救援。这些拥有“结构洞”的救助主体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够及时地、灵活地投入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

(二)强化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

目前的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即使在短时间内能够发挥了较大的治理成效,但这种多元分散的社会自我治理逻辑,呈现出社会自我组织能力的脆弱化特点。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来看,第一,就情感嵌入来说,社会自我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非常强烈的情感嵌入性的,这也是其能够形成较强治理效果的关键,但这种情感嵌入严重受到利益嵌入的制约。因为缺乏单一的权威网络节点的参与,一旦形成内部纠纷,缺乏最终化解渠道,社群成员之间的情感嵌入也因而失去意义。第二,从网络治理节点来说,社会自我治理在节点数量上大幅增加,但庞大的节点数量之间的关系容易出现混乱,节点之间的沟通从而丧失纽带。这一行动逻辑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社会自我组织能力低下、自我组织意愿难以持续、自我组织调动的外部资源有限。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核多维”框架,在高度重视发挥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同时,也致力于强化社会主体的自主行动能力和治理技术能力。这意味着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不仅要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之时保障社会主体能够积极参与到应急治理之中,更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之前增强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一方面,政府要通过“新乡贤”等社会道德楷模的培育树立,打造能够在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权威网络节点;
另一方面,政府要利用网格化治理增强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对象的社会网络的个体成员间的普遍信任程度,增强社会主体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组织能力。

(三)促进与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衔接

在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所应对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要注意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与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衔接。在超过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治理负荷的情况下,及时转向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寻求政府的参与保障和外部资源供给。具体来说,要通过社会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双向互动来强化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与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衔接。一方面,在治理负荷明显超载的情况下,如果此时政府主体已经具备了应对突发性应急事件的治理资源,社会主体应主动向政府主体提供社会自治治理负荷超载的信息以及时引入政府主体的参与协作;
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主体与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中存在的“结构洞”拥有者的信息衔接机制。在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即使政府主体不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的组织与行动,政府主体仍要保持与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中存在的“结构洞”拥有者的信息沟通,以及时掌握治理负荷超载的情况,并在具有充足治理资源的第一时间推动社会自发型治理模式与公私协作型治理模式的衔接转换。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等重大风险挑战层出不穷,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中不可回避的关键性问题。未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不确定危害后果与政府有限能力之间的张力,促使政府在应急治理中将越来越多地转而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成熟发展也使其获得了更加充沛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资源。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中,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主体的协作配合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当前危机治理的模式和行动逻辑,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然反映出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无法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需要。未来仍然需要按照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要求,持续优化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模式及其行动逻辑,通过强化政府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治理,不断提升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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